目录
第一节 私有房经营和改造
一私有房经营
建国前,本县城镇居民住宅均为私有。有的富户拥有数十间店铺和住宅,而赤贫者却无栖身之地,一般贫民除自有房屋者外,无房户多租房居住。民国时期,出租房屋以自然间为单位计算租金。集镇铺面房每间每月租金大米30至50斤,后街住家房每间每月租金大米10至15斤,承租时要写租批租契。建国后至1958年,县内集镇亦有私人房屋出租,租金由房主与房客根据出租房屋的面积、用途和质量等情况协商议定。1958年,铺面房每间每月3至5元,住宅房每间每月0.5至2元。此后私有房出租逐渐废止。1982年后,城镇少数住户将多余的住房出租给用户居住或经商,其租金每间30至100元不等。
二私房改造
1959年8月,县成立私房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开始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各镇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县私房改造以出租50平方米为起点,至1961年,纳入改造的有432户,房屋1455.5间,建筑面积29020.2平方米。1962年又进行私房改造复查工作,对漏改户进行补改。改造的私房统一由国家经营出租。产权属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管理。对私房主支付定息,直至1966年停止支付。
1985年6月,成立县落实私房政策领导组,对私房改造遗留问题进行复查处理,落实私房改造政策。其方法是对照政策,先易后难,逐户落实。全县复查236户,占总户数的77.5%,其中发还产权53户,面积4012.64平方米,补足定息的58户,发还代管户5户,面积3293平方米,退房资金9万余元。
建国前,本县城镇居民住宅均为私有。有的富户拥有数十间店铺和住宅,而赤贫者却无栖身之地,一般贫民除自有房屋者外,无房户多租房居住。民国时期,出租房屋以自然间为单位计算租金。集镇铺面房每间每月租金大米30至50斤,后街住家房每间每月租金大米10至15斤,承租时要写租批租契。建国后至1958年,县内集镇亦有私人房屋出租,租金由房主与房客根据出租房屋的面积、用途和质量等情况协商议定。1958年,铺面房每间每月3至5元,住宅房每间每月0.5至2元。此后私有房出租逐渐废止。1982年后,城镇少数住户将多余的住房出租给用户居住或经商,其租金每间30至100元不等。
二私房改造
1959年8月,县成立私房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开始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各镇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县私房改造以出租50平方米为起点,至1961年,纳入改造的有432户,房屋1455.5间,建筑面积29020.2平方米。1962年又进行私房改造复查工作,对漏改户进行补改。改造的私房统一由国家经营出租。产权属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管理。对私房主支付定息,直至1966年停止支付。
1985年6月,成立县落实私房政策领导组,对私房改造遗留问题进行复查处理,落实私房改造政策。其方法是对照政策,先易后难,逐户落实。全县复查236户,占总户数的77.5%,其中发还产权53户,面积4012.64平方米,补足定息的58户,发还代管户5户,面积3293平方米,退房资金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