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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由于战事频繁,物价波动较大。国民政府多次下达命令限制物价,但物价一直暴涨。民国31年1942物价评议委员会核定价目,通令全县执行。民国37年8月颁布《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要求各种货品价格以兑换折金元券出售,并对所有商品价格实行非正常极端管理,规定各种商品价格以“民国37年9月19日”为界,不准提价,违者严处。但物价上涨指数成百倍增长。
建国后,政府为稳定人心,一边调运生产生活物资,保证供应,一边打击投机商贩,有效地稳定了市场物价。1958年2月1日,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春节市场物价管理和检查工作的通知》,强调对发生私商囤积、拒售、抬价、抢购以及掺假短秤、降低规格质量等欺骗不法行为,严格给予取缔。1965年至1978年,把经营单位擅自提价或变相提价行为,作为是资本主义经营思想,是非法行为。1979年10月,县政府组织了160人的物价检查团分赴区乡和城关镇检查物价,历时14天。以后每年在春节元旦期间,春耕生产前,端午、中秋、国庆节都组织大规模的专项检查。1984年8月成立县物价检查所,使物价检查工作进入制度化、经常化。1987年又着手成立县职工物价监督站,把专项检查和群众性监督结合起来。1984年查处违价金额3400元;1985年达21000余元;1986年查处金额突破49万元;1988年又上升到140多万元。1988年后国家物价局先后发布了《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关于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工作的规定》、《关于各级物价检查机构监督检查分类管辖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文件,使物价检查工作走上专业化、正规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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