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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结 算
一现金结算
1953年2月29日,使用专用支票支现,规定结算起点为10元,起点以下可直接使用现金。1959年设立“收购支票结算专户”,领取专用现金支票用于农副产品收购。规定销售回笼款可以坐支收购。1962年对生产队不实行现金管理,对生产队收购一律以现金支付。1977年将结算起点调整为30元。1988年10月1日再次调整为1000元,并规定8项用现范围,结算起点以下可直接支现。
二转帐结算
转帐结算,划分为同城与异地两类。本县使用过的结算方式有支票、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付款委托书、汇兑、委托收款、信用证、限额结算、票汇等形式。
同城结算由普通支票和划线支票,演变为划拨清算。种类有,四联式结算收支凭证,转帐支票,专用支票,规定私营企业间采用转帐支票。1953年修改结算方式,使用限额支票转帐支票经银行签证,支票结算,计划结算,托收无承付,付款委托书,同城托收承付。2月20日起,规定支票凭证分转帐支票及专用支票两种,停止使用结算收支凭证。1980年,同城结算演变为四种形式,有支票,付款委托书,托收无承付,同城托收承付。后又由转帐支票和付款委托书替代同城托收承付。1983年,修改有关结算方式,控制托收无承付,推行委托收款结算。实际使用时,曾开办支款凭条、取款凭条结算。
同城票据划拨1986年正式恢复县人行后,同城票据划拨均集中由人行统一清算划拨。1988年几家专业银行协商提出“全额交换”和“适当融通”的交换原则。严禁各专业银行间占压联行资金。
异地结算1951年后,本县使用较多汇兑有票汇、信汇和电汇三种。1954年12月,推行托收承付信用证和特种帐户结算。取消信汇自带,对私结算一律取消票汇。1973年1月,异地结算方式有托收承付、信用证、汇兑三种,限制凭实物收据办理托收承付。1978年1月停止凭实物收据办理托收承付结算。1977、1978、1985年三次划分银行与邮局办理汇兑业务的范围。规定个人汇款一律由邮局办理。1981年8月提高汇款限额,由原规定最高300元,提到5000元。单位汇款一律由银行办理。1978年12月规定,对急需的抗灾、抢险等物资的调拨,收款单位可凭付款单位出具的收货证明,办理托收承付结算。1976年试办县内限额结算。1980年11月,规定在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间开办“三省一市”限额结算。形式和使用方法与城乡限额结算相同,利于省内外横向经济联系。1980年10月增办异地委托收款方式。1984年县工行先行试办票汇结算,规定结算起点为100元,单位、个人均可办理,只限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金融机构通汇,有效期一个月。1985年后逐步代替了三省一市限额结算。
联行往来有全国联行、省辖联行、县辖联行三级。1955年以前,汇划往来,以委托行、代理行帐单,核算县外联行资金。以内部往来帐单核算县内联行资金。此后,联行往来发展为凭代收、代付报单,进行核算联行资金,由总行逐笔抄列清单,收报行用逐笔核对的办法核算县外联行资金。辖内银行及办事处、营业所的往来,由收、发报行,分别向县支行抄送报告表,由县支行逐笔核对销帐。1957年7月,增设“省辖往来”先行于县支行及方村、清水河两营业所及石服务组试办。省内异县各行、处、所的往来一律以省辖往来帐进行核算。县外省内的联行业务,由省分行逐笔抄列清单寄到收报行核对。80年代后期,本县各家专业银行先后添置电传、计算机、传真等现代通讯设备,大大缩短了结算资金的在途时间,提高了联行资金的使用效能。
1953年2月29日,使用专用支票支现,规定结算起点为10元,起点以下可直接使用现金。1959年设立“收购支票结算专户”,领取专用现金支票用于农副产品收购。规定销售回笼款可以坐支收购。1962年对生产队不实行现金管理,对生产队收购一律以现金支付。1977年将结算起点调整为30元。1988年10月1日再次调整为1000元,并规定8项用现范围,结算起点以下可直接支现。
二转帐结算
转帐结算,划分为同城与异地两类。本县使用过的结算方式有支票、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付款委托书、汇兑、委托收款、信用证、限额结算、票汇等形式。
同城结算由普通支票和划线支票,演变为划拨清算。种类有,四联式结算收支凭证,转帐支票,专用支票,规定私营企业间采用转帐支票。1953年修改结算方式,使用限额支票转帐支票经银行签证,支票结算,计划结算,托收无承付,付款委托书,同城托收承付。2月20日起,规定支票凭证分转帐支票及专用支票两种,停止使用结算收支凭证。1980年,同城结算演变为四种形式,有支票,付款委托书,托收无承付,同城托收承付。后又由转帐支票和付款委托书替代同城托收承付。1983年,修改有关结算方式,控制托收无承付,推行委托收款结算。实际使用时,曾开办支款凭条、取款凭条结算。
同城票据划拨1986年正式恢复县人行后,同城票据划拨均集中由人行统一清算划拨。1988年几家专业银行协商提出“全额交换”和“适当融通”的交换原则。严禁各专业银行间占压联行资金。
异地结算1951年后,本县使用较多汇兑有票汇、信汇和电汇三种。1954年12月,推行托收承付信用证和特种帐户结算。取消信汇自带,对私结算一律取消票汇。1973年1月,异地结算方式有托收承付、信用证、汇兑三种,限制凭实物收据办理托收承付。1978年1月停止凭实物收据办理托收承付结算。1977、1978、1985年三次划分银行与邮局办理汇兑业务的范围。规定个人汇款一律由邮局办理。1981年8月提高汇款限额,由原规定最高300元,提到5000元。单位汇款一律由银行办理。1978年12月规定,对急需的抗灾、抢险等物资的调拨,收款单位可凭付款单位出具的收货证明,办理托收承付结算。1976年试办县内限额结算。1980年11月,规定在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间开办“三省一市”限额结算。形式和使用方法与城乡限额结算相同,利于省内外横向经济联系。1980年10月增办异地委托收款方式。1984年县工行先行试办票汇结算,规定结算起点为100元,单位、个人均可办理,只限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金融机构通汇,有效期一个月。1985年后逐步代替了三省一市限额结算。
联行往来有全国联行、省辖联行、县辖联行三级。1955年以前,汇划往来,以委托行、代理行帐单,核算县外联行资金。以内部往来帐单核算县内联行资金。此后,联行往来发展为凭代收、代付报单,进行核算联行资金,由总行逐笔抄列清单,收报行用逐笔核对的办法核算县外联行资金。辖内银行及办事处、营业所的往来,由收、发报行,分别向县支行抄送报告表,由县支行逐笔核对销帐。1957年7月,增设“省辖往来”先行于县支行及方村、清水河两营业所及石服务组试办。省内异县各行、处、所的往来一律以省辖往来帐进行核算。县外省内的联行业务,由省分行逐笔抄列清单寄到收报行核对。80年代后期,本县各家专业银行先后添置电传、计算机、传真等现代通讯设备,大大缩短了结算资金的在途时间,提高了联行资金的使用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