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二节 审判制度及实施
一刑事审判
清末,审判权由官府掌管。宣统元年19093月芜湖办的《安徽白话报》载有《安徽人哭安徽》一文,英驻芜领事馆认为系诽谤英国人的言论,要求巡抚惩办《安徽白话报》主编,后迫于列强权势,对主编进行了审判。
民国时期,刑事审判除依据《六法全书》外,另订有《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戡乱时期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戒严法》等法规,并推行法外制裁。甚至不经审判就处刑。上海“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芜湖公安局长高东澄接受密令,在芜湖逮捕共产党人和爱国人士,摧毁了国民党左派的市、县党部和进步团体。民国17年19281月,芜湖公安局逮捕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王绍虞、甘天沐、郭士杰等40余人,有31人被解至安庆,王绍虞被害,其余被判刑。民国20年4月6日,芜湖当局逮捕共产党员和爱国人士11人,不经审判就秘密处刑。
建国后至1950年7月,县人民政府民法科受理刑事案件86件,审结77件,占收案数的89.5%。县法院判处反革命案件16起,判处匪特33名,释放胁从人员35名。1952年,法院收各类刑事案件238件其中反革命案69件,审结217件,占收案数的91.2%。通过各项运动,稳定了社会秩序,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1953年收刑事案件206件,审结159件,占收案数的77.1%。其中受理反革命案件92件,全部办结。其中判处死刑和死缓各占1%,普选法庭受理有关普选案26件,判处无选举权的3件,剥夺政治权利的13件。1954年办结刑事案件385件其中反革命案102件。1955年2月6日下午,县法院在县委礼堂第一次公开审理陶良兴、杨良凤贪污案,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辩护人出席为被告辩护及陪审员参与陪审。是年,共受理刑事案177件,办结176件,办结率接近100%。1956年7月,公、检、法三家作了刑事案件受理分工,明确受理权限范围。全年审结刑事案件274件,刑事再审70件。1957年,法院一切刑事案件经合议庭审理后提出意见,均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裁决。全年审结刑事案283件,其中判处死判3件,判处无期徒刑1件。1958年,执行“现行从严”的方针,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不经审理,仅凭一些反映材料即能决定管制、关押、判刑,法制程序混乱,罪及无辜者甚多。如元月份审理张凤沂、张鸣时等9人偷窃山芋行凶杀人一案,由于主观臆断,刑讯逼供、草率定案,以至张冠李戴,错杀了张凤沂、张鸣时2人。全年受理刑事案2820件其中反革命案1575件,占刑事收案数的65.6%,判处死判23人,死缓2人,无期徒刑5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94人。1959年,审结刑事案366件。1960年审结刑事案302件。1961年恢复法院的审判程序和制度,全年审结刑事案144件。1962年,县法院组织全体干部重新学习《人民法院组织法》,坚持“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和“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会同检察院、公安局联合组成复查办公室,对1959至1961年所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全面过滤,共审阅复查2471件,改判156人其中宣告无罪的72人,免于刑处22人,占审阅卷的6.3%,受理被告及家属申诉424件,申诉无理的占20%左右。1979年,县法院贯彻中央64号文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全年受理各类刑事案136件,审结133件,占收案数的97.79%。其中重大刑事杀人案6件,纵火、投毒4件,强奸13件,伤害13件。1980年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04件,审结200件,占收案数的98.4%。除依法不准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外,法院都实行公开审理。这年开大庭7件,中庭8件,旁听群众达2万多人;对7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按照程序,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是年,从重从快惩办了杀人、放火、强奸、抢劫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在判处的76件案件中,有死刑1人,无期徒刑1人,6~15年有期徒刑4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45人。受理的各类案件中,自诉案件大幅度增长,其中伤害案十分突出,共70件。县法院选择7件典型案件在清水、湾沚2镇两次召开公判大会,听众3千余人。1981年,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40件,审结240件,占收案数的97.3%。其中公诉为79件,审结73件,占收案数的92.4%。自诉刑事案件161件,审结161件占,收案数的100%。惩处了对社会治安危害极大的恶性犯罪,其中杀人2件,强奸1件,先后4次召开了公判大会,公开宣判了16件案件24名被告,印发布告3次7500份,撰广播稿4件,向全县广播,扩大法纪宣传。1982年受理各类刑事案79件,审结63件,占收案数的79.7%。全年审理案件中,青少年犯罪占28.1%。1983年至1985年,贯彻执行“从重从快”方针,对杀人、强奸、抢劫、流氓团伙进行了8次重大打击。1984年,受刑事案公诉150起,审结148起,占收案数的98%。受理自诉案81件,审结57起,占收案数的70%。1985年受理各类刑事案131件,其中公诉78件,自诉53件,结案125件,占收案数的95.4%。公诉案件审结100%。是年,在认真对待申诉、复查工作的同时,抓现行案件的审理。1986年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29件含旧存6件,结案127件,占收案数的98.4%。其中公诉86件,全部结案,自诉43件,结案41件。在审理过程中,抓大案、要案的审理,如翟光文、齐庄来诈骗案,被告以“芜湖县沿江综合公司”行骗7省市18家单位,诈骗金额达28万元。对此案采取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分别判处翟光文、齐庄来有期徒刑10年、9年。1987年在刑事审理中,继续贯彻“从重从快”方针,共受理刑事案95件,其中公诉54件,自诉41件,全部审结。如被告奚邦生奸淫不满14周岁的痴呆幼女数次,依法从重判处被告奚邦生有期徒刑七年。又如对“1·26”重大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许隆淮违章操作,造成28名乘客溺水死亡的重大事故,当庭宣判被告许隆淮有期徒刑7年。1988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32件,其中公诉104件,自诉28件,审结130件,占收案数的98.5%。1989年刑事案件179件,其中自诉27件,公诉152件。全部审结。同时对1977年前所判处的所有反革命案,均进行了复查处理。依据法律,实事求是地昭雪冤案、平反假案,纠正错案。对“文化大革命”中错判的所谓政治案件,全部平反。
二民事审判
建国前,民事纠纷案件在城镇主要为劳资关系、房地产、债权债务、继承权和婚姻纠纷等,在乡村主要为山场、水利、田粮、宅基、婚姻等方面的纠纷。
建国初,司法机关受理的民事案件中,以婚姻案件最多,其次为土地、水利、债务、劳资等。1950年宣传婚姻法,法院对数十件婚姻案件,采取由妇联派员参加陪审的办法进行审理,均审结。1951年,依法审理上百件婚姻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1952年受理和调解的婚姻纠纷案件中,依法解除婚约的85人,寡妇再嫁106人,童养媳回娘家的850人,尼姑还俗结婚的7人,男女双方自愿登记结婚的4460对。1953年受理民事案件550件,其中婚姻案件390件,约占收案的70.9%,土地纠纷案37件,劳资纠纷案8件,债务纠纷56件,生产水利纠纷19件,审结467件。1954~1955年共受理民事案639件,办结623件。1955年,各乡镇加强调解工作,法院受理当事人直接起诉的民事案件减少。1957年至1961年,重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民事案件急剧下降。1962~1965年,法院整顿和健全了民事审判制度和程序,恢复、发展了各级调解组织。4年内受理的民事案件均依法全部审结。“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院被撤销,民事审判工作停止。1973年法院重建后,民事审判采取“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办法审理。至1978年底,共受理民事案件167件,其中离婚案135件,婚姻纠纷案4件,赡养纠纷1件,医疗纠纷1件,房屋纠纷5件,赔偿损失6件,其他13件。办结149件,占收案数的89.2%。办结的案件中,调解处理的占95.3%。此外,3个区人民法庭还办理了简易纠纷案180件。1979年至1983年,注重调解,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法庭所受理的案件,均依法顺利办结。1984年至1989年,法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758件含历年旧存54件,审结1633件,办结率为95.1%,1984年至1986年审结的案件中,调解解决的达85.8%。1987年至1989年,审结的案件中,判决的170件,占18.6%;调解的630件,占68.8%,其他方式结案撤诉、终结116件,占12.6%。其中,婚姻纠纷占的比重最大。
三经济审判
1981年7月23日,县法院建立经济审判庭,根据《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审理经济纠纷案件。1984年至1989年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657件,审结516件,占收案总件数的81.3%。诉讼标的额达845万元。法院受理经济案件,实行审、执并重,1989年审结的138件案件中,已执行127件,执行金额57万多元。
在审理经济案件中,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界线,1984年以来,共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移送经济犯罪案10件。
四行政审判
1988年法院审理了第一起行政纠纷案件试点,为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作准备。
五信访、申诉
1984年至1986年,共收人民来信1667件,接待来访307人次。1987年至1989年,共收来信1330件,其中涉及案件数1195件,移送审判庭审判的1193件,作其他处理的2件。三年中共接待来访1166人次,其中涉及案件数1157件,移送法庭829件,作其他处理328件。
1987年至1989年共收到各类案件申诉515件,经审查立案120件,经再审,维持原判20件,免予刑事处分3件,宣告无罪26件,变更原判刑期5件。
清末,审判权由官府掌管。宣统元年19093月芜湖办的《安徽白话报》载有《安徽人哭安徽》一文,英驻芜领事馆认为系诽谤英国人的言论,要求巡抚惩办《安徽白话报》主编,后迫于列强权势,对主编进行了审判。
民国时期,刑事审判除依据《六法全书》外,另订有《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戡乱时期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戒严法》等法规,并推行法外制裁。甚至不经审判就处刑。上海“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芜湖公安局长高东澄接受密令,在芜湖逮捕共产党人和爱国人士,摧毁了国民党左派的市、县党部和进步团体。民国17年19281月,芜湖公安局逮捕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王绍虞、甘天沐、郭士杰等40余人,有31人被解至安庆,王绍虞被害,其余被判刑。民国20年4月6日,芜湖当局逮捕共产党员和爱国人士11人,不经审判就秘密处刑。
建国后至1950年7月,县人民政府民法科受理刑事案件86件,审结77件,占收案数的89.5%。县法院判处反革命案件16起,判处匪特33名,释放胁从人员35名。1952年,法院收各类刑事案件238件其中反革命案69件,审结217件,占收案数的91.2%。通过各项运动,稳定了社会秩序,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1953年收刑事案件206件,审结159件,占收案数的77.1%。其中受理反革命案件92件,全部办结。其中判处死刑和死缓各占1%,普选法庭受理有关普选案26件,判处无选举权的3件,剥夺政治权利的13件。1954年办结刑事案件385件其中反革命案102件。1955年2月6日下午,县法院在县委礼堂第一次公开审理陶良兴、杨良凤贪污案,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辩护人出席为被告辩护及陪审员参与陪审。是年,共受理刑事案177件,办结176件,办结率接近100%。1956年7月,公、检、法三家作了刑事案件受理分工,明确受理权限范围。全年审结刑事案件274件,刑事再审70件。1957年,法院一切刑事案件经合议庭审理后提出意见,均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裁决。全年审结刑事案283件,其中判处死判3件,判处无期徒刑1件。1958年,执行“现行从严”的方针,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不经审理,仅凭一些反映材料即能决定管制、关押、判刑,法制程序混乱,罪及无辜者甚多。如元月份审理张凤沂、张鸣时等9人偷窃山芋行凶杀人一案,由于主观臆断,刑讯逼供、草率定案,以至张冠李戴,错杀了张凤沂、张鸣时2人。全年受理刑事案2820件其中反革命案1575件,占刑事收案数的65.6%,判处死判23人,死缓2人,无期徒刑5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94人。1959年,审结刑事案366件。1960年审结刑事案302件。1961年恢复法院的审判程序和制度,全年审结刑事案144件。1962年,县法院组织全体干部重新学习《人民法院组织法》,坚持“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和“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会同检察院、公安局联合组成复查办公室,对1959至1961年所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全面过滤,共审阅复查2471件,改判156人其中宣告无罪的72人,免于刑处22人,占审阅卷的6.3%,受理被告及家属申诉424件,申诉无理的占20%左右。1979年,县法院贯彻中央64号文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全年受理各类刑事案136件,审结133件,占收案数的97.79%。其中重大刑事杀人案6件,纵火、投毒4件,强奸13件,伤害13件。1980年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04件,审结200件,占收案数的98.4%。除依法不准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外,法院都实行公开审理。这年开大庭7件,中庭8件,旁听群众达2万多人;对7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按照程序,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是年,从重从快惩办了杀人、放火、强奸、抢劫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在判处的76件案件中,有死刑1人,无期徒刑1人,6~15年有期徒刑4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45人。受理的各类案件中,自诉案件大幅度增长,其中伤害案十分突出,共70件。县法院选择7件典型案件在清水、湾沚2镇两次召开公判大会,听众3千余人。1981年,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40件,审结240件,占收案数的97.3%。其中公诉为79件,审结73件,占收案数的92.4%。自诉刑事案件161件,审结161件占,收案数的100%。惩处了对社会治安危害极大的恶性犯罪,其中杀人2件,强奸1件,先后4次召开了公判大会,公开宣判了16件案件24名被告,印发布告3次7500份,撰广播稿4件,向全县广播,扩大法纪宣传。1982年受理各类刑事案79件,审结63件,占收案数的79.7%。全年审理案件中,青少年犯罪占28.1%。1983年至1985年,贯彻执行“从重从快”方针,对杀人、强奸、抢劫、流氓团伙进行了8次重大打击。1984年,受刑事案公诉150起,审结148起,占收案数的98%。受理自诉案81件,审结57起,占收案数的70%。1985年受理各类刑事案131件,其中公诉78件,自诉53件,结案125件,占收案数的95.4%。公诉案件审结100%。是年,在认真对待申诉、复查工作的同时,抓现行案件的审理。1986年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29件含旧存6件,结案127件,占收案数的98.4%。其中公诉86件,全部结案,自诉43件,结案41件。在审理过程中,抓大案、要案的审理,如翟光文、齐庄来诈骗案,被告以“芜湖县沿江综合公司”行骗7省市18家单位,诈骗金额达28万元。对此案采取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分别判处翟光文、齐庄来有期徒刑10年、9年。1987年在刑事审理中,继续贯彻“从重从快”方针,共受理刑事案95件,其中公诉54件,自诉41件,全部审结。如被告奚邦生奸淫不满14周岁的痴呆幼女数次,依法从重判处被告奚邦生有期徒刑七年。又如对“1·26”重大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许隆淮违章操作,造成28名乘客溺水死亡的重大事故,当庭宣判被告许隆淮有期徒刑7年。1988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32件,其中公诉104件,自诉28件,审结130件,占收案数的98.5%。1989年刑事案件179件,其中自诉27件,公诉152件。全部审结。同时对1977年前所判处的所有反革命案,均进行了复查处理。依据法律,实事求是地昭雪冤案、平反假案,纠正错案。对“文化大革命”中错判的所谓政治案件,全部平反。
二民事审判
建国前,民事纠纷案件在城镇主要为劳资关系、房地产、债权债务、继承权和婚姻纠纷等,在乡村主要为山场、水利、田粮、宅基、婚姻等方面的纠纷。
建国初,司法机关受理的民事案件中,以婚姻案件最多,其次为土地、水利、债务、劳资等。1950年宣传婚姻法,法院对数十件婚姻案件,采取由妇联派员参加陪审的办法进行审理,均审结。1951年,依法审理上百件婚姻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1952年受理和调解的婚姻纠纷案件中,依法解除婚约的85人,寡妇再嫁106人,童养媳回娘家的850人,尼姑还俗结婚的7人,男女双方自愿登记结婚的4460对。1953年受理民事案件550件,其中婚姻案件390件,约占收案的70.9%,土地纠纷案37件,劳资纠纷案8件,债务纠纷56件,生产水利纠纷19件,审结467件。1954~1955年共受理民事案639件,办结623件。1955年,各乡镇加强调解工作,法院受理当事人直接起诉的民事案件减少。1957年至1961年,重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民事案件急剧下降。1962~1965年,法院整顿和健全了民事审判制度和程序,恢复、发展了各级调解组织。4年内受理的民事案件均依法全部审结。“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院被撤销,民事审判工作停止。1973年法院重建后,民事审判采取“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办法审理。至1978年底,共受理民事案件167件,其中离婚案135件,婚姻纠纷案4件,赡养纠纷1件,医疗纠纷1件,房屋纠纷5件,赔偿损失6件,其他13件。办结149件,占收案数的89.2%。办结的案件中,调解处理的占95.3%。此外,3个区人民法庭还办理了简易纠纷案180件。1979年至1983年,注重调解,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法庭所受理的案件,均依法顺利办结。1984年至1989年,法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758件含历年旧存54件,审结1633件,办结率为95.1%,1984年至1986年审结的案件中,调解解决的达85.8%。1987年至1989年,审结的案件中,判决的170件,占18.6%;调解的630件,占68.8%,其他方式结案撤诉、终结116件,占12.6%。其中,婚姻纠纷占的比重最大。
三经济审判
1981年7月23日,县法院建立经济审判庭,根据《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审理经济纠纷案件。1984年至1989年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657件,审结516件,占收案总件数的81.3%。诉讼标的额达845万元。法院受理经济案件,实行审、执并重,1989年审结的138件案件中,已执行127件,执行金额57万多元。
在审理经济案件中,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界线,1984年以来,共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移送经济犯罪案10件。
四行政审判
1988年法院审理了第一起行政纠纷案件试点,为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作准备。
五信访、申诉
1984年至1986年,共收人民来信1667件,接待来访307人次。1987年至1989年,共收来信1330件,其中涉及案件数1195件,移送审判庭审判的1193件,作其他处理的2件。三年中共接待来访1166人次,其中涉及案件数1157件,移送法庭829件,作其他处理328件。
1987年至1989年共收到各类案件申诉515件,经审查立案120件,经再审,维持原判20件,免予刑事处分3件,宣告无罪26件,变更原判刑期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