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节 机 构
清末、民国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由政府直接管理,或由法院兼管,未专设机构。
1949年芜湖县人民政府成立,设立民法科兼管司法行政,后转归县法院代管。1981年3月,司法局成立。1982年5月和1983年3月,县公证处和县法律顾问处分别成立,隶属司法局,为二级机构。1985年局设宣传、调解、政秘三股,人员定编6人实有6人,后增编为13人,实有11人。至1985年,定编21人,实有14人。1984年司法助理员仅三元乡1人,1985年初,全县29个乡镇配备助理员30人。
1989年底,局机关内设政秘、宣教、基层工作原调解股3股,在编25人,其中,含律师事务所4人,公证处5人。各区乡镇共有司法助理员34人,建立司法办公室34个,其中有18个乡镇成立了法律事务所。司法局局机关设县委大院内。
1949年芜湖县人民政府成立,设立民法科兼管司法行政,后转归县法院代管。1981年3月,司法局成立。1982年5月和1983年3月,县公证处和县法律顾问处分别成立,隶属司法局,为二级机构。1985年局设宣传、调解、政秘三股,人员定编6人实有6人,后增编为13人,实有11人。至1985年,定编21人,实有14人。1984年司法助理员仅三元乡1人,1985年初,全县29个乡镇配备助理员30人。
1989年底,局机关内设政秘、宣教、基层工作原调解股3股,在编25人,其中,含律师事务所4人,公证处5人。各区乡镇共有司法助理员34人,建立司法办公室34个,其中有18个乡镇成立了法律事务所。司法局局机关设县委大院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