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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灾
清代,遇有灾害,有官赈、义赈之举。民国10年1921水灾严重,有省官赈本县2万元,并派员督放。民国20年,发生特大水灾,本县收赈款20万元,在城区设施粥场4处,农村分区发放。并有华洋义赈会募集3万元,借贷给灾民,帮助灾民组织互助社,国家和省拨款5万元,借贷灾民堵口复堤。
建国后,1949年夏,县内洪涝成灾,县政府提供防汛款124.22万元旧币,防汛用米69.9万斤,桩木1356根,麻袋34364条,毛竹500根,芦席610张。县供销社以高出市价2%的价格,收购灾民无法储存的粮、柴、鱼等,运往外地销售,以增加灾民的经济收入。秋种时,政府发放小麦种9.61万斤,冬修时,县政府投放堵口复圩工程粮435.79万斤。12月,县民政局对特殊困难的灾户,计发赈济粮5.49万斤,衣服200件。1950年春,县供销社又供应灾民大量棉絮和收购灾民土布4.56万市尺,投放资金6203万元1B币,可买杂粮6.29万斤,并调豆饼24万斤,供灾民作肥料。
1954年,全县遭受特大水灾。各级干部885人,奔赴灾区,调用大小木帆船3451只,抢救出灾民17500多人,稻谷2万多斤。县供销社发动民船1610只,采购调运木柴17.89万斤,稻草6.55万担,茅草3.25万担,毛竹4.41万担,帮助灾区搭棚安置灾民。县政府先后组织医务人员103人,设点或巡迴医治疾病20165人,安置转移灾民14479人,分头送至宣城县周王、南陵县岱山等地生产自救。在县内,组织灾民用木船1658只搞运输,收入8.8万元,捕鱼110万斤,收入11.5万元。县供销社投入资金30.42万元,将灾民无力饲养的耕牛、小猪、鸡、鸭、鹅进行收购,其中耕牛3712头,采取收购代养收购的耕牛送至广德、太平等县交群众代养,次年春又运回给灾民使用的办法,解决耕牛饲养过冬的困难,小猪4085头,毛鸡25141只,毛鹅12954只,毛鸭2449只。灾后,县政府发放房屋补助款14.29万元,帮助38175户灾民建房10.18万间,共筹集互助粮180万斤,款8.9万元;外县还支援干菜2.3万斤。冬修时,国家投入稻谷502万斤,人民币187.6万元,安排灾民以工贷赈投入堵口复堤,兴修塘坝等水利工程。是年冬,送寒衣补助款2.99万元、棉衣3831套、被子21床、口粮救济款73.4万元、医药费1.69万元,以及县供销社采集的救灾煤600万斤,棉布10万多尺,支援灾民度过寒冬。
1958年至1965年的8年间,全县3次遭旱、2次洪涝、1次风灾,加之浮夸风影响,挫伤了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全县农业生产大幅度下降,群众生活极为困难。当时外流人口8000多人,因营养不足得浮肿病的3.4万,荒芜田亩3.5万亩不含原宣城8社2镇。县委、县政府贯彻“生产自救,节约备荒”的精神,广泛组织劳力大种责任田,搞小秋收活动。几年中拨发救济款42万元,救灾款69万元含医药费28万元,生活贷款103.4万元,衣被8.5万件,棉花3.8万斤,布票11.5万尺。
1966年至1976年的10年,全县部分地区受旱霜灾各1次,大风雪和大暴风雨灾各1次,虫、涝灾各1次。6次灾损失巨大,国家共拨救灾款84.3万元、棉絮2.8万斤、布票万尺救济灾民。
1978年,全县旱情严重。湾沚、红杨丘陵区,塘坝干涸,人畜用水困难。圩区先后在陶辛枣树弯、保丰幸福陡门拦河打坝,截流灌溉。丘陵区调集24辆汽车送水,供应灾民饮用。年底,对无收、少收的灾民口粮,分别情况,发卡供应。按每人每天8市两成品粮标准,安排到第二年午季成熟。
1983年,县内洪涝成灾,先后破圩坝36个,受涝耕地28万余亩。7月,省、市委领导人亲赴石硊、沙河口、清水等地部署防汛工作,并调来84725部队和00040部队计1千余名指战员,支援抗洪抢险。8月5日,国家民政部副部长邹家华,由省市领导陪同,来我县花桥、黄池等地视察灾情。灾后,县土产公司调运毛竹4.8万根,竹梢、杂棍17.5万根,油毡2200卷,胡萝卜种籽4560斤,支援灾民生产自救。县直单位捐赠现金1.85万元,粮票3.05万斤,驻军00040部队官兵捐衣2800套,芜湖市募衣503件,本县丰收地区捐互助粮8.26万斤、支灾款5.24万元。
1978年至1989年,国家共拨给本县救灾款917.93万元,超过1977年前29年救灾款的1倍;共拨粮食1450万斤,饲料76.3万斤,救灾煤3730吨,木材1380立方,毛竹2.33万根,钢材4吨,衣被3.5万件,棉絮0.97万斤。从而保障灾民生活的基本稳定。
二社会救济
建国前,对孤老残幼的社会救济由慈善机构办理。建国后,社会救济列为民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救济费列入每年县财政支出的专门项目。1949年至1980年,共拨社会救济福利款582.54万元,大米22.89万斤。对农村贫困户开展经常性扶贫和救济,对孤老残幼人员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和举办敬老院;对城镇贫困户和孤老残幼人员进行临时救济和办福利工厂解决生活出路。
农村社会救济农村社会救济对象为,无依靠的生活有困难的老弱孤寡疾户;家庭人口多、劳力少的户,收入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户;家庭主要劳力长期患病生活有困难的户,遭受临时灾害和其它不幸事故的困难户。1953年,全县贫困户有18636户,58893人。1982年全县贫困户有10500户。对这些贫困户,政府不定期给予救济,并减免公粮、照顾子女入学。1949年至1989年,国家拨给农村的社会救济款211.5万元,乡村集体筹集救济款100余万元,解决贫困户在年关和春荒中的困难。
城镇社会救济1949年至1959年,国家共拨发救济大米3.58万斤,救济款2.78万元。1963年,对城镇无依靠的孤老残幼人员,实行定期临时救济,全县实行定期救济的46人,年发救济款1816元;实行临时救济的283人次,款3531元。1979年定期救济212户567人,年发定期救济款1.64万元,临时救济款.2万元。1989年定期和临时救济412人,年发救济款8.82万元。
精减退职工人救济政府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5月9日期间内被精减退职的工人,对其中年老体弱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按其原工资40%给予救济补助,并准予报销医药费的三分之二。1983年始,对精减退职工人中的老弱病残者予以定期补助。是年,经审查批准,给381人定期补助,年补助金额6.14万元。1989年补助686人,金额13.31万元。
地下党员救济1985年起,对建国前参加中共党的老党员实行定期救济,全县共有抗日时期的老党员20人,每人每月救济20元,解放战争时期的43人,每人每月救济15元,年救济款1.35万元,至1989年每年均按标准救济。
特殊救济1982年,本县接收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宽释人员8人。因其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瞻养有困难的,政府每月给予12元定期救济。1984年对原国民党起义投诚县团以下9人。每月给予20元定期救济。1985年,这两类人员计16人,每人每月均发20元,1989年增至18人。
上海下放户临时救济1962年至1964年上海下放在本县居民,除调回原籍者外,尚有267户1320人继续留在本县。1987年起,上海市民政局汇来临时救济款,由本县民政局对其中老弱无依靠者代发救济。1989年为145户183人,年发救济款5.9万元。
麻疯病人救济1962年,县政府拨款在白马山建麻疯院收容病人治疗。当年接收病人8人。1966年收治病人75人。70年代划归卫生部门领导。麻疯病人生活费,每年由县民政局在社会救济项中,一次性拨给。
火灾救济建国前,苦发生火灾,靠邻里、亲友互助互济。建国后,对遭火灾者,政府给予不等款物的救济。1950年至1980年,全县火灾次数为3884起,灾户5109户,民政部门共拨救济款26.85万元和木材378立方。1984年起救济标准,由原来每户次50——80元,提高到80——200元。
三福利事业
清代、民国时期,县城设救济院、育婴堂、积谷义仓、中国红十字会芜湖县分会、县济赈分会、华洋义赈会等社会慈善组织,间有施粥、施棺、义冢之举。其经费虽有地方款项拨给或募集,终因政治腐败、战乱不息,办理不善而徒有虚名。
建国后,社会福利事业由国家和集体结合办理。孤寡老人、残疾人、孤儿均得到瞻养。
孤寡老人供养建国初至1955年,对鳏、寡、孤、独生活困难的老人,县政府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副业生产,同时,发给社会救济粮款,给予重点救济。1956年,孤寡老人和残疾人,由集体给以“五保”照颐。居住集镇人员,由政府给予定期补助。1958年,本县办起80个教养队,翌年成立25个敬老院,入院老人1923人。因条件不成熟,至1960年后,敬老院相继撤销,入院的“五保”老人回生产队分散供养,基本生活仍相对稳定。1986年起,有天民、花桥、红杨、三元、易太、湾沚、火龙岗、荆山等8所乡镇办敬老院,入院老人130人,新建住宅面积4377平方米,固定资产37.1万元。1989年未入院的“五保”户有2333户,2781人,其中有167人,每年享受县拨的定期救济款1.11万元。其余老人,都由当地群众按“五保”待遇分散供养。
弃婴、孤儿收养建国前,弃婴多为育婴堂或社会慈善户抱养。建国初,弃婴较少,收养弃婴有民政部门解决。1954年大水灾时,收容丢失婴儿34名,采取寄养办法。后转送祁门县儿童福利院,共支付经费3449元。1971年后,农民超计划生育的女婴丢弃街头时有发生。1972年至1978年共收容119名,均转送广德县儿童福利院收养。1979年至1989年,共收192名弃婴,均转芜湖市儿童福利院收养,共支付经费1.36万元。
三年自然灾害期间,本县出现孤儿。1960年,本县成立儿童福利院,收容6岁以下孤儿57名其中男孩22名,女孩35名。先天性残疾12名。政府按每人每月发大米11公斤,糖和菜油各0.5公斤,院内有专人保育孤儿。1963年,经慎重审批,有37名孤儿被领养。1964年,省政府决定撤销该院时,除由县内安排8名孤儿外,其余12名残疾儿童送泾县儿童福利院收养,共支付经费1.89万元。
福利生产1957年6月,县民政科在方村、清水等集镇组织烈军属、荣复军人和镇上的贫困户成立手工业生产组,组内分成衣、草织、草纸、草筋、瓶塞和钮扣等,后又成立橡胶、瓶塞、金钢砂厂社共12个福利生产单位工业11个、园艺饲养1个,时投资3.05万元,人员由70人发展到560人,总资金23.8万元,1959年为40万元,工资额3.1万元。1962年经济调整时,转为工业部门领导。1989年,县、乡、村兴办福利厂4个,共拨扶持资金38.7万元,安排就业贫困户114人,其中残疾人员42人,占总就业人数36%。产值79.9万元,盈利4.38万元。解决了部分残疾人的就业和生活问题。
扶贫扶优建国后,政府对扶贫工作一直作为大事来抓,以解决贫困户的温饱为主。八十年代,农村扶贫工作着重帮助解决技术、资金,通过劳动致富。1981年8月,县成立扶贫领导组后又改为扶贫扶优即“双扶”:扶贫困户,扶困难户中的优扶对象。1982年,全县有贫困户10500户。国家给以扶持后,当年脱贫1091户。1983年,各社镇进行摸底登记,全县仍有双扶对象9409户。县党政各级领导人包扶贫户。并组织发动全县各单位包扶村33个,至1989年,国家共拨支农周转金524万元,农业银行贷款470万元,乡、村集体支持款24.65万元,扶持对象自筹资金18.7万元;发放优质化肥925.5吨,饲料3263吨;还为双扶对象减免农业税230万元,医疗费、学杂费、陈旧欠款96.46万元。1989年,计脱贫5795户,占扶持户的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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