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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募 兵
明清时期,补充军队由当地行政官员招募乡勇,或办理团练。其中,晚清时期的募兵制,由督抚和州、县长官直接管理兵役工作。时设选验处、所,确定征兵条件,按需要决定开招日期,多则每年一、二次,少则几年一次。征兵数额按多少确定。民国初年,承袭旧制,以募兵方式扩大和补充兵员。民国14年192511月孙传芳部陆军混成旅在芜湖招募新兵1400名到鲍蓝芳之补充团。民国16年2月,陈调元令陆军第六师骑兵三营九连派兵手持招兵旗在芜湖西门招募新兵。3月,陆军第六师改为国民革命军第三十七军。军长陈调元派人在芜湖继续募兵,补充兵员。4月底,国民革命军第十军第三十师在芜设立招兵处。5月初,第四十四军在芜设立新兵招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