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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别、年龄结构
性别结构解放前,由于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男女性别比例失调。民国17年至民国28年(1928~1939年)性别比在130以上。解放后,妇女地位日益提高,性别比逐渐缩小。1949年为124.2,1952年为118.3,1962年为112.3,1975年为110.4,1990年为110.5。
年龄结构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统计,劳动年龄人口(男15—60岁,女15—55岁)25.4266万人,占总人口53.49%;老年人口(男60岁及以上,女55岁及以上)4.8299万人,占总人口10.16%;少年儿童(0—14岁)17.2782万人,占总人口36.35%;育龄妇女人口(女15—49岁)10.9088万人,占总人口22.9%。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统计,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64.38%,老龄人口占9.88%,少年儿童占25.74%,育龄妇女占27.5%。1990与1982年相比,人口年龄类型已接近老年型,育龄妇女人口增多。
寿限。解放以来,本县人民健康水平逐步提高,死亡率下降,寿命普遍延长;过去,人生七十古来稀,而今盛世不为奇。据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计算的“1989年本县人口寿命表”,平均寿命大大延长。1989年,人口平均寿命达到69.07岁,男性为67.03岁,女性71.48岁,比解放前大为延长;与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资料计算的人口平均寿命相比,男性延长2.74岁,女性延长3.63岁。女性高于男性4.45岁。
1982、1990年人口年龄结构统计表
表1—4

二、文化、职业结构
文化结构解放前本县人口文化素质很低。民国23年(1934年)全县不识字人口达23.2703万人,占全县总人口93.19%。1949年,不识字人口仍达90%。新中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重视发展教育事业,全县人民文化素质有很大提高。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统计,全县大学文化程度719人,高中程度1.2032万人,初中程度5.7593万人,小学由17.3239万人,文盲半文盲17.8600万人,占总人口31.07%。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统计,全县每万人中具有大学(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35人,高中(含中专)316人,初中1733人,小学3877人,文盲半文盲占总人口29.87%。大学(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由“三普”的719人上升到1737人;高中(含中专)由1.2032万人上升到1.5825万人;初中由5.7593万人上升到8.6647万人;小学由17.3239万人上升19.3903万人。文盲半文盲由17.8600万人下降为14.9371万人;每千人拥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由“三普”的521.43人上升到595.91人;大学由1.51人上升到3.47人;高中由25.31人上升到31.66人;初中由121.16人上升到173.19人;小学由364.45人上升到387.58人。
职业结构本县是以农业为主的县,由于地处交通要冲,工商业也有相应发展。民国8年(1919年)全省产业调查统计,本县直接从事工农商业人口占总人口的60.19%。各行业人口所占比例为:农业41.91%,渔业0.95%,工矿业24.58%,商业32.56%。1950年底,全县28.4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5.1万人,占总人口的88.4%;手工业、小商贩、自由职业、工商业、旧官吏、无业游民等3.3万人,占总人口11.6%。1964年全县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89.5%,非农业人口占10.5%。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统计,全县各行业在业人口为25.2757万人,占总人口53.17%。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统计,各行业在业人口29.9848万人,占总人口的59.96%。
1982、1990年人口职业构成表
表1—5

1990年人口行业分布统计表表1—6

三、民族、家庭结构
民族结构本县历来为汉族聚居地,少数民族比例极小。少数民族最多的是回族,他们主要居住在城关地区,其他少数民族多系近20年来因婚姻迁入。
四次人口普查各民族人口统计表
表1—7

婚姻家庭民国前受封建思想影响,婚姻不能自主,一般依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联姻方式有买卖、换亲、亲上亲、逼婚、指腹婚、娃娃亲等,童养媳现象较为普遍。那时男女婚龄一般为16~18岁。民国年间,因受新思想影响,县内童养媳和指腹婚等情况有所减少,但一妻一妾、一妻多妾仍然存在。那时男子婚龄一般为18岁,女子为16岁。1950年5月,《婚姻法》颁布后,本县始建婚姻登记制度,确立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包办、买卖、换亲、重婚、逼婚等陋习受到禁止,自由恋爱新风逐渐形成。男女青年婚龄一般为20~24岁。据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统计,本县15岁以上人口为302564人(男16233人,女142331人)。其中:未婚88254人(男56008,女32246),有配偶189803人(男94547人,女95256人),丧偶21762人(男7128人,女14634人)、离婚2745人(男2550人,女195人)。据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统计,本县15岁以上人口为371356人(男195081人,女176275人)。其中:未婚105632人(男65316人,女40316人),有配偶239889人(男119457人、女120432人)、丧偶23109(男7870人、女15239人)、离婚2726人(男2438人、女288人)。在全县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中,未婚人口男多于女,丧偶的女多于男,离婚的男多于女。
解放前,县内家庭多为多代同堂,亦有亲属与亲属组成的复合家庭,父(母)或祖父(母)为家庭的家主。民国17年(1928年)全县45482户,25.3974万人,户均5.58人;民国28年45979户,25.2152万人,户均5.48人;1952年,全县66877户,28.6235万人,户均4.28人。进入80年代后,县内农村家庭多数为一对夫妇与其子女组成;城镇多数是一对夫妇或一对年轻夫妇与一孩组成,其他形成的家庭日趋减少。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统计,户均人口为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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