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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粮食供应
城镇口粮供应民国38年(1949年)前,本县民众食用粮油在市场上购买。6月,由国营粮食商业和私营粮商共同供应,本年国营粮食公司供应大米30吨。1950年,各单位职工所需口粮由单位持介绍信到粮食公司购买,时粮食公司设有弋江、黄墓两个小组和城厢东、西两个门市部供应粮食。在农村委托供销合作社代销,设点43个,全年销售大米3030吨。1951年,国营粮食商业在粮食市场调节方面发挥着主渠道作用,全年销售大米10080吨。次年,销售大米9615吨。
1953年底,粮食实行计划供应,统由国家粮食机构经营,口粮供应标准参照上年消费水平,民主评议确定,分户发给购粮证,凭证购粮。1954年,粮食销量由1953年的14790吨增加到37910吨,除对灾民供应17960吨,城镇口粮供应净增5160吨。1955年8月25日,贯彻国务院《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对非农业人口的口粮实行分等定量,按劳动差别、年龄大小分为9个定量等级供应。本县执行办法是:以户为单位,核发市镇居民供应证,按季度核粮,分月供应,单位职工也按上述手续程序办理。
1955年城镇人口口粮供应标准表
表1—1单位:公斤/月(成品粮)

1956年,对口粮标准作调整,干部、大、中学生每人每月下降1公斤,10岁以上市镇居民每月下降0.5公斤。1958年,粮食供应按定量数搭配20%山芋干。1959年6月1日起,加工“九五”、“九八”小麦随麸粉,每公斤粮标供应1.2公斤。1960年销售随麸粉335吨。是年,粮食供应紧张,自10月份起,除高空、高温、井下工人和儿童外,每人每月口粮标准降低1公斤。12月份起,儿童月供应量减少250克,职员及脑力劳动者减少1.5公斤,居民减少1.25公斤。1959年全县供应粮食11085吨,1960年压缩到7915吨,比上年下降32.27%。1961年,对口粮供应继续搭配杂粮和代食品,全年销售全麦粉、碎米、稗子粉、鲜山芋、山芋藤粉、黄荆籽粉、玉米芯粉等2266吨(包括工商行业用粮)。1962年6月起,陆续调升了部分工种的定量标准。1965年,调升机关干部和大、中、小学教师以及职工口粮标准。1970年起,全面提高口粮定量标准,居民由12.5公斤调为13.5公斤,干部及其他脑力劳动者由14~15公斤调升为15~16公斤,儿童五个等级每等加1.5公斤。1972年12月份起,每人每月节约250克粮食,支援灾区,至1980年4月止,共计节售成品粮835吨。
1974年,推广旅大市粮食管理经验,将职工口粮定量分为基本口粮和工种补差粮两部分。基本口粮,凭证购买,工种补差粮由厂、矿企业单位掌握,按职工当月实际参加的劳动工种发给工种补差粮票。核实后的用粮水平由用粮单位包干自理,由于手续繁琐,到1989年,只有铁厂、化肥厂、酒厂和芜湖拖拉机厂坚持执行。
工商行业用粮工商行业用粮分为工业用粮、手工业用粮、食品业用粮和副食酿造业用粮,按定额和计划核定粮油供应数量,发证供应,凭证购买。工业及手工业用粮,包括酿酒原料和制淀粉、味精、酒精、药品、浆糊等用粮。用粮数量最大为酿酒用粮,年供应量均在1000吨左右。1953年后,由国家下达专用指标,平价供应。1985年取消平价,改为议价供应,或自行向市场采购。供应品种,1960年以前以稻谷为主,小杂粮、地脚粮为辅,1960年以后供应山芋干为主,稗子、小杂粮、稻谷为辅。
食品业用粮,包括复制业、熟食、糕点、糖炒、小杂品等。复制业用粮,包括面条、米粉、年糕等加工用粮。复制品的供应,从1955年起由县粮食部门经营,凭粮票(证)供应。1985年起,平议兼营,凭票平价,无票议价供应。熟食业用粮,包括米饭、馒头、包子、水饺、熟面条、豆浆、油点等用粮。糕点业包括以粮食为原料制作的各种糕点、糖果、面包、饼干等用粮。对这两个行业用粮,1958年以前,按月核定计划免票平价供应,用完不予追加。1960年12月起,全部收粮票供应。熟食、糕点生产单位凭供应收回的粮票向粮食部门购粮。食品业用粮供应数量,最低是1962年为125吨,最高是1986年为3005吨,一般年均在1000吨左右。
副食、酿造业用粮,主要是加工豆制品用粮。1955年以来,按城镇人口(包括专业菜农)每人每月750克大豆,分季度安排。至1990年,共供应大豆1000万公斤。
二、城乡食油供应
1954年起,食油供应为年人均3.5公斤,行业用油、社会照顾用油不得超总消费量的35%。机关职工月供应油250克,居民187.5克,农业人口的余油户为250克,缺油户为125克。1957年,全县行业用油月供应量由5吨压缩到2.5吨,机关职工月供应油由250克降到187.5克。居民由187.5克降到125克,农业人口的余油户压缩到187.5克,缺油户压缩到62.5克。从6月起,实行油票定点供应。1960年12月起,工商行业用油按比例随粮购买。1964年,城镇居民食油月供应量调整为150克。1965年,城镇居民食油月供应量调整为200克,回民由200克提高到350克。1971年起,对饮食业按供粮数的6%比例随粮供油,回民餐馆按7~10%的比例随粮供油。1980年6月起,非农业人口食油月供应量由200克调整为250克。1982年8月起,对高、中级技术干部,在定量外每人每月增加供应食油0.5公斤。国庆节供应城镇人口250克食油外,增加供应平价菜油1公斤。1983年的元旦和春节,每个非农业人口除原规定供应0.5公斤平价油和1.5公斤中价菜油外,增加供应平价菜油1公斤。1985年11月起,城镇人口(含专业菜农)每人每月供应中价油250克,对农村一律不供应。
几个年份城乡食油供应情况表
表1—2单位:吨

三、农村粮食供应
1953年,本县对农村缺粮农民、灾民、手工业者及一切需粮人员逐月颁发售粮控制数,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核定向指定的合作社或代销店购买。1955年,对农村统销,主要对象是:菜农、药农、棉农和一部分粮产区因人多田少而常年缺粮的生产队补助供应,还有救灾供应和收购农副产品奖励销售供应等。
菜农供应本县菜农紧靠城区四郊,1956年前,粮菜兼作,口粮自给。1956年,城郊的菜农组成画眉(城北)、桑园(城东)、陵阳(城西)3个专业蔬菜社,口粮由县按《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供应。自行生产的粮食除留种外,全部交售给国家。1958年,城郊菜农1199人,年人均供应原粮208.5公斤,共25万公斤。1979年,人均年供应原粮257.5公斤,分等定量核证到户,分月供应,年终结算。1982年,县人民政府批准家发乡新河菜队、五里乡城西菜队的247户、949人转为菜农,年定销口粮232吨。1985年9月,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弋江镇建一个60人的蔬菜专业队,每人每月供应成品粮15公斤。食油和副食品配给与城镇居民标准相同。菜农口粮按国家统销供应。1990年,全县有蔬菜自然村27个、712户、2461人,除自产粮食外,国家供应口粮628吨,人均255公斤。
药农供应本县药农主要分布在丫山的龙山、西山等名贵药材丹皮集中产地。其口粮原从邻近粮产区或集市购买,1955年,由国家发证分期供应。1976年起,按药农实有人口,每人年供应原粮260公斤,以后每年按10%递增。1986~1990年定销基数为龙山、西山两村居民委员会的3539人,共供应921吨,人均260公斤。药农口粮按国家统销价格供应,1985年7月起,改按定购价供应。
棉农供应1967年本县将奚滩、弋江、东河3个公社11个大队的142个生产队划为产棉区,棉农15899人。按年人均口粮271.5公斤标准供应,除自产粮外,国家年供应1249吨。1985年起,按售棉数供粮,每交售50公斤皮棉,供应230公斤原粮。1987年与1988年,以七成作为基本口粮供应,三成作为售棉奖励粮,每售1公斤皮棉供应1公斤原粮。1990年,以三成作为基本口粮供应,七成作奖励粮供应,每售1公斤皮棉奖售1.5公斤原粮,全年供应棉农口粮1389吨。
灾民供应1949年后,灾区人民口粮不足部分由国家供应,缺多少供应多少,全缺全供应。1954年,全县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国家供应灾民口粮17963吨,其中供应暂居本县的芜湖、繁昌、无为3县灾民口粮1225吨。
1983年,全县溃破大、小圩口20个,国家供应灾民口粮10745吨。1984年,洪水淹没农田28.7万亩,供应灾民口粮6425吨。1989年太丰圩溃破,国家拨救灾成品粮3954吨(其中黄豆15吨),折合原粮5642吨,人均215公斤。芜湖市各机关团体、市民捐献成品粮139吨,支援本县太丰灾民。
奖售粮供应收购经济作物和生猪奖售粮食,始于1961年。奖售范围有棉花、花生、中药材等50个品种,奖售粮180吨。1962年,收购棉花改奖化肥,取消对甘蔗、甜菜的奖售,奖售粮降为75吨。1963年,奖售品种扩大到117个,皮棉又改奖售粮食。奖售标准是:1公斤棉奖售粮3公斤,50公斤茶叶分等奖售粮10~37公斤,1立方米木材奖售粮10公斤,100根毛竹奖售粮7.5~20公斤,1头生猪奖售粮12.5公斤。1964年后,奖售范围缩小,至1967年仅保留18个奖售品种,其中药材占一半。奖售标准也有变动,茶叶改按出售金额每百元奖售粮20公斤左右,皮棉奖售标准下降,至1967年完全取消。1971年开始,恢复部分奖售品种,计有38类59种,奖售标准也有所提高。1971年生猪每头奖售粮由12.5公斤提高到20公斤,1982年改按每百元奖售粮50公斤。茶叶每百元奖售粮由20公斤提高到50公斤。烤烟按出售数量奖售等量粮食。此外,又恢复皮棉奖售,1公斤皮棉奖售粮2.5公斤。1972~1985年,共奖售粮食18755吨。奖售范围、奖售标准迭有变更,奖售粮发定时、定点专用粮票,凭票按统销价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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