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六节 婚丧管理
一、婚姻管理
解放前,本县人民沿袭旧式封建的婚姻制度,男女受着旧礼教支配、束缚,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多为男尊女卑,强迫包办以及买卖婚姻,以致经常酿成悲剧,尤以妇女受害最深。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婚姻法》,县人民政府在全县宣传贯彻《婚姻法》,建立新的婚姻登记与管理制度。
《婚姻法》宣传1950年5月《婚姻法》公布后,全县各级党政部门立即在全县进行了广泛宣传。1953年3月,成立县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在全县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活动。全县10个区、90个乡、5个镇都举办了宣传报告会。在1445个选区72000多户的居民中进行了宣传,要点为:坚持婚姻自由,禁止包办、强迫、买卖的婚姻;结婚要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要完全自愿;夫妻在家中地位平等,权力、义务也平等;保障人民的婚姻自由,反对轻率离婚,使全县人民普遍受到一次《婚姻法》的教育。
1985年3月29日至4月2日,举办了一次由27个乡镇的民政助理员、秘书及负责婚姻登记的人员培训。学习全国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新修改并通过施行的《婚姻法》。学习民政部1980年11月修订的《婚姻登记办法》,明确了婚姻登记工作要进行改革。对早婚、不登记就同居、先婚后申请登记等违法婚姻行为进行教育、制止。婚姻登记机关对违法的婚姻行为虽已登记发证,有权撤销其登记,收回证件。对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部门给予处罚。登记人员如有徇私枉法,也要受到严肃处理。自1986年起,县民政局每年举办一次婚姻登记员培训班,使他们掌握《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以便向婚姻当事人,准确无讹的进行宣传讲解。
登记管理民国年间,由男女方家长、亲友、媒人通过庆贺、吃喜酒、行交拜婚礼等旧习仪礼,即成为夫妻关系,政府不举行登记。
民国19年(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的《民法》规定有“男十八,女十六,即可结婚。结婚需有公开之仪式及2人以上的证人”、“夫妻俩自愿离婚者准许自行离婚”,未能完全贯彻执行。
1950年5月,公布的《婚姻法》,确定由县民政部门及基层政权承办,管理婚姻登记,时10区、12街、149个行政村政权组织经办此项工作。《婚姻登记办法》规定了对人民的婚姻管理经过申请、审查、登记发证3个程序。申请。对达到婚龄(1981年前男、女分别规定不得早于20周岁,1981年规定不得早于22周岁和20周岁)的男女自愿结婚须携带本人的户口证明及婚姻状况的证明,符合规定的给予办结婚登记,发结婚证书。对恢复婚姻关系者,应同时交验其离婚证件。对申请离婚的夫妇,在经过有关部门与法院调解无效后,给予办离婚登记。
审查。对申请结婚登记人员,须审查结婚年龄、是否自愿、是否符合一夫一妻制、有无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是否患有麻风病及未曾治愈的病情或患有在医学上不应结婚的疾病等。通过审查,符合结婚规定的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对离婚夫妻,按规定需有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基层政权民事调解部门的“调离成立书”。对具有上述情况的离婚申请,受理后不重复办离婚证明,只办理双方自愿并在财产和子女的处理方面达成的协议离婚申请。协议离婚的还须将协议离婚条件制成文书,并有2人以上的证明,始予受理。
对解放前形成的婚姻关系,如属于纳妾、童养媳、包办强迫或为虐待妻子者,有申请即受理并及时办离婚登记、发证手续。
登记。经过审查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给予办结(离)婚登记、发证。对恢复婚姻登记的,在其离婚证明书上加注“复婚”二字作为复婚登记手续。
1954~1959年的6年中,发结婚证书的有9690对;未予办理登记的为685对(其中含包办、强迫的162对,不够婚龄的455对,属于其他情况的68对)。登记恢复婚姻的为167对,经调解、劝说不离婚的170对,转移法院处理的497对。6年中给申请离婚办了登记、发证的3465对,其中离婚情况以夫妻感情不好的3025对,受虐待的237对,重婚行为的6对,属于其他情况的197对。
1981年,新修改的《婚姻法》,对婚龄等有了新规定。在1982~1984年的3年间,对不够婚龄的申请有1145对未予办理结婚登记,对未办申请登记手续就同居的及早婚、私婚行为的26对申请均不予受理,并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教育和纠正、制止。对符合规定申请办结婚登记的8040对,均按规定给予办婚姻登记和发证。
1990年9月7日,芜湖市民政局和县民政局,以及市、县计生委,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东塘乡1987~1989年婚姻管理状况,进行了调查。通过近200户的走访和各种形式的座谈,了解和掌握了婚姻登记、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调查结束后,在黄墓区召开了5乡1镇分管婚姻管理工作的乡镇负责同志会议,使婚姻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法制化。据抽查,城关镇和峨岭乡1988~1990年,婚姻登记合格率都达到百分之百。1989年7月,省民政厅召开婚姻登记经验交流暨表彰会,本县城关镇民政助理员伍增福被授予“优秀婚姻登记员”称号。
1990年农历二月初二和国庆节,麻桥乡人民政府、家发乡人民政府先后举办农民集体婚礼,倡导文明、节俭办婚事的新风尚。此间,两个乡均成立了树新风协会。若干年份婚姻登记情况统计表
表1—6
新《婚姻法》实施后婚姻登记情况统计表
表1—7
二、殡葬管理
解放后,本县因交通条件的限制,只在农村推行平地深埋。1958年,圩区和平原地区,将长期以来的坟墓统统挖掉,按自然村或行政村集中葬于一处。
1986年,县人民政府为殡葬改革,发出文件,号召全县广大干群,树新风,破旧俗,实行火化,丧事简办。同年5月12日,成立了县殡葬管理所,配备了工作人员。所址在城关西郊后港河西北端,占地面积3073平方米,建筑面积440平方米。
省人民政府于1986年8月颁布《关于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将本县列为暂不全面实行火葬地区。殡葬管理所成立后,通过大力宣传,积极服务,1986年办理了126具尸体火化业务,均用专车送至繁昌或泾县火化,到1990年火化业务398起。
解放前,本县人民沿袭旧式封建的婚姻制度,男女受着旧礼教支配、束缚,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多为男尊女卑,强迫包办以及买卖婚姻,以致经常酿成悲剧,尤以妇女受害最深。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婚姻法》,县人民政府在全县宣传贯彻《婚姻法》,建立新的婚姻登记与管理制度。
《婚姻法》宣传1950年5月《婚姻法》公布后,全县各级党政部门立即在全县进行了广泛宣传。1953年3月,成立县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在全县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活动。全县10个区、90个乡、5个镇都举办了宣传报告会。在1445个选区72000多户的居民中进行了宣传,要点为:坚持婚姻自由,禁止包办、强迫、买卖的婚姻;结婚要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要完全自愿;夫妻在家中地位平等,权力、义务也平等;保障人民的婚姻自由,反对轻率离婚,使全县人民普遍受到一次《婚姻法》的教育。
1985年3月29日至4月2日,举办了一次由27个乡镇的民政助理员、秘书及负责婚姻登记的人员培训。学习全国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新修改并通过施行的《婚姻法》。学习民政部1980年11月修订的《婚姻登记办法》,明确了婚姻登记工作要进行改革。对早婚、不登记就同居、先婚后申请登记等违法婚姻行为进行教育、制止。婚姻登记机关对违法的婚姻行为虽已登记发证,有权撤销其登记,收回证件。对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部门给予处罚。登记人员如有徇私枉法,也要受到严肃处理。自1986年起,县民政局每年举办一次婚姻登记员培训班,使他们掌握《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以便向婚姻当事人,准确无讹的进行宣传讲解。
登记管理民国年间,由男女方家长、亲友、媒人通过庆贺、吃喜酒、行交拜婚礼等旧习仪礼,即成为夫妻关系,政府不举行登记。
民国19年(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的《民法》规定有“男十八,女十六,即可结婚。结婚需有公开之仪式及2人以上的证人”、“夫妻俩自愿离婚者准许自行离婚”,未能完全贯彻执行。
1950年5月,公布的《婚姻法》,确定由县民政部门及基层政权承办,管理婚姻登记,时10区、12街、149个行政村政权组织经办此项工作。《婚姻登记办法》规定了对人民的婚姻管理经过申请、审查、登记发证3个程序。申请。对达到婚龄(1981年前男、女分别规定不得早于20周岁,1981年规定不得早于22周岁和20周岁)的男女自愿结婚须携带本人的户口证明及婚姻状况的证明,符合规定的给予办结婚登记,发结婚证书。对恢复婚姻关系者,应同时交验其离婚证件。对申请离婚的夫妇,在经过有关部门与法院调解无效后,给予办离婚登记。
审查。对申请结婚登记人员,须审查结婚年龄、是否自愿、是否符合一夫一妻制、有无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是否患有麻风病及未曾治愈的病情或患有在医学上不应结婚的疾病等。通过审查,符合结婚规定的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对离婚夫妻,按规定需有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基层政权民事调解部门的“调离成立书”。对具有上述情况的离婚申请,受理后不重复办离婚证明,只办理双方自愿并在财产和子女的处理方面达成的协议离婚申请。协议离婚的还须将协议离婚条件制成文书,并有2人以上的证明,始予受理。
对解放前形成的婚姻关系,如属于纳妾、童养媳、包办强迫或为虐待妻子者,有申请即受理并及时办离婚登记、发证手续。
登记。经过审查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给予办结(离)婚登记、发证。对恢复婚姻登记的,在其离婚证明书上加注“复婚”二字作为复婚登记手续。
1954~1959年的6年中,发结婚证书的有9690对;未予办理登记的为685对(其中含包办、强迫的162对,不够婚龄的455对,属于其他情况的68对)。登记恢复婚姻的为167对,经调解、劝说不离婚的170对,转移法院处理的497对。6年中给申请离婚办了登记、发证的3465对,其中离婚情况以夫妻感情不好的3025对,受虐待的237对,重婚行为的6对,属于其他情况的197对。
1981年,新修改的《婚姻法》,对婚龄等有了新规定。在1982~1984年的3年间,对不够婚龄的申请有1145对未予办理结婚登记,对未办申请登记手续就同居的及早婚、私婚行为的26对申请均不予受理,并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教育和纠正、制止。对符合规定申请办结婚登记的8040对,均按规定给予办婚姻登记和发证。
1990年9月7日,芜湖市民政局和县民政局,以及市、县计生委,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东塘乡1987~1989年婚姻管理状况,进行了调查。通过近200户的走访和各种形式的座谈,了解和掌握了婚姻登记、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调查结束后,在黄墓区召开了5乡1镇分管婚姻管理工作的乡镇负责同志会议,使婚姻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法制化。据抽查,城关镇和峨岭乡1988~1990年,婚姻登记合格率都达到百分之百。1989年7月,省民政厅召开婚姻登记经验交流暨表彰会,本县城关镇民政助理员伍增福被授予“优秀婚姻登记员”称号。
1990年农历二月初二和国庆节,麻桥乡人民政府、家发乡人民政府先后举办农民集体婚礼,倡导文明、节俭办婚事的新风尚。此间,两个乡均成立了树新风协会。若干年份婚姻登记情况统计表
表1—6
新《婚姻法》实施后婚姻登记情况统计表
表1—7
二、殡葬管理
解放后,本县因交通条件的限制,只在农村推行平地深埋。1958年,圩区和平原地区,将长期以来的坟墓统统挖掉,按自然村或行政村集中葬于一处。
1986年,县人民政府为殡葬改革,发出文件,号召全县广大干群,树新风,破旧俗,实行火化,丧事简办。同年5月12日,成立了县殡葬管理所,配备了工作人员。所址在城关西郊后港河西北端,占地面积3073平方米,建筑面积440平方米。
省人民政府于1986年8月颁布《关于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将本县列为暂不全面实行火葬地区。殡葬管理所成立后,通过大力宣传,积极服务,1986年办理了126具尸体火化业务,均用专车送至繁昌或泾县火化,到1990年火化业务398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