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节 劳动
一、劳动就业民国时期,本县劳动者自找门路谋生,各行业的从业人员由雇主招聘雇佣,用工制度有契约制、雇佣制两种。商店,砻坊招收店工、学徒,实行契约制,无统一标准,由当事人双方议定契约条款。学徒年龄多在14岁左右。立契约,须请“中人”担保,学徒期3年,期满后,论技能使用,不合格者辞退,能力强者留用,再续定3年契约,称“访友”,视经营实绩分任二帮桌子、出水、管帐、管事。商店、当铺、砻坊、工厂等对员工实行聘请雇佣制,薪金不统一,一般为月薪制,数额由雇主定。雇主可随意解雇员工。
本县大有、恒丰裕、刘万泰、同和、永隆、元大、惠丰、聂家、恒泰等商店,砻坊、机坊及长济当铺、裕源长、保大、恒大、锦大、文记等布店都雇佣店员和学徒工,每月员工薪金分为童工1元、二帮桌子2~3元、中帮6~7元、大师傅10元、管帐12元、管事14~15元,平时伙食清淡,逢农历初一、十五日加餐。
解放后,废除雇佣劳动制度,县人民政府对城镇劳动就业统筹安排,实行统一介绍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用工形式主要有全民、集体所有制的固定工和合同工,计划内、外临时工及季节工、轮换工等。1950年,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组织失业人员生产自救,并区别情况,进行妥善安置和救济。1953年,对城镇劳动力实行统一招工、统一分配,基本实行单一的固定工制,辅以临时工、轮换工等形式。1958年起,逐步实行按计划公开招工,择优录用。是年,经考核录用职工200余人,并将公私合营企业部分职工转为全民所有制职工。1979年,试行补充用工制,对年老或病退的职工子女允许1人顶职。1985年,实行劳动合同制,由劳动部门核定招工指标,企业和招工对象签订劳动合同。首批招收合同制工人204人。1986年安置待业人员608人,1987年828人,1988年234人,1989年1537人,1990年1094人。
招工就业1952年,始对城镇失业人员进行登记,并介绍就业。至1956年,共登记失业人员2622人,介绍就业2113人,其中女性60人。翌年,基本上解决闲散人员就业。1958年,“大炼钢铁”、“大办工业”,招收一大批职工,对招工对象、年龄、条件未作统一规定,使农村大量劳动力转到工业生产中来,企业职工数量猛增,本县招工8902人,经县劳动部门介绍,调往外地的劳动力10203人。其中,贵池铜山矿100名,太平、祁门5294名,芜湖、马鞍山、淮南2218名,繁昌铁路2591名。翌年,全县矿山等企业招收固定工651人,即丫山煤矿管理处261人,丫山采矿管理处300人,铜矿筹备处50人,水电建筑工程队20人,轻工系统20人。1962年,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大量精减职工,清理辞退流入城镇的农村劳动力,至1964年共精减全民所有制职工4316人,外地精减回本县3795人。对家住城镇的回乡人员,安置就业1268人,发许可证从事运输、摊贩的1211人。
1970年7月,县成立招工办公室,负责全县招工事宜。实行群众推荐和民主评议,报县劳动部门审批的招工制度。招工对象主要是下放农村知识青年中思想品质好、身体健康、劳动锻炼2年以上、年龄在16~25周岁的未婚知识青年,城镇、农村的退伍军人,按政策批准留城的知识青年一般只准进集体所有制单位。是年,全县招工2979人,分配在县化肥厂、钢铁厂、轮窑厂、丫山煤矿(芜湖拖拉机厂、南京铁路分局、皖赣铁路修建指挥部、芜湖建筑公司、长江航运局芜湖分局等单位亦委托招工)。1971~1974年,对家住农村的、技术对口复员退伍军人和被精减的企业职工,选招了一部分,对家住农村无家可归的安置到宣(城)郎(溪)广(德)农场25人。其间(1972年)招工153人。1975年县林业局招收林场固定工留场安置的子女28人为固定工。1977~1979年,全县招工1032人,其中全民职工557人,集体职工475人,并安排临时工261人。此间,县供销社在当地社、队招收亦工亦农人员100名,城镇待业人员50名,家属49名为临时工。县劳动部门、教育部门还联合选招教师31人,其中,中学教师6名,小学教师25名。
1980年,招工政策作了重大调整,招工范围从农村转向城镇,招工对象是回城的下放知识青年和城镇新增加的劳动力,改革招工办法,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用,以提高新招收职工的素质。翌年,招收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工人484名。
1985年,进行招工、用工制度的改革,改固定工制为劳动合同制,本县首次招收全民所有制企业合同制工人204人,分配县白水泥厂、化肥厂、水泥预制厂、农机厂及教委、卫生系统等63个企事业单位。1988年,招收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250人。至1990年,本县计招收合同制工人509名。
几个年份招工情况表
表1—1
下放知青安置就业1965年5月,本县接收芜湖市镜湖区50名知识青年,组成红旗队,集体安置在三里公社落户。1968年10月,大批知识青年下放农村,全县安置上山下乡知识青年3533名,其中,本县下放1127人,接收外地下放2406人。1969年,成立改造旧城市建设新农村办公室,负责下放城镇居民和知识青年教育管理工作。10月,改称上山下乡办公室。1971年6月,更名为“五七”办公室。10月,成立县知识青年招工办公室,至年底招工安置知识青年2019人。1977年2月,“五七”办公室改为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至年底招工安置知识青年2019人。至1978年8月,全县共接收下放知识青年4776人,其中本县1628人,上海1061人,芜湖2045人,合肥、巢县、马鞍山、屯溪、繁昌等地39人及福建、四川等省投亲插队3人。共建立插队小组888个,其中10人以上的小组10个,5~9人小组391个,4人以下小组487个,分散插队295人,投亲靠友或回原籍落户50人,建立以知识青年为主的农场、林场、茶场、园艺场、社办农科队20个。建成知识青年住房3540间,建筑面积31000平方米。县财政投资添置知识青年生产用品和困难补助等项经费200余万元。1980年10月,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并入劳动局。至1980年末,全县下放知识青年中,赴外省上调安排工作的123人,参军5人,上大学、中专、技校25人,在当地成家8人,因公牺牲2人,因病死亡1人。此后,本县下放插队知识青年,通过招工、升学、参军和顶替、病退等途径得到安置。对已婚知识青年237名就近就地一次性妥善安置,转为非农业户口,每人发给1000元安置费,优先在社(镇)企业安置就业。至1980年,全县下放知识青年安置工作全部结束。
城镇待业知青安置1979~1980年,全县安置城镇待业知青3561人。此后,每年约1000多名高、初中毕业生等待安置。1981年,安置待业知识青年1697人。1985年后,劳动制度实行改革,执行由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至1990年,计安置城镇待业人员12569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招工723人,县办集体所有制企业招工523人,新办集体企业招工4677人,临时工4121人,个体2525人。
退休、退职职工子女顶替就业1950~1962年,退离休职工子女顶替未形成制度,一般只在招工时给予适当照顾。1963年,国家规定,凡家住城镇的老、弱、病、残职工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有困难者,可吸收身体健康、年满16~25周岁以内的男女未婚青年及非在校子女参加工作。1964年,规定对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退休退职的老、病、残职工不论列编与否,凡家住城镇且符合条件的子女和其他供养家属也可顶替。1967~1977年,国家规定,除矿山、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行业的工人退休后,子女可以顶替,其余各行业一律不能顶替。197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规定对退职退休工人,凡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均招收1名参加工作。干部离退休、退职者,也可在当年自然减员的指标中,优先照顾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就业。1979~1981年,全县退休职工1346人,符合招工条件的退休职工子女顶替就业1212人。1983年9月,国家规定,工人因工致残、死亡或正常退休,子女可以顶替,对因病不具备退休条件提前退职、退休的职工,其子女不能顶替,并规定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其子女一律不能顶替。是年,全县退休职工子女顶替278人。1986年,停止退休职工子女顶替制度。此后,只是因公在职死亡可照顾1名年满17周岁未婚子女顶替补员为合同制工人。
若干年份职工人数表
表1—2
二、劳动管理
机构1960年6月26日,县劳动局成立,管理职工调配、清退流入城镇的农村劳动力。1963年9月,改称劳动科。1966年3月,劳动科与民政科合并,成立县民政劳动局。1968年9月,并入县财政经济管理站。1969年10月,劳动业务划属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计划小组。1971年6月,恢复民政劳动局。1976年10月,民政、劳动分置,恢复劳动局。1980年10月,上山下乡知青办公室并入。1990年劳动局内设政秘、计划管理、工资、劳保4个股及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定编17人,在编14人。下辖劳动服务公司、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局)。
1981年11月成立县劳动服务公司,隶属县劳动局领导。翌年4月开业,是组织、管理、安置、劳务输出、待业保险的综合机构。其职能是:开展就业前技术培训,安置待业青年就业,加强劳动力管理,对外开展劳务输出,缓解社会劳动就业的矛盾,拓宽就业渠道,发展本县经济。1990年,新办企业53个,安置待业人员1460名,其中32个企业中有709名职工调整了工资。组织全县110个单位5380名职工参加待业保险。对25周岁以下城镇待业青年发放“待业证”。至1990年末,累计发放“待业证”1523份,登记待业人员2522名,安置就业1904人,并先后举办就业前培训班43期,培训待业人员2660人。同时,向合肥、马鞍山、芜湖、宣州、江苏、常州、浙江临安、广东东莞等地劳务输出806名,办理务工许可证933份。
就业、用工管理50年代初,对本县失业人员进行登记,采取介绍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安置失业人员。企、事业单位用工,须申请计划,报劳动部门批准后,自主招工。1958年,“大跃进”和“大办工业”的影响,劳动管理计划严重失调。60年代初,根据国家调整国民经济的“八字”方针,关停一批工厂,精减职工。1966~1969年,多数企业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况。全县除大、中专学生分配和退伍复员军人安置外,没有下达招工计划。70年代,健全劳动计划管理,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增加人员,须向劳动部门申请增人计划指标,统一招收固定工、临时工、季节工或轮换工。工资总额计划实行年初预算,年终结算,企业不得自行突破预算指标。80年代,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年初下达全县劳动工资总额计划、定编定员,逐级分解到企业,各企业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填入《工资基金手册》,经审核批准,送开户银行监督支付。未经批准,企业不得超计划支付工资和自行增加工资、津贴、补贴等,工资计划统一由劳动部门审批。1985年后,全民所有制单位增人指标控制在省、市下达计划之内,实行合同制集体增人指标控制在县下达计划之内,按章办事,仍实行固定工制。
1990年,对丫山、戴公山林场、奎湖渔场、园艺场、猪场、红旗茶场、良种示范农场及童村苗圃等单位,实行计划管理和劳动制度改革,制定定员定额标准,按照生产需要制定增人计划,实行公开招工,坚持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贯彻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是年,县人民政府转发了芜湖市政府《关于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对城镇待业青年进行登记,并颁发待业证,规定今后招工若无待业证,均不得参加招工考试。
临时工转正50年代,只是对个别确有技术专长的临时工,予以转为固定工。60年代初,国家一度规定临时工不予转正。1972年起,本县根据“凡是企、事业单位确实需要,本人思想、工作表现好,年龄和身体状况适合继续工作”的原则,始有批量临时工转为固定工。至1990年底,全县共有1009名临时工转为正式工。其中1970年9月底前参加工作的358人。
职工调配1960年起,县劳动部门对全县企、事业单位工人根据生产需要,调剂余缺,合理使用劳动力等情况,统一调配。调配原则是大城市就小城市,内地就边疆、城镇就农村。1978年起,本县全民、集体企业工人调配统归劳动部门办理。1986年,改革用工调配制度,简化手续,规定在同一市、县范围内所有制相同的企业单位之间工人调动(不含外省、中央部属单位以及驻皖部队单位的工人调入本县企业),由企业双方直接办理,报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中的固定工人调入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严格控制,确因需要从企业调入的,调入单位必须有定员缺额编制和工人岗位。农、林场的职工不得调入全民企业,合同工、季节工、亦工亦农人员不得调配。合同制工人在县内不准调动,确因生产需要或按国家规定予以照顾需跨地区转移工作的,由县劳动部门按程序办理。对关停企业及精简的职工,实行统筹安排。1960~1990年,本县由外省调入59人,本省其它地、市、县调入121人,县内调整3390人。本县调出至省内其它地、市、县704人,调至外省195人。全县职工调配每年调入调出基本平衡。1990年,调出大于调入。
精减职工1962~1964年,因部分工厂、矿山关停,本县对“大跃进”中大量流入城镇的农村劳动力,进行2次大规模的精减。精减对象是1958年1月后由农村来城镇参加工作的职工,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自愿下乡落户或申请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职工。已到退休年龄或虽未到退休年龄,但体弱多病要求退休的职工及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等。至1964年,全县共精减全民所有制职工4316人,其中,回农村的2116人,回街道的758人,转为集体所有制的605人。1981年,开始清退“文化大革命”期间大量招收的农民工,共清退农民工708人,占应清退任务的78%,对清退人员发给适当辞退生活补助费。
职工技术培训50年代,本县职工文化素质、技术水平普遍较低。1955年,全县职工中文盲、半文盲占职工总数40%。是年,县总工会成立职工业余文化学校,开设常规课程,提高文化、技术素质,招收学员1986名。“文化大革命”期间,职工业余文化学校停办。1978年,开设各种技术培训班,如卫生、化工、裁剪、财会、农机、绣花等专业班。是年,在企业中进行文化技术考核。80年代,职工教育培训进入新阶段。1983年,县教委职工教育科成立。较大的厂矿、公司亦配备了职教专干,负责开展职工文化、技术补课事宜。是年统计,全县职工中,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416人,初中文化程度949人,文盲、半文盲2800余人,占职工总数的37%,应补文化课职工3325人。至1985年,通过文化补习,已有1753名职工取得了初中文化合格证书,占应补习人数的52.6%,文盲半文盲由37%降至21%。对全县应补技术课的职工204人,分别进行了技术培训。是年,在县第二中学开设学制三年的芜湖技工学校南陵烹调技工班,招收学员40名。1987年,培训职工524人。1988年,成立县劳动服务培训中心,举办3期培训班,培训140余人;创办技工班2个,招收学员90名。是年,举办各类培训班3期,培训725人。至1990年,先后举办财会、化工、缝纫、电工、安全等培训班20余期,培训3000余人次。
劳动争议仲裁1987年7月,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办法》,8月,本县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行使劳动争议仲裁职能。国营企业相继建立基层调解委员会17个,调解劳动争议纠纷,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起,签订、鉴定劳动合同270份,清理、登记1987年前由劳动服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115份,维护了企业与工人的责、权、利。并举办了1期历时5天40人参加的县劳动仲裁干部培训班。1990年,县白水泥厂发生一起劳动争议案,合同制工人对照皖政字(86)98号文件精神,要求厂方给每人15%的工资性补贴;厂方则认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一切待遇与固定工人相同,15%工资性补贴不予享受。经劳动争议仲裁的调解,厂方的做法符合文件规定,双方取得共识,未侵害工人的权益,调解结案。
三、劳动保护
民国时期,作坊、码头无安全措施,工人劳动条件恶劣,伤亡时有发生。年老、体弱、伤残者便被雇主辞退,生活缺少保障。解放后,人民政府对工人实行劳动保护,劳动条件逐步改善。
安全生产1960年3月,县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厂矿先后建立9个分会和95个安全小组,制定安全生产的防护措施,并抽调人员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防撞压、防绞研、防坍塌、防爆炸、防粉尘、防水火、防烧烫、防中毒、防坠落、防破坏、灭伤亡事故等活动。此后,每年都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搞好安全生产。1981年,全县开展“红五月”安全月活动,并进行总结评比,表彰先进,激励后进。是年,农电事故下降37.5%,火灾下降40%,交通事故下降48%,工业系统全年无重大事故。1988年起,县安全委员会检查组,实行挂黄牌警告制度。翌年,开展安全生产检查3次,专项检查6次,下发隐患通知书9份,并举办司炉人员培训班,对全县锅炉工58名及正、副矿长38人进行培训,均获得市劳动局颁发的《司炉操作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1990年,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5次,专项防护检查20次,发出隐患通知书4份。是年,先后举办电工、厂(矿)长、经理安全知识培训班各1期,芜湖市劳动局还颁发了《电工操作证》和《厂(矿)长安全资格证》。
1983年,县劳动部门为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配备了专职锅炉监察人员,对全县锅炉的安装、使用、修理、改造实行监督、检查,办理锅炉登记手续、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定期对锅炉进行检查、监测。1983~1990年,全县共发生伤亡事故12起,死亡12人,重伤3人。
劳保福利50年代,贯彻《女工保护条例》,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对女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实行保护。规定经期不得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妇女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1960年,县人民委员会规定,严格执行8小时工作制,严禁工人加班加点,确保工人身心健康。夏季,各企业纷纷安装通风设备、隔断热源、搭盖凉棚,并购置清凉药物、饮料,做好防暑降温工作。1962年4月起,各企业职工的福利补助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5%提取,主要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及托儿所、幼儿园、浴室、理发室等集体福利事业,不足部分可从企业奖金中弥补。1965年,对采掘、建筑、外线、砍伐、护林、修理等14个工种计561人,发放劳动防寒布220米,棉絮37.5公斤。1976年,对县铁厂、煤矿、铁矿、化肥厂、轮窑厂、农具厂、筷子厂等厂矿546人,根据不同岗位,分别发给御寒衣、防护服、防护鞋、手套、防护帽、防护眼镜、面具、口罩、毛巾等防护用品,并定期发给各种防护用品及降温费、高温补助费、取暖费。对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作业的职工实行保健食品制度,发给营养费、保健津贴。并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发现病灶,及时诊治。对劳动模范中的身体虚弱者,送外地疗养院疗养。对卫生医疗、兽医、植保等部门的职工及金融单位的出纳等人员,按月发给保健津贴。
1988年,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产假由56天延长到90天。翌年,本县开展病退、伤残评定,对全县6名因工受伤职工颁发了《工伤证》,其中3名重伤工人被评为二等甲级残废,1人办理了子女照顾招工手续。是年,全县对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15名职工办理了病退手续。1990年,劳动部公布《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本县劳动部门配合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加强对女工经期、待孕期、怀孕期的保护。
劳动保险旧时,无劳动保险制度,工人、店员遇到生、老、病、死、伤残,常陷入绝境。1952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条例》,劳动者的生活有了保障。1956年8月,本县百货、花纱布、烟酒专卖、食品、药材、贸易等公司及农具厂、酒厂、印刷厂、一碾米厂、二碾米厂等14个单位职工516人实行劳动保险,此后公司拆并,至1960年,全县有一、二碾米厂及酒厂、印刷厂、农具厂、邮电局、专卖公司、药材公司等8个单位实行劳动保险。后扩大到所有全民企业单位和县属集体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诊疗费、住院费、医药费由企业负担,按工龄长短,停工半年以内,发给本人标准工资60~100%的疾病救济费;停工半年以上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40~60%,发至恢复工作、确定残废等级或死亡为止,实行劳保单位的职工的直系亲属患病,其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一半。职工因公死亡每月发给遗属抚恤费,标准是1人为本人工资25%,2人为40%,3人及3人以上为50%。
1964年起,对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和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病假期间工资照发。职工因工伤致残或患职业病,医疗费、路费由企业负担,住院期间膳食补助三分之二,治疗期间工资照发。完全丧失劳动力的,可享受工残护理费,退休待遇提高5~15%。职工因工死亡,发给企业全部职工平均3个月工资作丧葬费,因病死亡发2个月。
1983年,改因公死亡遗属补贴按国家机关遗属补贴标准执行;因病死亡按供养人数1次发给遗属救济费。1人为本人工资6个月,2人为9个月,3人及3人以上为12个月。
1985年起,对职工病假工资进行调整,按工龄段5、10、15年分别发给70%、80%、90%;连续工龄20年以上的发100%。对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特级教师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特等功、一等功的职工,病假享受100%标准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费一律改为500元,定额包干。1988年10月起,职工因公死亡,企业一次发给遗属抚恤费为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发抚恤费4个月。此后,改遗属救济费一次付给为按月发给,城镇户口每人每月25元,农村户口每人每月20元,孤身1人加5元,供养直系亲属至18周岁。1988年,成立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从事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职工社会保险档案的记载、管理工作。用工单位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18%,个人按标准工资3%,向劳动保险所缴纳养老保险金。劳动保险所逐人逐月记帐,并专款存入银行,按个人存款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实行专款专用。至1990年末,全县参加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414名,养老基金收缴率达90%。纳入待业保险的职工5335人,待业基金收缴率为89.7%。
四、企业工资、奖金
工资民国时期,手工作坊、砻坊、商店雇用的工人、店员,一般采取计时、计件薪金制,多为年薪,亦有按月、日计薪。一些工厂、作坊中,计时计件工资并存,另有年终分红的习俗,艺徒只供伙食无薪金。
1949~1951年,对私营商店员工维持原薪。新建立的国营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等级工资。有计时、计件、拆帐等多种工资形式,无统一工资标准。1952年起,统一实行工资分为工资计算单位的工资制,并统一工资分所含食物品种和数量,工资分值按当地银行公布的牌价计算。是年7月,首次进行工资改革,企业实行八级工资制,参加工改的职工614人,月增资2333.2元。在生产增长的同时,有计划地改善职工生活。厂矿企业逐步推行计件工资和建立奖金、津贴等制度。1956年,第二次进行工资改革,职工统一实行货币工资制。全县参加工改职工1456人,工改后月增资7552元。是年,本县划属二类工资区。
1959年,部分全民所有制单位调整工资,升级对象为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工人,工业、基本建设、交通、邮电部门职工升级面为30%,商业农林水利部门职工升级面为5%。1963年,国家对部分全民所有制职工工资进行调整,本县由二类工资区调为三类工资区。并改进计件工资、奖励工资和津贴制度。全县调整工资职工4436人,规定升级面为40%,升级人数1784人,占升级范围40%,月增资4213元。1972年,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和集体单位部分工资偏低的职工调整工资,升级面为40%。升级对象为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0年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及1966年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职工,级差在5元以下的按5元增资。1960年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可以升资二级。全县全民所有制企业调整工资301人,月增资1309.05元。集体所有制企业调资升级779人,月增资4284.5元。1977年,对1971年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及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普升一级工资,对1971年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按40%升级面评定升级。是年,全县升级职工2381人,占升级范围40%,月增资16647元,人均增资7元。1978年,对全民所有制单位成绩优异、贡献大的职工,进行考核升级,升级面为2%,全县升级109人,月增加标准工资764元。翌年,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核升级,以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固定工为基数,升级面为40%,全县调整全民职工工资2421人,月增加标准工资16947元,集体单位调整工资职工3607人,月增资21642元。1983年,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好坏,调资和改革结合进行,工资与职工的劳动成果挂钩。调资对象是1983年9月30日在职,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固定工及1970年12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全县全民职工升级2655人,月增加工资17343元,集体职工升级2473人,月增加工资16404元。
1985年,进行第三次工资改革,全县参加工资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2655人,月增加工资31136.5元。套改新工资标准1994人,月增资2051元。工改后职工平均增资12.5元。1988年,全县按职工人均1.8元增资额和3%厂长(经理)晋升指标,晋级1642人,月增资额9852元。1989年,全县职工普调一级工资。1990年,调整企业中1989年9月末已定级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和计划内临时工的工资。全民职工升级3092人,月增加工资37417元,集体职工升级3202人,月增加工资36795元。离、退休全民职工提高待遇811人,月增加工资14849元,离退休集体职工提高待遇764人,月增加工资14263元。
奖金民国时期,职工为雇佣制,一般无奖金。1958年,本县工商企业始实行超产奖励。1963年,改为综合奖。1966年,取消奖金,改为附加工资,每人每月按2~5元不等。“文化大革命”期间,批判金钱挂帅,奖金、附加工资一度被取消。1970年,本县企业恢复附加工资。1978年,企业全面恢复奖励办法,奖金种类增多。工业、建筑、交通系统实行定额计件超产奖、全优工程奖、燃料和原材料节约奖,农场、林场实行盈亏包干提成奖,未实行奖励工资的全民企事业单位实行年终一次性奖励,行政事业单位设企业节约奖和岗位津贴。
1982年,全县实行奖励制度企业110个,职工4196人,发放奖金295176元,占标准工资总额12.99%,平均每人获奖金70.35元。1987年,全县职工19532人,共发各种奖金总额189.8万元,平均每人获奖金133元。全民企业职工6063人,发放奖金83.55万元;集体企业职工7675人,发放奖金31.8万元。此后,奖金随着生产的发展逐年增长。1988年,对全县20户承包责任制国营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1990年,全县企业职工13389人,共发放各种奖金总额174.7万元,其中全民企业职工6046人,发放奖金129.5万元。集体企业职工7343人,发放奖金45.2万元。
五、退休、退职、退养
退休50年代后期,本县始办理职工退职退休手续,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1970年改由劳动部门审批。197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工人退休后,每月按应享受的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退休费标准: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100%发给;连续工龄满20年的,发标准工资75%;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标准工资70%;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发标准工资的60%;退休费低于50元的按50元发给。此后,退休人员逐渐增多。
1988年,成立职工退休费用统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办日常工作。本着“以支定收,略有节余,适当调剂,合理负担”的原则,对本县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并制定了《国营企业全民职工退休费用统筹暂行办法》。至1990年,全县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国营企业44户,职工3911人,占统筹企业职工总数100%,离退休职工811人,占职工总数的20.7%。统筹按职工工资总额7%和退休费用实际支出75%,上下浮动两个档次提取,采取“同城托收无承付”的办法,通过银行划拨。
退职1961年本县始精减职工,是年批准退职93人。1962~1965年,全县共办理退职91人。“文化大革命”期间,停止办理退职手续。1978年后,对不具备退休条件的,经医院证明,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失去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职,按月发给相当本人工资40%的生活补助费。对平反冤假错案,落实政策中出现的不符合退休条件的按退职处理,共办退职手续42人。
若干年份离退休、退职人员情况表
表1—3
退养1989年国家规定,对1959年底前参加工作,家住农村的工人(男50岁,女45岁)含以工代干人员,配偶与子女系农业户口,可招收1名16~25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未婚、身体健康的子女进单位做临时工,户口、粮油供应关系不变,待本人达到退休年龄,批准退休后,其户口粮油关系迁往子女所在乡镇,届时其子女办理录用手续。至1990年末,全县共办理全民职工退养29人,集体职工退养33人。
本县大有、恒丰裕、刘万泰、同和、永隆、元大、惠丰、聂家、恒泰等商店,砻坊、机坊及长济当铺、裕源长、保大、恒大、锦大、文记等布店都雇佣店员和学徒工,每月员工薪金分为童工1元、二帮桌子2~3元、中帮6~7元、大师傅10元、管帐12元、管事14~15元,平时伙食清淡,逢农历初一、十五日加餐。
解放后,废除雇佣劳动制度,县人民政府对城镇劳动就业统筹安排,实行统一介绍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用工形式主要有全民、集体所有制的固定工和合同工,计划内、外临时工及季节工、轮换工等。1950年,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组织失业人员生产自救,并区别情况,进行妥善安置和救济。1953年,对城镇劳动力实行统一招工、统一分配,基本实行单一的固定工制,辅以临时工、轮换工等形式。1958年起,逐步实行按计划公开招工,择优录用。是年,经考核录用职工200余人,并将公私合营企业部分职工转为全民所有制职工。1979年,试行补充用工制,对年老或病退的职工子女允许1人顶职。1985年,实行劳动合同制,由劳动部门核定招工指标,企业和招工对象签订劳动合同。首批招收合同制工人204人。1986年安置待业人员608人,1987年828人,1988年234人,1989年1537人,1990年1094人。
招工就业1952年,始对城镇失业人员进行登记,并介绍就业。至1956年,共登记失业人员2622人,介绍就业2113人,其中女性60人。翌年,基本上解决闲散人员就业。1958年,“大炼钢铁”、“大办工业”,招收一大批职工,对招工对象、年龄、条件未作统一规定,使农村大量劳动力转到工业生产中来,企业职工数量猛增,本县招工8902人,经县劳动部门介绍,调往外地的劳动力10203人。其中,贵池铜山矿100名,太平、祁门5294名,芜湖、马鞍山、淮南2218名,繁昌铁路2591名。翌年,全县矿山等企业招收固定工651人,即丫山煤矿管理处261人,丫山采矿管理处300人,铜矿筹备处50人,水电建筑工程队20人,轻工系统20人。1962年,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大量精减职工,清理辞退流入城镇的农村劳动力,至1964年共精减全民所有制职工4316人,外地精减回本县3795人。对家住城镇的回乡人员,安置就业1268人,发许可证从事运输、摊贩的1211人。
1970年7月,县成立招工办公室,负责全县招工事宜。实行群众推荐和民主评议,报县劳动部门审批的招工制度。招工对象主要是下放农村知识青年中思想品质好、身体健康、劳动锻炼2年以上、年龄在16~25周岁的未婚知识青年,城镇、农村的退伍军人,按政策批准留城的知识青年一般只准进集体所有制单位。是年,全县招工2979人,分配在县化肥厂、钢铁厂、轮窑厂、丫山煤矿(芜湖拖拉机厂、南京铁路分局、皖赣铁路修建指挥部、芜湖建筑公司、长江航运局芜湖分局等单位亦委托招工)。1971~1974年,对家住农村的、技术对口复员退伍军人和被精减的企业职工,选招了一部分,对家住农村无家可归的安置到宣(城)郎(溪)广(德)农场25人。其间(1972年)招工153人。1975年县林业局招收林场固定工留场安置的子女28人为固定工。1977~1979年,全县招工1032人,其中全民职工557人,集体职工475人,并安排临时工261人。此间,县供销社在当地社、队招收亦工亦农人员100名,城镇待业人员50名,家属49名为临时工。县劳动部门、教育部门还联合选招教师31人,其中,中学教师6名,小学教师25名。
1980年,招工政策作了重大调整,招工范围从农村转向城镇,招工对象是回城的下放知识青年和城镇新增加的劳动力,改革招工办法,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用,以提高新招收职工的素质。翌年,招收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工人484名。
1985年,进行招工、用工制度的改革,改固定工制为劳动合同制,本县首次招收全民所有制企业合同制工人204人,分配县白水泥厂、化肥厂、水泥预制厂、农机厂及教委、卫生系统等63个企事业单位。1988年,招收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250人。至1990年,本县计招收合同制工人509名。
几个年份招工情况表
表1—1
下放知青安置就业1965年5月,本县接收芜湖市镜湖区50名知识青年,组成红旗队,集体安置在三里公社落户。1968年10月,大批知识青年下放农村,全县安置上山下乡知识青年3533名,其中,本县下放1127人,接收外地下放2406人。1969年,成立改造旧城市建设新农村办公室,负责下放城镇居民和知识青年教育管理工作。10月,改称上山下乡办公室。1971年6月,更名为“五七”办公室。10月,成立县知识青年招工办公室,至年底招工安置知识青年2019人。1977年2月,“五七”办公室改为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至年底招工安置知识青年2019人。至1978年8月,全县共接收下放知识青年4776人,其中本县1628人,上海1061人,芜湖2045人,合肥、巢县、马鞍山、屯溪、繁昌等地39人及福建、四川等省投亲插队3人。共建立插队小组888个,其中10人以上的小组10个,5~9人小组391个,4人以下小组487个,分散插队295人,投亲靠友或回原籍落户50人,建立以知识青年为主的农场、林场、茶场、园艺场、社办农科队20个。建成知识青年住房3540间,建筑面积31000平方米。县财政投资添置知识青年生产用品和困难补助等项经费200余万元。1980年10月,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并入劳动局。至1980年末,全县下放知识青年中,赴外省上调安排工作的123人,参军5人,上大学、中专、技校25人,在当地成家8人,因公牺牲2人,因病死亡1人。此后,本县下放插队知识青年,通过招工、升学、参军和顶替、病退等途径得到安置。对已婚知识青年237名就近就地一次性妥善安置,转为非农业户口,每人发给1000元安置费,优先在社(镇)企业安置就业。至1980年,全县下放知识青年安置工作全部结束。
城镇待业知青安置1979~1980年,全县安置城镇待业知青3561人。此后,每年约1000多名高、初中毕业生等待安置。1981年,安置待业知识青年1697人。1985年后,劳动制度实行改革,执行由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至1990年,计安置城镇待业人员12569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招工723人,县办集体所有制企业招工523人,新办集体企业招工4677人,临时工4121人,个体2525人。
退休、退职职工子女顶替就业1950~1962年,退离休职工子女顶替未形成制度,一般只在招工时给予适当照顾。1963年,国家规定,凡家住城镇的老、弱、病、残职工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有困难者,可吸收身体健康、年满16~25周岁以内的男女未婚青年及非在校子女参加工作。1964年,规定对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退休退职的老、病、残职工不论列编与否,凡家住城镇且符合条件的子女和其他供养家属也可顶替。1967~1977年,国家规定,除矿山、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行业的工人退休后,子女可以顶替,其余各行业一律不能顶替。197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规定对退职退休工人,凡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均招收1名参加工作。干部离退休、退职者,也可在当年自然减员的指标中,优先照顾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就业。1979~1981年,全县退休职工1346人,符合招工条件的退休职工子女顶替就业1212人。1983年9月,国家规定,工人因工致残、死亡或正常退休,子女可以顶替,对因病不具备退休条件提前退职、退休的职工,其子女不能顶替,并规定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其子女一律不能顶替。是年,全县退休职工子女顶替278人。1986年,停止退休职工子女顶替制度。此后,只是因公在职死亡可照顾1名年满17周岁未婚子女顶替补员为合同制工人。
若干年份职工人数表
表1—2
二、劳动管理
机构1960年6月26日,县劳动局成立,管理职工调配、清退流入城镇的农村劳动力。1963年9月,改称劳动科。1966年3月,劳动科与民政科合并,成立县民政劳动局。1968年9月,并入县财政经济管理站。1969年10月,劳动业务划属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计划小组。1971年6月,恢复民政劳动局。1976年10月,民政、劳动分置,恢复劳动局。1980年10月,上山下乡知青办公室并入。1990年劳动局内设政秘、计划管理、工资、劳保4个股及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定编17人,在编14人。下辖劳动服务公司、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局)。
1981年11月成立县劳动服务公司,隶属县劳动局领导。翌年4月开业,是组织、管理、安置、劳务输出、待业保险的综合机构。其职能是:开展就业前技术培训,安置待业青年就业,加强劳动力管理,对外开展劳务输出,缓解社会劳动就业的矛盾,拓宽就业渠道,发展本县经济。1990年,新办企业53个,安置待业人员1460名,其中32个企业中有709名职工调整了工资。组织全县110个单位5380名职工参加待业保险。对25周岁以下城镇待业青年发放“待业证”。至1990年末,累计发放“待业证”1523份,登记待业人员2522名,安置就业1904人,并先后举办就业前培训班43期,培训待业人员2660人。同时,向合肥、马鞍山、芜湖、宣州、江苏、常州、浙江临安、广东东莞等地劳务输出806名,办理务工许可证933份。
就业、用工管理50年代初,对本县失业人员进行登记,采取介绍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安置失业人员。企、事业单位用工,须申请计划,报劳动部门批准后,自主招工。1958年,“大跃进”和“大办工业”的影响,劳动管理计划严重失调。60年代初,根据国家调整国民经济的“八字”方针,关停一批工厂,精减职工。1966~1969年,多数企业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况。全县除大、中专学生分配和退伍复员军人安置外,没有下达招工计划。70年代,健全劳动计划管理,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增加人员,须向劳动部门申请增人计划指标,统一招收固定工、临时工、季节工或轮换工。工资总额计划实行年初预算,年终结算,企业不得自行突破预算指标。80年代,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年初下达全县劳动工资总额计划、定编定员,逐级分解到企业,各企业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填入《工资基金手册》,经审核批准,送开户银行监督支付。未经批准,企业不得超计划支付工资和自行增加工资、津贴、补贴等,工资计划统一由劳动部门审批。1985年后,全民所有制单位增人指标控制在省、市下达计划之内,实行合同制集体增人指标控制在县下达计划之内,按章办事,仍实行固定工制。
1990年,对丫山、戴公山林场、奎湖渔场、园艺场、猪场、红旗茶场、良种示范农场及童村苗圃等单位,实行计划管理和劳动制度改革,制定定员定额标准,按照生产需要制定增人计划,实行公开招工,坚持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贯彻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是年,县人民政府转发了芜湖市政府《关于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对城镇待业青年进行登记,并颁发待业证,规定今后招工若无待业证,均不得参加招工考试。
临时工转正50年代,只是对个别确有技术专长的临时工,予以转为固定工。60年代初,国家一度规定临时工不予转正。1972年起,本县根据“凡是企、事业单位确实需要,本人思想、工作表现好,年龄和身体状况适合继续工作”的原则,始有批量临时工转为固定工。至1990年底,全县共有1009名临时工转为正式工。其中1970年9月底前参加工作的358人。
职工调配1960年起,县劳动部门对全县企、事业单位工人根据生产需要,调剂余缺,合理使用劳动力等情况,统一调配。调配原则是大城市就小城市,内地就边疆、城镇就农村。1978年起,本县全民、集体企业工人调配统归劳动部门办理。1986年,改革用工调配制度,简化手续,规定在同一市、县范围内所有制相同的企业单位之间工人调动(不含外省、中央部属单位以及驻皖部队单位的工人调入本县企业),由企业双方直接办理,报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中的固定工人调入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严格控制,确因需要从企业调入的,调入单位必须有定员缺额编制和工人岗位。农、林场的职工不得调入全民企业,合同工、季节工、亦工亦农人员不得调配。合同制工人在县内不准调动,确因生产需要或按国家规定予以照顾需跨地区转移工作的,由县劳动部门按程序办理。对关停企业及精简的职工,实行统筹安排。1960~1990年,本县由外省调入59人,本省其它地、市、县调入121人,县内调整3390人。本县调出至省内其它地、市、县704人,调至外省195人。全县职工调配每年调入调出基本平衡。1990年,调出大于调入。
精减职工1962~1964年,因部分工厂、矿山关停,本县对“大跃进”中大量流入城镇的农村劳动力,进行2次大规模的精减。精减对象是1958年1月后由农村来城镇参加工作的职工,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自愿下乡落户或申请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职工。已到退休年龄或虽未到退休年龄,但体弱多病要求退休的职工及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等。至1964年,全县共精减全民所有制职工4316人,其中,回农村的2116人,回街道的758人,转为集体所有制的605人。1981年,开始清退“文化大革命”期间大量招收的农民工,共清退农民工708人,占应清退任务的78%,对清退人员发给适当辞退生活补助费。
职工技术培训50年代,本县职工文化素质、技术水平普遍较低。1955年,全县职工中文盲、半文盲占职工总数40%。是年,县总工会成立职工业余文化学校,开设常规课程,提高文化、技术素质,招收学员1986名。“文化大革命”期间,职工业余文化学校停办。1978年,开设各种技术培训班,如卫生、化工、裁剪、财会、农机、绣花等专业班。是年,在企业中进行文化技术考核。80年代,职工教育培训进入新阶段。1983年,县教委职工教育科成立。较大的厂矿、公司亦配备了职教专干,负责开展职工文化、技术补课事宜。是年统计,全县职工中,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416人,初中文化程度949人,文盲、半文盲2800余人,占职工总数的37%,应补文化课职工3325人。至1985年,通过文化补习,已有1753名职工取得了初中文化合格证书,占应补习人数的52.6%,文盲半文盲由37%降至21%。对全县应补技术课的职工204人,分别进行了技术培训。是年,在县第二中学开设学制三年的芜湖技工学校南陵烹调技工班,招收学员40名。1987年,培训职工524人。1988年,成立县劳动服务培训中心,举办3期培训班,培训140余人;创办技工班2个,招收学员90名。是年,举办各类培训班3期,培训725人。至1990年,先后举办财会、化工、缝纫、电工、安全等培训班20余期,培训3000余人次。
劳动争议仲裁1987年7月,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办法》,8月,本县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行使劳动争议仲裁职能。国营企业相继建立基层调解委员会17个,调解劳动争议纠纷,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起,签订、鉴定劳动合同270份,清理、登记1987年前由劳动服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115份,维护了企业与工人的责、权、利。并举办了1期历时5天40人参加的县劳动仲裁干部培训班。1990年,县白水泥厂发生一起劳动争议案,合同制工人对照皖政字(86)98号文件精神,要求厂方给每人15%的工资性补贴;厂方则认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一切待遇与固定工人相同,15%工资性补贴不予享受。经劳动争议仲裁的调解,厂方的做法符合文件规定,双方取得共识,未侵害工人的权益,调解结案。
三、劳动保护
民国时期,作坊、码头无安全措施,工人劳动条件恶劣,伤亡时有发生。年老、体弱、伤残者便被雇主辞退,生活缺少保障。解放后,人民政府对工人实行劳动保护,劳动条件逐步改善。
安全生产1960年3月,县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厂矿先后建立9个分会和95个安全小组,制定安全生产的防护措施,并抽调人员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防撞压、防绞研、防坍塌、防爆炸、防粉尘、防水火、防烧烫、防中毒、防坠落、防破坏、灭伤亡事故等活动。此后,每年都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搞好安全生产。1981年,全县开展“红五月”安全月活动,并进行总结评比,表彰先进,激励后进。是年,农电事故下降37.5%,火灾下降40%,交通事故下降48%,工业系统全年无重大事故。1988年起,县安全委员会检查组,实行挂黄牌警告制度。翌年,开展安全生产检查3次,专项检查6次,下发隐患通知书9份,并举办司炉人员培训班,对全县锅炉工58名及正、副矿长38人进行培训,均获得市劳动局颁发的《司炉操作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1990年,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5次,专项防护检查20次,发出隐患通知书4份。是年,先后举办电工、厂(矿)长、经理安全知识培训班各1期,芜湖市劳动局还颁发了《电工操作证》和《厂(矿)长安全资格证》。
1983年,县劳动部门为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配备了专职锅炉监察人员,对全县锅炉的安装、使用、修理、改造实行监督、检查,办理锅炉登记手续、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定期对锅炉进行检查、监测。1983~1990年,全县共发生伤亡事故12起,死亡12人,重伤3人。
劳保福利50年代,贯彻《女工保护条例》,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对女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实行保护。规定经期不得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妇女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1960年,县人民委员会规定,严格执行8小时工作制,严禁工人加班加点,确保工人身心健康。夏季,各企业纷纷安装通风设备、隔断热源、搭盖凉棚,并购置清凉药物、饮料,做好防暑降温工作。1962年4月起,各企业职工的福利补助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5%提取,主要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及托儿所、幼儿园、浴室、理发室等集体福利事业,不足部分可从企业奖金中弥补。1965年,对采掘、建筑、外线、砍伐、护林、修理等14个工种计561人,发放劳动防寒布220米,棉絮37.5公斤。1976年,对县铁厂、煤矿、铁矿、化肥厂、轮窑厂、农具厂、筷子厂等厂矿546人,根据不同岗位,分别发给御寒衣、防护服、防护鞋、手套、防护帽、防护眼镜、面具、口罩、毛巾等防护用品,并定期发给各种防护用品及降温费、高温补助费、取暖费。对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作业的职工实行保健食品制度,发给营养费、保健津贴。并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发现病灶,及时诊治。对劳动模范中的身体虚弱者,送外地疗养院疗养。对卫生医疗、兽医、植保等部门的职工及金融单位的出纳等人员,按月发给保健津贴。
1988年,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产假由56天延长到90天。翌年,本县开展病退、伤残评定,对全县6名因工受伤职工颁发了《工伤证》,其中3名重伤工人被评为二等甲级残废,1人办理了子女照顾招工手续。是年,全县对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15名职工办理了病退手续。1990年,劳动部公布《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本县劳动部门配合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加强对女工经期、待孕期、怀孕期的保护。
劳动保险旧时,无劳动保险制度,工人、店员遇到生、老、病、死、伤残,常陷入绝境。1952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条例》,劳动者的生活有了保障。1956年8月,本县百货、花纱布、烟酒专卖、食品、药材、贸易等公司及农具厂、酒厂、印刷厂、一碾米厂、二碾米厂等14个单位职工516人实行劳动保险,此后公司拆并,至1960年,全县有一、二碾米厂及酒厂、印刷厂、农具厂、邮电局、专卖公司、药材公司等8个单位实行劳动保险。后扩大到所有全民企业单位和县属集体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诊疗费、住院费、医药费由企业负担,按工龄长短,停工半年以内,发给本人标准工资60~100%的疾病救济费;停工半年以上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40~60%,发至恢复工作、确定残废等级或死亡为止,实行劳保单位的职工的直系亲属患病,其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一半。职工因公死亡每月发给遗属抚恤费,标准是1人为本人工资25%,2人为40%,3人及3人以上为50%。
1964年起,对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和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病假期间工资照发。职工因工伤致残或患职业病,医疗费、路费由企业负担,住院期间膳食补助三分之二,治疗期间工资照发。完全丧失劳动力的,可享受工残护理费,退休待遇提高5~15%。职工因工死亡,发给企业全部职工平均3个月工资作丧葬费,因病死亡发2个月。
1983年,改因公死亡遗属补贴按国家机关遗属补贴标准执行;因病死亡按供养人数1次发给遗属救济费。1人为本人工资6个月,2人为9个月,3人及3人以上为12个月。
1985年起,对职工病假工资进行调整,按工龄段5、10、15年分别发给70%、80%、90%;连续工龄20年以上的发100%。对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特级教师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特等功、一等功的职工,病假享受100%标准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费一律改为500元,定额包干。1988年10月起,职工因公死亡,企业一次发给遗属抚恤费为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发抚恤费4个月。此后,改遗属救济费一次付给为按月发给,城镇户口每人每月25元,农村户口每人每月20元,孤身1人加5元,供养直系亲属至18周岁。1988年,成立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从事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职工社会保险档案的记载、管理工作。用工单位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18%,个人按标准工资3%,向劳动保险所缴纳养老保险金。劳动保险所逐人逐月记帐,并专款存入银行,按个人存款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实行专款专用。至1990年末,全县参加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414名,养老基金收缴率达90%。纳入待业保险的职工5335人,待业基金收缴率为89.7%。
四、企业工资、奖金
工资民国时期,手工作坊、砻坊、商店雇用的工人、店员,一般采取计时、计件薪金制,多为年薪,亦有按月、日计薪。一些工厂、作坊中,计时计件工资并存,另有年终分红的习俗,艺徒只供伙食无薪金。
1949~1951年,对私营商店员工维持原薪。新建立的国营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等级工资。有计时、计件、拆帐等多种工资形式,无统一工资标准。1952年起,统一实行工资分为工资计算单位的工资制,并统一工资分所含食物品种和数量,工资分值按当地银行公布的牌价计算。是年7月,首次进行工资改革,企业实行八级工资制,参加工改的职工614人,月增资2333.2元。在生产增长的同时,有计划地改善职工生活。厂矿企业逐步推行计件工资和建立奖金、津贴等制度。1956年,第二次进行工资改革,职工统一实行货币工资制。全县参加工改职工1456人,工改后月增资7552元。是年,本县划属二类工资区。
1959年,部分全民所有制单位调整工资,升级对象为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工人,工业、基本建设、交通、邮电部门职工升级面为30%,商业农林水利部门职工升级面为5%。1963年,国家对部分全民所有制职工工资进行调整,本县由二类工资区调为三类工资区。并改进计件工资、奖励工资和津贴制度。全县调整工资职工4436人,规定升级面为40%,升级人数1784人,占升级范围40%,月增资4213元。1972年,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和集体单位部分工资偏低的职工调整工资,升级面为40%。升级对象为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0年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及1966年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职工,级差在5元以下的按5元增资。1960年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可以升资二级。全县全民所有制企业调整工资301人,月增资1309.05元。集体所有制企业调资升级779人,月增资4284.5元。1977年,对1971年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及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普升一级工资,对1971年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按40%升级面评定升级。是年,全县升级职工2381人,占升级范围40%,月增资16647元,人均增资7元。1978年,对全民所有制单位成绩优异、贡献大的职工,进行考核升级,升级面为2%,全县升级109人,月增加标准工资764元。翌年,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核升级,以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固定工为基数,升级面为40%,全县调整全民职工工资2421人,月增加标准工资16947元,集体单位调整工资职工3607人,月增资21642元。1983年,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好坏,调资和改革结合进行,工资与职工的劳动成果挂钩。调资对象是1983年9月30日在职,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固定工及1970年12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全县全民职工升级2655人,月增加工资17343元,集体职工升级2473人,月增加工资16404元。
1985年,进行第三次工资改革,全县参加工资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2655人,月增加工资31136.5元。套改新工资标准1994人,月增资2051元。工改后职工平均增资12.5元。1988年,全县按职工人均1.8元增资额和3%厂长(经理)晋升指标,晋级1642人,月增资额9852元。1989年,全县职工普调一级工资。1990年,调整企业中1989年9月末已定级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和计划内临时工的工资。全民职工升级3092人,月增加工资37417元,集体职工升级3202人,月增加工资36795元。离、退休全民职工提高待遇811人,月增加工资14849元,离退休集体职工提高待遇764人,月增加工资14263元。
奖金民国时期,职工为雇佣制,一般无奖金。1958年,本县工商企业始实行超产奖励。1963年,改为综合奖。1966年,取消奖金,改为附加工资,每人每月按2~5元不等。“文化大革命”期间,批判金钱挂帅,奖金、附加工资一度被取消。1970年,本县企业恢复附加工资。1978年,企业全面恢复奖励办法,奖金种类增多。工业、建筑、交通系统实行定额计件超产奖、全优工程奖、燃料和原材料节约奖,农场、林场实行盈亏包干提成奖,未实行奖励工资的全民企事业单位实行年终一次性奖励,行政事业单位设企业节约奖和岗位津贴。
1982年,全县实行奖励制度企业110个,职工4196人,发放奖金295176元,占标准工资总额12.99%,平均每人获奖金70.35元。1987年,全县职工19532人,共发各种奖金总额189.8万元,平均每人获奖金133元。全民企业职工6063人,发放奖金83.55万元;集体企业职工7675人,发放奖金31.8万元。此后,奖金随着生产的发展逐年增长。1988年,对全县20户承包责任制国营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1990年,全县企业职工13389人,共发放各种奖金总额174.7万元,其中全民企业职工6046人,发放奖金129.5万元。集体企业职工7343人,发放奖金45.2万元。
五、退休、退职、退养
退休50年代后期,本县始办理职工退职退休手续,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1970年改由劳动部门审批。197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工人退休后,每月按应享受的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退休费标准: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100%发给;连续工龄满20年的,发标准工资75%;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标准工资70%;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发标准工资的60%;退休费低于50元的按50元发给。此后,退休人员逐渐增多。
1988年,成立职工退休费用统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办日常工作。本着“以支定收,略有节余,适当调剂,合理负担”的原则,对本县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并制定了《国营企业全民职工退休费用统筹暂行办法》。至1990年,全县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国营企业44户,职工3911人,占统筹企业职工总数100%,离退休职工811人,占职工总数的20.7%。统筹按职工工资总额7%和退休费用实际支出75%,上下浮动两个档次提取,采取“同城托收无承付”的办法,通过银行划拨。
退职1961年本县始精减职工,是年批准退职93人。1962~1965年,全县共办理退职91人。“文化大革命”期间,停止办理退职手续。1978年后,对不具备退休条件的,经医院证明,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失去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职,按月发给相当本人工资40%的生活补助费。对平反冤假错案,落实政策中出现的不符合退休条件的按退职处理,共办退职手续42人。
若干年份离退休、退职人员情况表
表1—3
退养1989年国家规定,对1959年底前参加工作,家住农村的工人(男50岁,女45岁)含以工代干人员,配偶与子女系农业户口,可招收1名16~25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未婚、身体健康的子女进单位做临时工,户口、粮油供应关系不变,待本人达到退休年龄,批准退休后,其户口粮油关系迁往子女所在乡镇,届时其子女办理录用手续。至1990年末,全县共办理全民职工退养29人,集体职工退养3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