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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龄
建国前,男女婚姻受封建宗法思想束缚,早婚、童养媳、强迫包办、买卖婚姻等现象十分普遍,城乡妇女,尤其是农村少女,初婚年龄普遍偏低。
建国后,贯彻《婚姻法》,推行计划生育,婚姻状况发生根本变化,早婚率逐步下降。
据1979~1986年统计,全区初婚女性109359人中符合晚婚年龄59138人,早婚率为8.82%。
1987年,全区初婚女性19095人,符合晚婚9155人。其中城镇初婚女性2974人,晚婚2080人,农村初婚女性16121人,晚婚7075人,晚婚率低于城镇26.05个百分点。是年,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全区37个乡,39725人中的362名初婚女性进行一次抽样调查,人均初婚年龄为21.68岁,接近于全国同期女性初婚平均年龄。
二、婚配
旧社会,长期存在一夫多妻现象,婚配状况十分混乱。建国后,通过两次《婚姻法》的宣传与贯彻,新的婚姻道德风尚逐步被人们所接受。1950~1952年,全区结婚99606对,其中领取结婚证90856对;未予登记6472对;恢复婚姻2278对。此后婚配状况渐趋正常,包办强迫及不够婚龄等婚配现象逐渐下降。“文化大革命”期间,婚配情况不详。1985年第二部《婚姻法》颁布实行时,全区结婚16968对,其中合法婚配16201对,领证率上升;未予登记720对,下降;恢复婚姻47对。
1987年,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宁国畲族婚配状况进行点上调查,发现153对婚配中,属于近亲结婚6对,高于国内部分地区少数民族近亲婚配率。
宁国畲族与国内部分地区少数民族近亲结婚率对照表

宣城地区1979~1987年各县女性初婚、晚婚情况统计表

有关“通婚圈”情况,地区计生委对宣城县新河庄乡2605名妇女从40~70年代的婚配情况作过调查,其中属于本县结婚者688名;本乡结婚者678名,本村结婚者964名,外地275名;“通婚圈”极为狭小。宣城新河庄乡2605名妇女婚配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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