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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经过土地改革,约有65%的山场分给林农和愿意经营山林的农民;不宜个体经营的,20%分给农户合作经营或归村集体所有,15%由国营林场经营。1952年以后,林业互助合作逐步开展,林农通过民主协商,划清牧场、柴山范围,组织护林小组,订立共同护林制度,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个体经营的山林均评估入社,归集体所有。1960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的要求,对森林和林地权属进行调整确定,约有80%的山林划归大队、生产队经营。1961年,中共中央发布《林业十八条》,进一步确定和保证山林所有权,规定“谁造谁有”,使林木所有者的正当权益得到保护,促进了林业的发展。“文化大革命”期间,无政府主义思潮泛滥,林区管理陷于瘫痪,山林遭到不同程度破坏,国营、集体、个人山林权属纠纷不断发生。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清除“左”的思想,放宽农村经济政策,推行各种形式生产责任制,林业进入恢复发展时期。1981年8月,开展稳定山林权属、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简称林业“三定”)试点,地、县抽调干部,组成“三定”工作队,分赴各林区社队推行“三定”工作,建立各种形式生产责任制,解决山林权属纠纷,查处各类乱砍滥伐案件,基本煞住乱砍滥伐风。林区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护山养林和植树造林,当年全区造林26.77万亩。到1985年底,全区有3573户农民个人承包荒山34万亩,其中承包百亩以上的598户,承包后已造林28万多亩。
1985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规定南方集体林区实行木材开放政策,使林政工作出现历史性变革。4月8日宣城地委、行署发出《关于集体林区取消木材统购、实行议购议销的暂行规定》,要求:1.改盲目采伐为科学限额采伐,严格执行“采伐限额一本帐”,控制过量采伐;2.改林业部门独家经营为林业部门统一管理,木材公司进山收购,多渠道经营;3.改统购为议购,木材价格放开,提高林农经济收入;4.改革管理体制,各级权、责、利分明,林业局作为政府主管林业的职能部门,不再插手经营木竹,与森工政企分开,林政管理下放到乡、镇,以乡、镇建立林业站,作为乡、镇政府林业管理机构;5.改单纯行政管理为以法治林,建立和加强林业公安执法队伍。1985年底,全区已建乡一级林业站(组)78个,配备林政员319人,林业生产和林区管理渐趋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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