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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政体制
一、地、县财政体制
民国24年(1935)7月,国民政府立法院颁布《财政收支系统法》,确定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地方收支始有预算。民国26年3月,颁布《财政收支系统实施条例》,因抗战影响,延至30年7月1日施行。是年,安徽推行新县制,4月通令各县成立税捐征收处。
民国31年1月1日起,全国财政分为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两级制,县乡财政为自治财政。自治财政收支系统改为两级制后,县财政收入有增加,但支出也日益扩大,特别是战时军费负担加重,各县大量征收苛捐杂税。民国35年7月1日起,在县级财政收入中,适当增加国税分成比例,增加了县财政收税税种,使县级财政收入有所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首先废除民国时期地方性苛捐杂税,让人民休养生息。同时,不断改进和调整财政管理体制,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1949年4月~1951年上半年,为克服当时财政困难,国家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规定专区、县不建立一级财政,一切财政收入上缴,各县经费由上级拨付。
1951年7月1日,财政收支改由县掌握。这时财政收入有地方附加、奖税、地方企事业和公产及其他等项,支出有地方企业投资、交通、邮电、文化、教育等17项。
1953~1957年,国家为适应大规模经济建设需要,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1953年7月4日,省人民政府颁发《安徽省执行三级财政收支系统划分的具体规定》,试行“统一预算,分级管理”的三级财政体制,规定专署财政收支列入省级财政;区、乡(镇)财政收入为固定收入,列入县级财政;固定比例分成,调剂收人。还规定地方在划定收支范围内,多收可以多支,年终结余留用。县级固定收入包括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地方国营企业利润、事业规费、罚没收入等20余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主要是营业税,县级分成比例为80%,1955年改为40%,1957年改为60%;调剂分成收入是中央用于调剂地方财政分成收入,主要是货物税,县级分成50%。
1956年,增加了公债收入;固定收入部分超征的全部归县;商品流通税、工商所得税、农业税收入全部上缴,超征部分县可得20%提成奖。支出部分仍根据事业性质和隶属关系负担。
1958年,下放财权,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收入实行“划分收入,分类分成”办法,支出除一些特殊项目由中央拨款外,一般以分类分成收入来满足地方正常支出的需要。人民公社化后,实行“两放(下放人员、资金)、三统(统一政策、计划、流动资金管理)、一包(包财政任务)”,对公社财政收支采取“分项计算,分别上交”和“划定项目,包干使用,结余留用”的做法。
1959年,国家为改变地方财政收支规模增大、中央财力缩小的局面,对财政体制进行重大调整,改为“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做法,以支出占收入的比例确定地方总额分成比例,一年一定,每年分成比例都有调整,一直延续到1970年。
1971年,财政体制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
1974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比例分成,支出按指标包干”的办法,调动地方组织收入的积极性。留成比例最高为6%,最低为1.6%;超额完成国家收入任务的县,超收部分可以分成,分成比例一般为20~30%。
1978年,安徽省试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管理办法,因某些地方机动财力无保障,难以推行。次年,改行“超收分成,收支挂钩”。地区对各县试行按当年实际收入比上年增加部分比例分成的办法。各县将分成所得作为机动财力。另外,为增加各县机动财力,从1979年起,对县属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并按盈亏企业分别确定利润留成和亏损弥补的比例。
1982年,安徽省在1980年试点的基础上,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地方收入仍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三类;地方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拨款,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业经费,工交商、文教卫等部门事业费等多项。根据这些划分范围,地方预算实行包干。
1985年,全省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一定五年”的财政管理体制。其中收支包干的做法是:收入基数以1983年决算为基础,作必要调整;支出基数根据中央核定的支出包干基数,结合各地财政状况核定。收支范围为:收入基本上按第二步利改税情况划分;支出按行政、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划分。上交或定额补助的做法是:县级财政收入20%上交中央财政,80%作为包干基数,与支出包干基数相比,收大于支部分,为定额上交数,支大于收部分,为定额补助数。宣城、广德县为定额上交县,郎溪、宁国、泾县为定额补助县。超收分成的做法是:各县当年实际包干收入超过包干基数部分,上交中央财政20%,上交省财政10%,县留70%;农业税调价收入,上交中央50%,县留50%;卷烟税、酒税比上年增收部分,上交中央60%,上交省16%,县留24%。时宣城、泾县为省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县,执行按比例递增上交或递减补助的财政体制。
二、乡镇财政体制
民国27年(1938),安徽省按照国民政府颁布的《县各级组织纲要》规定,划分省、县、乡镇财政。县财政虽分为县、乡镇两级,但乡镇收支还是由县财政编制预决算,实际上只是县财政的基层报帐单位。民国31年财政改制,县、乡(镇)财政并为自治财政。民国32年起,省政府督饬各地成立乡镇财产保管委员会。泾县、宣城两县成立了机构,但未发挥作用。
建国后,1950~1952年,国家财政和乡镇财政分别管理,分别核算。1951年7月1日开始,建立乡镇地方财政一级预算,由县统一掌握,单独立帐管理。1953年1月1日起,乡镇财政收支全部纳入县一级财政总预算。
1958年,重新建立乡镇一级财政。到8月底,全区各乡镇先后建成,配备了专、兼职财政干部。人民公社化后,政社合一,各公社成立财贸部,配备专职干部1~2人。
1983年10月,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1984年1月20日,省人民政府颁布《安徽省乡镇财政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是年上半年,地区在广德县砖桥乡和独树乡试行“核定收支,收入递增,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定两年”的管理体制。5月7日,宣城县在双桥、峄山、新田、寒亭四个乡成立财政所,进行乡一级财政工作试点。下半年,宣城、郎溪、广德、宁国县各乡镇都成立了财政所,开始履行财政管理职能。
乡镇财政所,是乡镇政府的职能机构,业务上受县财政局领导,人员编制归县财政局统一管理。乡镇财政资金由国家预算收支、预算外收支和乡镇自有资金组成。全区乡镇财政普遍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交,支出下拨,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乡镇财政不设金库,收入全部汇解县财政,支出按月下拨,不能以收坐支,年度终了由县财政进行结算。乡镇行政、企事业单位,按会计核算原则,分别设置全额、差额或报帐制会计核算单位,各类报表均抄送乡镇财政部门。
民国24年(1935)7月,国民政府立法院颁布《财政收支系统法》,确定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地方收支始有预算。民国26年3月,颁布《财政收支系统实施条例》,因抗战影响,延至30年7月1日施行。是年,安徽推行新县制,4月通令各县成立税捐征收处。
民国31年1月1日起,全国财政分为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两级制,县乡财政为自治财政。自治财政收支系统改为两级制后,县财政收入有增加,但支出也日益扩大,特别是战时军费负担加重,各县大量征收苛捐杂税。民国35年7月1日起,在县级财政收入中,适当增加国税分成比例,增加了县财政收税税种,使县级财政收入有所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首先废除民国时期地方性苛捐杂税,让人民休养生息。同时,不断改进和调整财政管理体制,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1949年4月~1951年上半年,为克服当时财政困难,国家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规定专区、县不建立一级财政,一切财政收入上缴,各县经费由上级拨付。
1951年7月1日,财政收支改由县掌握。这时财政收入有地方附加、奖税、地方企事业和公产及其他等项,支出有地方企业投资、交通、邮电、文化、教育等17项。
1953~1957年,国家为适应大规模经济建设需要,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1953年7月4日,省人民政府颁发《安徽省执行三级财政收支系统划分的具体规定》,试行“统一预算,分级管理”的三级财政体制,规定专署财政收支列入省级财政;区、乡(镇)财政收入为固定收入,列入县级财政;固定比例分成,调剂收人。还规定地方在划定收支范围内,多收可以多支,年终结余留用。县级固定收入包括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地方国营企业利润、事业规费、罚没收入等20余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主要是营业税,县级分成比例为80%,1955年改为40%,1957年改为60%;调剂分成收入是中央用于调剂地方财政分成收入,主要是货物税,县级分成50%。
1956年,增加了公债收入;固定收入部分超征的全部归县;商品流通税、工商所得税、农业税收入全部上缴,超征部分县可得20%提成奖。支出部分仍根据事业性质和隶属关系负担。
1958年,下放财权,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收入实行“划分收入,分类分成”办法,支出除一些特殊项目由中央拨款外,一般以分类分成收入来满足地方正常支出的需要。人民公社化后,实行“两放(下放人员、资金)、三统(统一政策、计划、流动资金管理)、一包(包财政任务)”,对公社财政收支采取“分项计算,分别上交”和“划定项目,包干使用,结余留用”的做法。
1959年,国家为改变地方财政收支规模增大、中央财力缩小的局面,对财政体制进行重大调整,改为“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做法,以支出占收入的比例确定地方总额分成比例,一年一定,每年分成比例都有调整,一直延续到1970年。
1971年,财政体制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
1974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比例分成,支出按指标包干”的办法,调动地方组织收入的积极性。留成比例最高为6%,最低为1.6%;超额完成国家收入任务的县,超收部分可以分成,分成比例一般为20~30%。
1978年,安徽省试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管理办法,因某些地方机动财力无保障,难以推行。次年,改行“超收分成,收支挂钩”。地区对各县试行按当年实际收入比上年增加部分比例分成的办法。各县将分成所得作为机动财力。另外,为增加各县机动财力,从1979年起,对县属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并按盈亏企业分别确定利润留成和亏损弥补的比例。
1982年,安徽省在1980年试点的基础上,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地方收入仍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三类;地方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拨款,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业经费,工交商、文教卫等部门事业费等多项。根据这些划分范围,地方预算实行包干。
1985年,全省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一定五年”的财政管理体制。其中收支包干的做法是:收入基数以1983年决算为基础,作必要调整;支出基数根据中央核定的支出包干基数,结合各地财政状况核定。收支范围为:收入基本上按第二步利改税情况划分;支出按行政、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划分。上交或定额补助的做法是:县级财政收入20%上交中央财政,80%作为包干基数,与支出包干基数相比,收大于支部分,为定额上交数,支大于收部分,为定额补助数。宣城、广德县为定额上交县,郎溪、宁国、泾县为定额补助县。超收分成的做法是:各县当年实际包干收入超过包干基数部分,上交中央财政20%,上交省财政10%,县留70%;农业税调价收入,上交中央50%,县留50%;卷烟税、酒税比上年增收部分,上交中央60%,上交省16%,县留24%。时宣城、泾县为省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县,执行按比例递增上交或递减补助的财政体制。
二、乡镇财政体制
民国27年(1938),安徽省按照国民政府颁布的《县各级组织纲要》规定,划分省、县、乡镇财政。县财政虽分为县、乡镇两级,但乡镇收支还是由县财政编制预决算,实际上只是县财政的基层报帐单位。民国31年财政改制,县、乡(镇)财政并为自治财政。民国32年起,省政府督饬各地成立乡镇财产保管委员会。泾县、宣城两县成立了机构,但未发挥作用。
建国后,1950~1952年,国家财政和乡镇财政分别管理,分别核算。1951年7月1日开始,建立乡镇地方财政一级预算,由县统一掌握,单独立帐管理。1953年1月1日起,乡镇财政收支全部纳入县一级财政总预算。
1958年,重新建立乡镇一级财政。到8月底,全区各乡镇先后建成,配备了专、兼职财政干部。人民公社化后,政社合一,各公社成立财贸部,配备专职干部1~2人。
1983年10月,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1984年1月20日,省人民政府颁布《安徽省乡镇财政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是年上半年,地区在广德县砖桥乡和独树乡试行“核定收支,收入递增,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定两年”的管理体制。5月7日,宣城县在双桥、峄山、新田、寒亭四个乡成立财政所,进行乡一级财政工作试点。下半年,宣城、郎溪、广德、宁国县各乡镇都成立了财政所,开始履行财政管理职能。
乡镇财政所,是乡镇政府的职能机构,业务上受县财政局领导,人员编制归县财政局统一管理。乡镇财政资金由国家预算收支、预算外收支和乡镇自有资金组成。全区乡镇财政普遍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交,支出下拨,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乡镇财政不设金库,收入全部汇解县财政,支出按月下拨,不能以收坐支,年度终了由县财政进行结算。乡镇行政、企事业单位,按会计核算原则,分别设置全额、差额或报帐制会计核算单位,各类报表均抄送乡镇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