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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决算编制管理
预算民国初期,地方预算时编时辍。民国19年(1930),根据《中华民国十九年度试办预算章程》,开始建立预算制度。其基本内容是:1.采用跨年制,即从每年7月1日到次年6月30日为一个会计年度;2.各年度预算按国家、地方收支标准,先分国家、地方两部分,再分岁入、岁出两类,然后各按其性质分为经常、临时两门;3.各机关常有的各项收支列为经常门,不常有的列为临时门。民国25年11月,会计年度改为历年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民国26年4月,国民政府公布的《预算法》规定:岁入岁出按基本收支性质分为经常门和特殊门,预算分为总预算、单位预算、单位预算的分预算、附属单位的分预算,概算由分级制改为自上而下的多级制。区属各县大多在民国20年至25年间开始编制地方预算。民国35年7月,改订财政收支系统,恢复中央、省、县三级财政,收支重新分类,仍根据《预算法》编造财政预算。但当时国民经济已濒临崩溃,预算执行不了,流于形式。
建国初期,地方财政以支前为重心。各县经费支出,主要由皖南行署拨款。县每半年编造一次预算,根据批准的预算,拟订具体开支方案,由专署支拨,每月结算一次。1953年建立县财政后,在国家统一安排的基础上编制地方预算。编制预算的原则是,“一要吃饭,二要建设”,“量入为出,不打赤字预算”,“既要积极可靠,又要留有余地”。主要依据是:1.本年度经济计划和预算执行结果;2.计划年度内经济计划指标;3.历年计划执行的有关收支基数;4.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提交的收支预算。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可进行必要调整。
决算1953年以前,财政供给制部门和单位,每月向县财政科办理决算,报清帐目;县财政科按规定向专署财政科报送月报、年报;专署财政科每月向专署报送收、支、库存表及决算表。年终编造全年收支决算及收支库存对照表逐级上报。1953年建立县总预算后,各县财政总决算的编制,是从执行预算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开始,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汇总而成的。决算主要内容是,收支决算情况、基础数字和必要的附表等。决算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财政年度。
二、行政、事业、企业财务管理
l、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建国初期,行政事业费由县统一篇造预算,按月上报核销。1953年后,建立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统一开支标准,经费实报实销,不足部分核给补助,年终结余全部上缴。1954年,改为在规定范围内按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实报实销。后又按单位性质,分为全额预算、差额补助和自收自支三种类型。1974年,实行“定额管理,包干使用”办法。1979年,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单位,由年终结余上缴改为“预算包干,结余留用或分成”的管理办法。年终结余,行政单位全留,事业单位分成,分成比例为留用70%、上交财政30%。对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定收入、支出、补助,结余留用”办法。1980年后,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均实行“预算总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1.单位收支计划的调整与核定;2.按照预算程序,拨付行政事业经费;3.掌握开支标准;4.审批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购买专控商品;5.审核月度、季度财务报表和年终决算,对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
2、企业财务管理
50年代,企业财务管理主要是利润监交、投资拨款等;60年代,侧重于整顿财务基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70年代,进行经济核算,实行民主理财,加强成本管理,清仓查库,扭亏增盈,以及挖潜革新改造等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扩大企业自主权,推行经济责任制,进行企业财务大检查等。
国营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建国初期,地方国营工业初办,本小利微,未纳入预算管理,采取以企业养企业的办法,利润全部自留,用于扩大再生产。
1953年建立县一级财政后,按国家规定,工业企业利润除从计划利润中提取2%、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12%,作为企业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也可用于发展生产)外,其余上交国库;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变价收入,全部上交国库。
1956年,省财政厅规定,企业超计划利润,提留企业奖励基金和基层社会主义竞赛奖金后,其余40%留给主管部门使用,60%上交国库。主管部门可将留成的一部分分给企业,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计划内基建投资、技术组织措施费、新产品试制费等的不足。
1958年,实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企业全部利润归地方政府掌握。全区各县对县办工业规定,企业实现利润上交县财政80%,其余留作企业“四项费用”(技术组织措施、新产品试制、劳动安全保护、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将企业利润留成集中一部分,用于调剂企业“四项费用”开支。
1961年以后,国家实行了较为集中的财务管理体制。县属国营企业,完成国家规定的计划指标,按工资总额的6%或者10%计算,在利润中提取企业留利和企业奖励基金,其余上交国库。这个办法一直持续到1969年。
1970~1977年,国家规定:县属国营工业企业利润全部上交国家,实行统收统支、统负盈亏的办法。
1978年,全省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制度。县属地方工业企业,凡是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产量、品种、质量、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流动资金占用八项年度计划指标以及供货合同的,可按全年工资总额5%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全面完成计划指标,但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四项指标和供货合同的,可按工资总额3%提取企业基金;在完成四项指标和供货合同前提下,其他指标多完成一项按工资总额增提O.5%的企业基金;没有完成四项指标和供货合同的,不能提取企业基金。经国家批准的政策性亏损企业,比照盈利企业提取基金。其他计划亏损企业,全面完成各项计划指标的,可按工资总额的3%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全面完成计划指标的,每少完成一项指标少提0.3%;因经营不善,发生计划外亏损的,一律不能提取企业基金。对超计划利润部分,由主管部门统一提取10%企业奖金,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以及劳动竞赛奖金等。
1979年,将工业企业提取企业基金的考核指标由原来八项改为产量、质量、利润、供货合同四项。全面完成四项指标的,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全面完成的,在完成利润计划前提下,每完成一项计划指标,可按工资总额的1.25%提取企业基金。政策性亏损企业,比照盈利企业提取企业基金。计划亏损企业,全面完成四项计划指标的可按工资总额的3%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完成四项计划指标的不能提取企业基金。
1983年,全区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将国营工业企业划分为大中型和小型两种。按照1982年底决算数字,固定资产超过150万元或年利润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企业,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固定资产不超过150万元、年利润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
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将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放宽为固定资产300万元和利润30万元以下,将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税额调整为最低一级1000元和最高一级20万元,并规定小型企业征过所得税后不再交纳承包费;对大型企业的调节税也作了放宽,企业当年利润比核定的基期利润增长部分减征70%调节税。这以后,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利税并存”完全过渡到“以税代利”。
国营商业企业财务管理1968年以前,商业企业财权统属商业部,具体财务由省商业厅管理,1969年后,纳入县级财政管理。企业所得利润,全额上交财政,亏损由财政弥补。
1978年,全区各县商业企业实行提取企业基金办法,在五项指标考核中,根据完成实绩,按企业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5%、3%、1%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完成商品销售额、利润额和商品流通费用水平三项主要指标的,不能提取企业基金。对超计划利润部分,由主管部门提取10%的企业基金。
1979~1982年,商业企业实行利润留成。
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商业企业划分为大中型和小型。以1982年为基数,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和年利润在8万元以下为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大中型企业按55%税率交纳所得税,批发企业和批零兼营企业视同大中型企业。
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对企业划分标准放宽,年利润8万元以下或职工人数二、三十人以下均为小型零售商业企业,使用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减轻了所得税负担。
国营商业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由商业系统按规定使用。
供销社企业财务管理1957年前,县以上供销合作社企业的利润95%上交财政,5%企业自留;县以下基层社的利润40%上交财政,60%企业自留。1958年供销社并入商业局,1961年分开;1969年再合并,1978年再分开。合并时整个供销系统按国营商业企业管理,分开后仍按1957年以前的利润分成办法。
1982年,县以上供销社利润留成比例改为39%,其余全部上交财政。
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县以下基层供销社改为集体;县以上供销社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税后利润扣除企业自留部分后,由县供销社统一上交。
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县以上供销社企业全部核定为小型企业,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税后利润全部留给企业。
县以上供销社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不交财政。
农业企业财务管理1979年对全区农业三场进行财务整顿,实行“定额补贴,一年一定,盈余留用,超亏不补”的办法。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全部留场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农业三场不提取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实际发生的大修理费用,进入当年生产成本。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
各县种子公司,1979年改为国营企业。1981年改为事业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制度,盈余上交财政,亏损财政拨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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