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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宣城地委根据省人大工作座谈会纪要“为加强地委对县(市)人大工作的领导,建议地区设立人大办公室或联络处”的精神,于1984年12月成立宣城地区人大联络处,设正、副主任2人,配备工作人员3人,作为部、委级建置。
地区人大联络处成立后,在地委直接领导下,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研究,指导各县人大常委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推进全区人大工作开展。到1987年,地区人大联络处重要活动有:帮助各县人大常委会组建内设机构;建立健全常委会议制度、“一府两院”(政府、法院、检察院)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等;敦促各县政府帮助人大机构解决办公用房、经费等问题,以利开展工作,行使职能;指导各县顺利完成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各届政府领导班子选举换届工作;考察推荐出席省人大代表37名,出席全国人大代表5名;督促、检查各县人大常委会认真办理代表提案和建议;指导各县人大认真做好基层代表联络小组活动,加强各界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政群关系;积极参与全省和全国人大各项立法工作;每年召开一次全区人大工作会议,研究、探索进一步做好人大工作的新路子。
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地方组织法》颁布后,区辖各县人民代表大会正式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建置,由各届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常务委员会作为它的常设机构,下设办公室、法制工作委员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文教卫工作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各县人大机构自1954年先后组建以来,行使的主要职权有:一、在行政区或内,保证国家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执行;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三、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四、保护公共财产、公共秩序和社会主义利益;五、保护劳动人民集体财产所有权和私有财产所有权;六、保护少数民族利益;七、选举产生县政府正、副县长和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八、决定任免县直各局局长、各办主任等行政领导职务;九、有权改变县政府和乡(镇)基层政权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决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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