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节 干部队伍
一、概况
全区干部队伍由党政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组成,分布在地直和所属县党委、政府、政法、工交、农林、财贸、科研、卫生、文教等系统。由于行政区划变更频繁,干部人数多次增减,队伍发展亦不稳定。建国初期,党政干部来源有:南下干部、坚持地方斗争的干部、新从工农队伍中吸收的新干部三个部分组成。专业技术干部少。干部队伍年龄轻但文化程度低。60年代中期,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不断充实干部队伍,干部文化素质有较大提高。60年代至70年代末,干部平均年龄逐年升高。60年代后,开始面向社会招录干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全区干部队伍陆续发生较大变化,政治、文化素质普遍提高,平均年龄下降。数十年来,地区及各县都十分重视对女干部的培养。70年代起,地县领导班子中,一直配有女干部。
80年代后,全区专业技术干部不断充实、发展。1980年有13620人,1987年有16698人,(含中、小学教师)。1981年、1983年、1987年人事部门会同主管部门三次为专业技术人员评定职称。宣城地区若干年份党政干部统计表
二、招干转干
招干建国初,专区及各县从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涌现的积极分子招收一批扩充干部队伍,这些人文化程度偏低,政治素质良好。1964年,人事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在社会知识青年中选招450人参加农村“四清”运动,23人到银行工作(含区内4个县)。1978年后,由省下达指标,地、县人事部门统一组织考试、体检、政审,面向社会招收干部。1982年,地区人事局根据国务院(1980)54号文件精神,招收2名闲散社会的科技人员。1983年,全区政法、财贸部门面向城镇招干126人,1984年全区工商、金融、乡镇部门招干475人,其中复、退军人11人。1985年,根据国家人事部指示,改革招干制度:面向社会,一次性公开招考,建立“人才储备库”,全区4299人入库。当年,政法、税务、金融部门选用192人。同年,招录社会“五大”(电视大学、函授大学、业余大学、夜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23人,自学成才青年5人。1986年,招录“五大”毕业生74人。自学成才青年7人。
1983年3月起,全区开始实行企业管理干部和乡镇机关干部选聘制(选任、聘用两种),选任按照《宪法》、《党章》和群众团体的章程规定,通过选举产生任用干部。通常是定期举行,任期有明确规定。聘用制又称聘用合同制,由用人单位运用合同形式聘用干部,合同中规定双方责、权、利及合同有效期限(一般2~3年)。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续聘,如不续聘,原被聘人员仍回原单位工作。干部在被任聘期间,享受本地区同级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全区1984年选任干部4人,招聘干部191人。1985年选任干部8人,招聘干部235人。1986年选聘乡镇干部537人。1987年选聘乡镇干部582人。被选聘干部多数文化程度较高,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
转干60年代初,全区干部缺乏,有些部门选调工人从事干部工作,时称“以工代干”。“文革期间”,“以工代干”人员逐步增多。70年代中期起“以工代干”人员转为国家干部,1974年至1987年,全区共转干3520人。1979年前转干程序是上级下达指标,单位推荐,领导审查、批准。1979年后,由人事部门组织考试,择优录取。
三、大、专毕业生分配
大、专毕业生分配工作一直由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和学用一致的原则安置,若使用不甚合理,再重新调配。全区1962年前接收大、专毕业生数量不多,且有部分安置不当。1963年调整使用43人。1965年接收188人,安排到地直单位19人,各县(含区内各个县,下同)179人。1974至1976年共接收安排1340人。1977至1979年接收安排2397人。1977、1978年还从社(厂)来社(厂)去大、专毕业生中择优录用759人。1980年至1987年(区辖5县)共接收安排7168人。1987年还接收安排自费大、专毕业生47人。
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1954年至1968年,地区及所属县人事部门根据各个时期工作需要和转业干部的政治条件、文化程度、个人特长及部队职级分配安置军队转业干部。1957至1958年,主要安置到工业和文教系统。1963年,主要安置到商业系统。
1969至1975年,军队干部改转业为复员,由民政、劳动部门安排当工人。全区(含区内4个县)共安置140人到工商企业。
1976年,恢复军队干部转业制度,由人事部门办理。当年,全区(含区内4县)接收安置216人,并将1969~1975年的140人重新安排。1977年接收安置2人。1978年安置506人。
1979年6月,地区成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附属行署人事局,专事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各县人事局委派专人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当年,全区(含区内4县)接收安置154人。
1980年接收安置军转干部264人(其中包括据中共中央(80)3号文件对101名军队复员干部改办转业,重新安排工作),1981年接收安置6人,分配到政法系统。1982年接收安置412人,主要分配到农村和企业。1983年接收安置55人,主要分配到劳教、劳改、工商、行政、税务、银行和物资部门。1984年接收安置96人,1985年57人,主要分配到公安、政法和新建、扩建单位。1986年接收98人,1987年205人,这两年主要分配到企业和乡镇。
全区干部队伍由党政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组成,分布在地直和所属县党委、政府、政法、工交、农林、财贸、科研、卫生、文教等系统。由于行政区划变更频繁,干部人数多次增减,队伍发展亦不稳定。建国初期,党政干部来源有:南下干部、坚持地方斗争的干部、新从工农队伍中吸收的新干部三个部分组成。专业技术干部少。干部队伍年龄轻但文化程度低。60年代中期,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不断充实干部队伍,干部文化素质有较大提高。60年代至70年代末,干部平均年龄逐年升高。60年代后,开始面向社会招录干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全区干部队伍陆续发生较大变化,政治、文化素质普遍提高,平均年龄下降。数十年来,地区及各县都十分重视对女干部的培养。70年代起,地县领导班子中,一直配有女干部。
80年代后,全区专业技术干部不断充实、发展。1980年有13620人,1987年有16698人,(含中、小学教师)。1981年、1983年、1987年人事部门会同主管部门三次为专业技术人员评定职称。宣城地区若干年份党政干部统计表
二、招干转干
招干建国初,专区及各县从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涌现的积极分子招收一批扩充干部队伍,这些人文化程度偏低,政治素质良好。1964年,人事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在社会知识青年中选招450人参加农村“四清”运动,23人到银行工作(含区内4个县)。1978年后,由省下达指标,地、县人事部门统一组织考试、体检、政审,面向社会招收干部。1982年,地区人事局根据国务院(1980)54号文件精神,招收2名闲散社会的科技人员。1983年,全区政法、财贸部门面向城镇招干126人,1984年全区工商、金融、乡镇部门招干475人,其中复、退军人11人。1985年,根据国家人事部指示,改革招干制度:面向社会,一次性公开招考,建立“人才储备库”,全区4299人入库。当年,政法、税务、金融部门选用192人。同年,招录社会“五大”(电视大学、函授大学、业余大学、夜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23人,自学成才青年5人。1986年,招录“五大”毕业生74人。自学成才青年7人。
1983年3月起,全区开始实行企业管理干部和乡镇机关干部选聘制(选任、聘用两种),选任按照《宪法》、《党章》和群众团体的章程规定,通过选举产生任用干部。通常是定期举行,任期有明确规定。聘用制又称聘用合同制,由用人单位运用合同形式聘用干部,合同中规定双方责、权、利及合同有效期限(一般2~3年)。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续聘,如不续聘,原被聘人员仍回原单位工作。干部在被任聘期间,享受本地区同级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全区1984年选任干部4人,招聘干部191人。1985年选任干部8人,招聘干部235人。1986年选聘乡镇干部537人。1987年选聘乡镇干部582人。被选聘干部多数文化程度较高,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
转干60年代初,全区干部缺乏,有些部门选调工人从事干部工作,时称“以工代干”。“文革期间”,“以工代干”人员逐步增多。70年代中期起“以工代干”人员转为国家干部,1974年至1987年,全区共转干3520人。1979年前转干程序是上级下达指标,单位推荐,领导审查、批准。1979年后,由人事部门组织考试,择优录取。
三、大、专毕业生分配
大、专毕业生分配工作一直由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和学用一致的原则安置,若使用不甚合理,再重新调配。全区1962年前接收大、专毕业生数量不多,且有部分安置不当。1963年调整使用43人。1965年接收188人,安排到地直单位19人,各县(含区内各个县,下同)179人。1974至1976年共接收安排1340人。1977至1979年接收安排2397人。1977、1978年还从社(厂)来社(厂)去大、专毕业生中择优录用759人。1980年至1987年(区辖5县)共接收安排7168人。1987年还接收安排自费大、专毕业生47人。
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1954年至1968年,地区及所属县人事部门根据各个时期工作需要和转业干部的政治条件、文化程度、个人特长及部队职级分配安置军队转业干部。1957至1958年,主要安置到工业和文教系统。1963年,主要安置到商业系统。
1969至1975年,军队干部改转业为复员,由民政、劳动部门安排当工人。全区(含区内4个县)共安置140人到工商企业。
1976年,恢复军队干部转业制度,由人事部门办理。当年,全区(含区内4县)接收安置216人,并将1969~1975年的140人重新安排。1977年接收安置2人。1978年安置506人。
1979年6月,地区成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附属行署人事局,专事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各县人事局委派专人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当年,全区(含区内4县)接收安置154人。
1980年接收安置军转干部264人(其中包括据中共中央(80)3号文件对101名军队复员干部改办转业,重新安排工作),1981年接收安置6人,分配到政法系统。1982年接收安置412人,主要分配到农村和企业。1983年接收安置55人,主要分配到劳教、劳改、工商、行政、税务、银行和物资部门。1984年接收安置96人,1985年57人,主要分配到公安、政法和新建、扩建单位。1986年接收98人,1987年205人,这两年主要分配到企业和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