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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制度
建国初,全区国家工作人员工资形式有供给制、薪金制两种。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行政干部实行供给制。从旧社会接收的人员和新录用的教师实行薪金制。薪金制标准以大米为计算单位,县、区级干部和相当级别的教师每人每月240至280市斤;科员、股长和相当级别的教师每人每月200至240市斤;办事员和相当级别的教师每人每月180至210市斤;勤杂人员每人每月160至210市斤。
1951年,改供给制为包干制,即将供给实物折成生活费按月发给本人,包干使用,同时废除保姆费和小孩保育费。
1952年,全区进行第一次工资改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29级工资和津贴标准,以工资分为统一计算单位。1953年,全区执行《安徽省关于执行中央财政部1953年行政经费开支标准的具体规定》。全国分若干工资分区,时专区治地芜湖市,属芜湖工资分区。
1955年,实行货币工资制。1956年,全区进行第二次工资改革。改革后,国家行政干部执行29级工资标准,技术人员执行8级暂行工资标准。全区(含区辖5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12662人参加工改,4824人升级,人均月工资50.76元,其中专署人均达60.68元,各县(市)人均50.22元。
1985年,全区进行第三次工资改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部分组成。领导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基础工资额相等。为鼓励中小学、幼儿、中专、技工学校教师和护士长期从事平凡而又艰苦的工作,此次工改规定随工资加发教龄和护龄津贴,从事本职工作5~9年,每月3元,10~14年,每月5元,15~19年,每月7元,20年以上每月10元。不从事本职业第二个月起停发。全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29633人参加工改,工改后月人均月工资84.56元,比工改前增长21.31元。
二、工资调整
1953年,全区(含区内4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调整工资,7354人参加调资,900人增加津贴计8156个工资分。1954年上半年、下半年两次调整工资,全区5366人参加调资,上半年1324人升级,其中正、副专员10人,正副县长70人,正副区长299人,一般干部878人。下半年升级的人中地级干部10人,县级干部103人。全年增资总额66171.2万元(旧人民币)。
1959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升级面文教卫、科研部门5%,国家机关1~2%。
1960年,中小学、中专教师调整工资,升级面分别为40%和25%。
1963年14级以下(含14级)党政干部调整工资,14~18级(含18级)升级面25%,19级(含19级)以下升级面40%。全区(含区内4县,下同)27852人增加工资,人均月增资6.9元。
1971年,全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升级面34.1%,每人每月平均增资7.04
1977年,全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升级面44%,每人月平均增资5.9元。
1978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升级面2%。
1979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升级面40%,每人月平均增资5.95元。这次调资以贡献大小为依据,少数单位没有严格掌握政策,宁国县5名干部和地直单位3名干部违纪升级,1983年均予纠正。
1981年,教育、卫生、体育部门调整工资,区辖5县实际升级17557人,升级面90%。调资后月增资总额14.2553万元,每人月平均增资8.10元。此后,企业中小学、技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务室参照上述原则调整工资。
1982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全区升一级有19039人,升两级有1953人。调资后月增资总额14.2476万元,每人月平均增资6.8元。
1987年,贯彻执行皖工改字(86)290号文件精神,处理工改遗留问题,调整部分人员工资,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共有1592人升级。
三、福利
粮贴1965年粮食销价提高,全区于当年1月对行政14级以下国家职工实行粮价补贴。数额按职工供养人口每人每月0.60元。1974年提高到每人每月0.90元。1979年起,新招职工和调入职工不再享受粮价补贴。1979年、1985年,全区两次提高工资区类别,按国家规定粮价补贴充入标准工资。
副食品补贴1978年10月,国家调高8种农副产品销售价格,为保证职工实际生活水平不受影响,全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全民企业同时向职工发放副食品价格补贴每人每月5元。1985年工改时,补贴纳入新的工资标准。
节支奖1984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向职工发放节约行政开支奖金,每人每月10元,基金从行政经费结余部分提取。1985年后改每人每月15元。发放方法是一年或半年发给一次。
烤火费、降温费建国以来,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冬季发给工作人员25公斤木炭,夏季发给一定数量的防暑降温物品。或随市价折合成一定数量的人民币。
洗理费1984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向工作人员发放洗澡费、理发费,统称洗理费,每人每月2元。1985年11月改4元,随工资发放。
书报费1984年元月起,全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发给干部每人每月书报费4元,工勤人员每人每月2元。半年或一年发放一次。
独生子女保健费1981年,全区对只生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证书”的工作人员实行福利补贴,从领证之月起,每个儿童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男孩5元,女孩6元。保健费由职工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一半,夫妻双方只有一方工作的,由一方单位全部承担。保健费直发放到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止。
福利费1957年6月,根据上级规定:财政部门按全区工资总额3.5%提款分配给全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用于集体福利事业和补助职工个人生活困难。1965年提取标准改2.5%。1980年改每人每月1.5元。1986年改每人每月2.5元。初,福利费用于补助个人生活困难多于统筹医疗等集体福利事业,以后逐步改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用于集体福利事业多于补助个人生活困难。全区1957至1963年拨福利费1336.8856万元,用于集体福利事业19.3086万元,补助个人生活困难1317.377万元。1964年拨款21.4832万元,用于集体福利1.1967万元。补助个人生活困难20.2865万元,1985年拨款360万元,1987年拨款583.9万元。
假期待遇建国后,全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节日假,探亲假,婚、丧、产假。夫妇探亲假一年一次,假期30天,单位报销往返车、船费。探望父母四年一次,假期20天。婚假、丧假3天。产假56天。1983年始实行晚婚假23天。1984年12月始实行晚育、计划生育产假计4个半月。1985年11月起,实行年休假制,假期据干部工作年限长短不等,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医疗保健待遇1952年7月11日起,凡经费由国家预算内开支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预算给予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因工(公)负伤就医的挂号费、转院的路费由国家负担。公费医疗的主要方式是凭证免费就诊的实报实销。80年代起,一些部门实行每年发医疗费给个人包干的办法。公费医疗费用由财政统一拨给,地、县逐月扣除部分作为机动医药费,其余作为医疗、住院费拨给卫生主管部门统筹掌握。
1957年,地委、行署两部门对工作人员子女实行统筹医疗。职工每月按子女数交付一定数量的钱款,由单位集中掌握使用,不足部分单位从福利费中补贴。统筹医疗实施不久便停止。1965年4月恢复实行。1966年参加统筹医疗儿童有1389人。统筹医疗交费幅度是:全家平均生活费在10元以下的,每个儿童每月交0.60元,平均生活费在10元以上的,每月交1元。1974年10月一律改交0.70元。
保险建国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病可据病情请假治疗、休息。职工病假期间,按国家规定休假时间长短和本人工龄长短领取原工资50~100%的病假工资或救济费。
国家工作人员因公致残,所属县和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其评定残废等级,发给“工作人员残废证明书”,并根据残废等级发给残废金。残废人员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发给一定数量的护理费。非因公伤残者,每月发本人原工资40%的生活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丧葬费由国家承担。1985年以前按180~220元标准开支,1985年后,提高为500元。职工死亡后,所在单位给其家属发放抚恤费,1979年,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工)牺牲据职位高低发给500~700元抚恤费,病故发给400~600元。1987年7月1日起,因公牺牲发给相当于牺牲前20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的抚恤费。因病死亡减半。职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享受遗属补助,补助以维持一般生活水准为原则,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工资。1979年地区所属县遗属补助标准是:城镇每人每月15元,农村8元,退休老红军遗属1人者,可提高3~5元。1980年3月起,每人每月增发副食品价格补贴2.5元。1980年9月补助标准调整为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15~18元,农业人口每人每月12~15元。对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和对敌斗争中牺牲人员的遗属,标准提高2~3元。1986年7月1日又调整标为;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30元,农业人口每人每月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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