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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50年起全区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是年9月,宣城专区成立复员委员会,随后所辖县相继成立复员委员会,区、乡成立复员小组。1952年芜湖专区成立转业建设委员会,1958年撤销,由军分区和各级人武部、民政部门承担。1968年,地、县均成立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隶属民政、劳动部门。
复员退伍士兵安置1950至1958年,全区共接收转业建设军人41627人,安排回农村24930人,介绍工作15642人,帮助复学、就学481人,复职589人。
1958年起,民政部门接受义务兵退伍安置工作。当年,接收退伍义务兵1531人,安排回农村988人,介绍工作502人,帮助复学就学30人,死亡1人。1959年,接收复员士兵28人,退伍义务兵2032人,安排回农村1439人,到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621人。1960至1967年接收退伍义务兵11721人,安排回农村7852人,到城镇机关,企事单位任职1865人。
1968年起,从城镇参军的退伍军人,由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安排工作。1969年,全区接收退伍军人6426人,安排回农村4297人,到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2329人。
1970年,按省政府规定,全区统一集中安置复退军人,到工业部门,同时在1968年、1969年退伍回农村的技术兵中选招部分到工业部门。是年全区接收退伍义务兵2645人,全部安排工作;从农村选招退伍兵225人。
1971、1972年接收复、退军人5727人,安排回农村3762人,到城镇企事业单位任职1965人。并从农村选招1971年前复退军人506人。
1973年,全区共接收复退军人5547人,安置到城镇企事业单位886人,回农村4661人。1974至1987年,接收复员退伍军人40411人,安置到城镇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11312人,回农村29099人。
转业干部安置1975年前,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由民政部门负责,此前,全区共安置转业干部140人到企事业单位。1976年起,转业干部改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安置。原已安置到企事业单位的140人改为转业干部安排,恢复了在部队的工资级别。
安置工作改革根据中央指示,1986年,地区和各县相继成立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办公室,对有用人才充分用其所长。如1979年以来,全区在农村的退伍军人被选拔担任区级干部3人,乡级干部39人,村干部788人;担任区、乡、镇企业厂长、党支部书记70人,车间班长141人;务工、经商967人;成为“两户一体”327人。1979至1987年,全区从农村退伍军人中计选用1814人。
二、城镇居民下放、回收
1962年,地区和各县成立城镇居民精减下放安置办公室,专事城镇居民下放、安置工作。1970年办公室撤销,此项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
1962年至1967年全区有37467名居民下放农村,1968至1973年有28334名居民下放农村。地、县共拨安置经费446.4万元。
1980年,地、县成立城镇下放居民回收领导组,由民政、工商、粮食、公安等部门共同成立办公室,负责回收下放居民工作。至1987年,全区共回收城镇下放居民3399户10575人,同时代管上海下放居民1813户7904人。
三、收容遣送
解放初期,境内外流人口较多。1950年,各县建立生产教养院,负责收容外流人员。1958年,地、县成立收容站,至1959年,全区共收容2620人,并组织其参加生产劳动,使之逐步自食其力。
1960年,全区抽调干部198人,先后设立43个劝阻接待站,规劝、遣送5万余人次回乡生产。1979年后,此项工作列为地、县民政局社会科(股)工作内容,为稳定社会秩序发挥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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