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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审理
明清时期,府、州、县行政长官直接审理案件。民国初期,各县承审处、司法科有承审员协助县长审理案件。民国24年(1935)后,各县法院、司法处审理案件。各县承审境内第一审刑事诉讼案件和非刑事诉讼案件,第三分院承审所辖县二审、上诉案件。
建国后,各县院刑事审判庭承审刑事案件。1954年9月起,实行两审终审制,承审一般刑事案件。1986年,设刑审二庭,受理案件申诉和复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全区无期徒刑以上刑事案件、反革命案件、涉外案件、地直单位刑事案件和全区刑事再审、申诉案件。1980年,中院设刑事审判二庭,专理再审和申诉案件,办理案件复查。1986~1987年,地区中院和各县院相继成立执行庭,执行判决,审判、执行从此分立。
1950~1954年,全区刑事案件审理配合土地改革、剿匪反霸、镇压反革命和“三反、五反”运动,侧重于惩治匪首、恶霸、汉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和贪污、破坏统购统销、偷税抗税分子。为此,区内五县共召开公判、公审大会近500次。
1955至1960年,着重惩治破坏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的不法分子和配合反右斗争审理案件。这一时期,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各项司法程序紊乱,公、检、法三家合署办公,实行“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刑事案件审判权一度下放到公社临时法庭。审结案件中不少将人民内部矛盾扩大为敌我矛盾,错案增多。196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审判工作走上正轨。“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主义法制受到严重破坏,全区审判的反革命案件中冤、假、错案较多。
1983年后,配合“严打”斗争,刑事审判以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活动为重点,从重、从快审理杀人、放火、抢劫、流氓、强奸、拐卖妇女、投毒、爆炸案件。
一般刑事案件审结后,由审结法院报请高一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审结后,由中级人民法院报送省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案件复查
1953年,地、县两级法院根据全国和省第二届司法会议精神,清查“三错”(错捕、错押、错判)案件。全区查出错案120件,其中错捕9件,错押29件,错判82件。
1956年,根据全国第三届司法会议和省第七届司法会议精神,复查镇压反革命运动中的刑事案件。全区(含区辖5县)查出错判案件445件,分别予以平反和改判。
1962~1964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指示,全区(含区内4县)对反右派运动和“大跃进”时期的刑事案件21198件,查出存在问题的8438件。
1978~1982年,根据省委(1978)28号文件精神,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刑事案件和建国后历史老案。全区复查“文革”期间案件4157件,改判1103件,复查历史老案4193件,改判2705件(多为反右派、反右倾和“四清”运动时期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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