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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末书院、县学公产和学堂经费
明清时,各书院都有自己的田地,称学田,田租为书院经费。郎溪县郎川书院有学田159亩。宣城敬亭书院有学田36亩。泾县水西书院有学田220余亩,云龙书院有160余亩。据嘉靖《建平县志》载,建平儒学有学田353亩,收租为县儒学经费。宣城县学有学田323亩3分6厘,岁得租谷328.7石,其中部分为县学经费,部分支付义学塾师。宁国县光绪年间有学田3000余亩,收租息约为5000元。
清末学堂经费主要来源于官府拨款、学田、公产、官民捐助几方面。宁国府中学堂岁入经费2268两银,资产数24141两银,岁出经费11384两银。《皖政辑要》载:光绪年间,宁国府官立高等小学,岁入经费5000两银,资产数20000两银,岁出经费4968两银。广德州官立中学堂以田亩、山林、房租及存款生息、官捐等为常年经费,岁入2032两银,资产数19908两银,岁出3083两银。广德州官立初等小学堂以天宕寺产田亩、竹山为常年经费,岁入63两银,资产数455两银,岁出经费75两银,宁国县官立高等小学堂,岁入经费3521两银,资产数31317两银,岁出经费3516两银。泾县官立高等小学堂,岁入经费1890两银,资产数22600两银,岁出经费2450两银。建平县官立小学堂岁入经费1000两银,资产数4669两银,岁出经费582两银。
各私塾则由学生出学俸钱为塾师收入。
二、民国时期中小学经费
民国初期,教育经费基本沿用清末学堂经费的筹措方法。逐步实施分级办学后,省立中、小学由省按定额拨款包干,县立中、小学由县按定额拨款包干,公立、联立、私立中、小学由基金会向地方各方筹款,教会学校由教会自行筹款。时郎溪县教育经费主要有以下几个来源:一、县内田赋税和其他附加税(屠宰、牙贴);二、乡镇土特产出口征收教育附加捐,如稻米、盐、茧出口总值十抽一,有些乡镇分别在鱼行、烟行提取教育附加费,没有其他收入的乡镇在保、甲经费中摊派;三、富户、商贾资助。其他各县大致亦然。民国12年(1923)《安徽教育公报》第37期刊宣城县呈省公署第1017号文中呈报宣城县袁一灏等捐资兴学事实“有北西区公民袁一灏、袁一涛、袁一治兄弟三人于光绪三十三年捐资创办北西区、宝寅区学并袁姓东园族学……而一涛并担任国文教员有年。今该高小毕业学生升省立中学、师范,成绩照彰……该公民兄弟自捐助公立区学、族学至创办私立高小,国民学校先后十二次共捐银币3680元。”14年,《芜湖工商日报》登宣城“水东议抽茧鳌充作学款。”文曰:“水东宛东公学系该镇所公立,该镇常年经费全赖纸、枣两项下抽厘抵用,别无津贴。该校校长张仙芝,早存力图发展之心,见经济之困难,特约诸绅商开会,讨论将蚕茧项下,每大洋一元,抽厘二分充作学款云。”
22年,美英两国退还我国部分“庚子赔款”被移作教育经费。安徽省分得部分钱款作为县、乡兴办义务教育经费。民国24年泾县将此款用于增设短期小学10余所。各地教育经费紧缺,时宣城县教育经费岁入预算89663元(旧币),郎溪县31825元,广德县43325元,泾县23916元,宁国县23254元,在全省属中、下等水平。
抗日战争爆发后,全区各县教育经费筹措日趋艰难。27年省视导员宋思明教育视导报告言:“郎溪县年教育经费可靠收入7600元,实用于教育事业480元;宁国县教育经费收入36130元,实用于教育事业30325元;宣城县教育经费年有节余,但各学校设备均极简陋;泾县教育经费年有节余,但一般学校设备均极简陋,甚至普通教具也不完全,有些学校课桌凳均借于私人。”
抗日战争结束后,全区教育经费仍很困难,且物价飞涨,法币贬值,教职员薪金都难以保证按时发给。37年(1948)教育经费列为特殊基金,各县均成立了特种基金保管委员会,审核教育经费收支,保管公产、学产,直至解放前夕。
三、建国后各级各类学校经费
新中国建立后,全区各级各类公办学校所需经费统由国家供给,纳入财政预算。民办中、小学经费实行民办公助,一是国家拨款,二是收缴学杂费、勤工俭学收入和集资。从1985年起各地增收教育费附加,用于教育事业发展,改善办学条件。
1949年10月,泾县率先就教育经费问题作如下规定:县立中等学校和完全小学经费由县政府审批,文教科支付,乡村和民办小学经费由祠产(主要指土改前田地收租)和私人资助以及收缴学生学杂费解决,不足部分,经群众讨论同意,区政府审批,由村政府合理摊派。公、民办学校经费支付的标准为小学高级班每班每月大米70斤,初级班50斤。学杂费标准为县立中学每人每学期缴纳大米45斤,小学生15斤。无力缴纳者,经村政府审议,乡镇政府批准,可免交。师范生免收学杂费,并享受人民助学金。普通中学和师范学校的茶水费、灯油费均由学校自理。
1951年,宣城县规定,除公办中、小学经费由国家负担外,乡、村初级小学原则上民办公助,提倡鼓励农民群众办学,由群众负担经费。
1952年全区民办小学全部转为公办。1958年贯彻“公办为主,民办为辅”的办学方针,民办教师工资由国家补助一部分,不足部分由集体补齐。1980年起,民办教师工资国家一半供给,乡(镇)村自筹一半。
1982年起,全区教育事业费由地(市)、县财政部门安排,教育部门包干使用,结余转下年度使用,超支不补;师范和省重点中学设备费、维修费及中心小学危房改造补助经费,由省每年通过财政专项下达。学校收缴的学杂费一律留校作为补充教育行政经费之不足。
宣城地区1981~1987年教育经费分项使用及占比例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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