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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史料记载和出土文物考证,新石器时期,居住在安徽潜山薛家岗一带的古人类利用石斧、石砍伐林木作建筑和生活、生产之用。公元前223年,秦将蒙恬伐楚到了泾县,利用竹管兔毫制作毛笔。宋时,徽商开始贩运木材、生漆至杭州、江西等地销售或换取食盐、大米。明清时为徽商鼎盛时期,木材外销量很大,促进了山区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1949年以前,安徽森林多为私人占有,森林采伐利用由业主自定,木材自由贸易,城乡人民生产、生活用材,一般是自采自用或者到木材市场购买。1950年,皖南、皖北人民行政公署为适应军民用材需要,在恢复生产、安定社会秩序过程中,制订了森林采伐管理办法,开始有计划地利用森林资源,制止私营木商擅自进山乱伐乱购木材。同时组织国营煤建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收购、经营木材,使林区农民有木材能卖出去,销区人民用材能够买到。从1953年起,安徽森林采伐、木材收购、储运、调拨、供销等业务,由各级国营森工局和木材公司分别经营,实行凭证采伐、凭证运输,统购统销。1958~1960年间,为满足大办钢铁对木材、木炭的需求,砍伐了很多森林。1961年压缩森林采伐计划。1963年国家对林区实行木材派购办法,解决木材供需矛盾。1970年省木材生产供应公司成立,进一步统一管理全省森林采伐、木材收购、储运、调拨、供销工作。1982年起,对国家统配材、地方用材、国营林业单位的自用材都纳入计划,实行木材生产“一本帐”;林区社队按国家计划生产的规格材,由国家统购75%,林区县留下25%;国营林场按国家计划生产的规格材,除留自用材10%和留给所在地、县15%外,其余部分由国家统购;县林业部门收购的非统配材,按省地县3∶2∶5比例分成支配。1984年,放宽木竹及其制品的管理,即在实行木材生产计划“一本帐”的基础上,对完成木材统购任务后的多余木材,允许县林业局或县人民政府委托一个经营单位统一销售。1985年,取消木材统购制度,开放木材市场,允许林农和集体单位生产的木材自由上市,实行议购议销。同时加强林政管理,实行凭证采伐、凭证运输,搞好木材市场管理,依法进行木材交易活动。1950~1985年,安徽共为国家提供1600余万立方米商品木材,2亿多根毛竹。自50年代初开始发展木材加工业,利用木材和木材加工剩余物生产纤维板、胶台板、刨花板等木材产品。1985年全省木材综合利用率由50年代的50%提高到75%。
50年代以前,山区农民曾以上法生产桐油、生漆、油茶油、皮油、纸张等林产品。1953年开始有计划地组织群众割松脂、剥栓皮等,生产林化产品的原料。1957年开始设厂生产松香和软木制品。1958年后,林化工业逐步加快发展,林化产品品种陆续增多。80年代成批量生产的林化产品有松香、松节油、山苍子油、软木砖、软木纸、活性炭、松针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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