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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量]
1963年水厂初期供水,年总供水量343.68万吨,实际售水量251.72万吨,其中,生产用水63万吨,生活用水188.72万吨。居民饮用自来水人数为6.5万人,给水普及率50%,人均日用水量50公升。1966年全年供水量686.12万吨,实际售水量620.01万吨。1972年供水总量为1814.61万吨,实际售水量1700万吨,其中生产用水435万吨,生活用水1265万吨。
1977年,全年供水量3312万吨,实际售水量3070万吨。1983年供水量3951万吨,实际售水量3502万吨,其中,生产用水1832万吨,生活用水1570万吨,最高日供水量12.79万吨,人均日用水量为175.5公升,给水普及率达95%。至1987年,供水量增加到4977.6万吨,实际售水量为3950万吨,其中,工业用水1327万吨,生活用水2060万吨,人均日供水量212公升,高于国家规定的120~140公升的用水量标准。
[水价·水费]
一、水价1962年9月,马鞍山开始收取水费。水价先后作过4次调整。1962年,工业用水0.208元/吨,生活用水0.24元/吨。1963年1月第一次调价,工业用水0.1625元/吨,生活用水0.1728元/吨;1970年12月第二次调价,工业用水与生活用水均为0.15元/吨;1973年第三次调价,工业用水与生活用水均为0.10元/吨;1983年6月第四次调价,工业用水0.12元/吨,生活用水仍为0.10元/吨。1983年调价后至1987年未变。
二、水费水厂投产初期,用户没有装水表,水费实行包干制的办法,即由水厂与用户商定,根据人均用水量与实际人口计费,按月交付。包干水费直到1978年,随着装表数量的增多而消失。1978年后水费收取采取按表计费的方法。1983年3月起,开始实行“水表底度制”,参照国家给水规范,规定直径为15毫米的水表,每户每月的下限用水量为3吨,每月抄见数不到3吨,则按3吨收费,超过3吨时按水表实际示数收费。为发展城市供水事业,解决水厂扩建改造、管网更新调整的部分资金来源,同年又在工业、交通、基建、商业以及企业单位实行收取增容费的办法,收费标准以日用水量每吨150元计算,并以一天用水量一次性计额。
[营业方式]
1965年前后,城市供水管道尚未形成网络,为解决离干管较远的居民用水问题,自来水厂先后设立30余座售水站(亦称售水亭),每站一般约8平方米,内置标准水桶6只、扁担3根、水筹3000根,由专人看管,定时供水。每桶水价一般为0.02元。1977年后,随着城市供水管网的拓延,售水站先后拆除,民用供水的营业方式也随之转变,主要是为用户办理接水手续、承担自来水安装、按表收取水费等。凡需接水的单位或居民,须事先填写供水申请书,经厂方查勘符合接水条件,双方签订供水用水合同,用户备齐材料,由厂方派人负责施工,完工后办理工程决算手续,一次结清费用即行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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