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牺牲病故抚恤]
根据国家优抚暂行条例规定,马鞍山市对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等牺牲、病故以后,一律实行国家抚恤。建国初,以粮食为计算单位,发放抚恤粮,标准较低。以后随着生产的发展和国家财政状况的好转,适当提高抚恤标准,先后进行了4次调整。1980年后,又分革命烈士抚恤、因公牺牲抚恤、病故抚恤3种。在停发抚恤粮后,抚恤办法主要采取凭部队团级以上、地方县级以上单位证明,由市民政局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建市初,着手调查失踪军人的情况,办理追恤手续。1957年,全市抚恤2人,发放抚恤金830元。1957~1962年,全市共抚恤35人,发放抚恤金7680元。“文化大革命”开始,抚恤工作近于停顿,直到1974年才又恢复。1974~1985年,全市共抚恤烈士70人,发给家属抚恤金近5万元。
[伤残抚恤]
1957年,马鞍山开始进行革命残废人员抚恤工作。伤残抚恤工作的重点,主要放在评定残废等级,调整残废抚恤证件方面。当年,全市确定有革命残废人员65名,其中二等17人,三等38人。1962年,全面开展评残换证工作。市、区分别成立评残换证领导小组,收回旧证484个,实际换证451人,待批33人,提升残废等级8人,降低残废等级10人。1972年,全市再次开展评残换证工作。当年,以旧证换新证,等级不变的有493人,提高残废等级的7人,待查未查7人,未定性质3人。1980年,根据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关于换发革命残废人员抚恤证的通知精神,马鞍山市共换发残废抚恤证631人。其中,革命军人618人,人民警察4人,工作人员8人,民兵1人。换证工作结束后,办理评残调级32人。1985年,市民政部门根据国家民政部有关规定,把烈属、失踪军人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发放抚恤金。是年,全市改办享受抚恤的有59人,共发放抚恤金2.5万元。
上一篇:第一节 优待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