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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济合同管理
马鞍山经济合同管理,在1979年12月成立合同鉴证科之前,由各业务部门分口管理。1980年12月,市工商局首次制定《关于工商企业合同管理的规定》。从1981年1月起,开始对工商企业和不同商业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试行管理,规定统一使用内容全面、责任分明的“经济合同正副本”,要求签订单位必须按规定填报有关管理机关鉴证后,人民银行始能据此办理贷款、托收承付手续。1981年12月全国五届人大通过《经济合同法》后,为进一步加强经济合同的管理,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正式批转市工商局《关于统一管理经济合同的报告》,决定工业、建筑、土方、运输合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农商合同由郊区各乡人民政府管理,并定期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开展合同纠纷调解仲裁工作。1983年,市工商局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为防止无效合同、违法合同、假冒合同的产生,开始实行凭“法人授权委托书”签订经济合同制度。1983年,市工商局合同管理科改为经济合同科。1985年6月,马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市工商局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的情况和意见的汇报后,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继续抓好《经济合同法》的实施、检查和监督工作。同年11月,市人民政府召开全市各大中型企业和专业公司贯彻《经济合同法》会议。12月,市工商局正式成立马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开展对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并会同市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建设银行发出《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至1985年,5年中共办理合同鉴证593份,金额3414.8万元。其中工矿产品合同307份,工程承包合同177份,农副产品合同50份,加工合同51份,供电、租赁合同8份;调解合同纠纷10起,协助外地管理合同791份,合同金额1158.7万元。1985年以后,通过广泛宣传经济合同法规,进行法律咨询,印制统一合同文本,办理法人委托,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等,经济合同管理进一步加强,越来越多的企业做到依法管理合同。《经济合同法》实施后,全市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经济合同达6.44万份,金额2.36亿元,确认无效经济合同15起,处理违法经济合同11起,调解经济合同纠纷137起,裁决合同纠纷1起。此外,合同管理部门还多次深入企业检查合同执行情况,从检查的61家企业、5376份经济合同来看,履约率达94.4%。1987年,经过检查评比,全市有17个单位获得“重合同、守信用”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