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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
马鞍山市早期的运输管理机构是市公路运输调度室,成立于1970年1月,先后改名为市联合运输办公室和市公路运输总调度室。1987年3月改为马鞍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隶属市交通管理局领导,行使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的管理职能。下设运输管理科、交通管理科、票证财务科,并辖慈湖、向山、采石3个检查站,负责办理全市搬运、装卸、理货和公路、水路客货运输的从业资格审查;发放营运证、行车路单;办理运输、搬运、装卸、理货作业的划价、开票手续和征收小型机动车养路费及管理费;管理运输市场以及严格执行运输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负责各种票证的印刷、保管、颁发和回收;办理由该处安排的运输费用结算等。
[运输市场管理]
1957年,马鞍山市公路运输市场由马鞍山市搬运管理处代行管理。1958年10月,市交通局成立后,改由交通局负责管理。同时设立金家庄、向山两个交通管理站,分别负责组织街道的搬运装卸,并将散车和机动车纳入市运输计划的管理轨道,正式发放运输营业证、许可证和厂矿企业运输证、车辆通行牌照。制订搬运装卸范围和收费的统一发票以及人畜力车、散车的管理规定,对马鞍山的运输市场实行统一管理。1979年11月,市交通局、商业局为组织跨省、市运输,节约能源,提高运输效率,制定“关于加强公路运输市场管理和货运汽车、拖拉机进出马鞍山市境暂行管理规定”。1980年1月,市交通局受省厅委托,开始办理去上海的跨省运输手续。随着管理范围的扩大,除实行计划运输管理外,又将市区的车船运输纳入管理范围,实行机动车船的准运证、通行证和行车(船)路单,划分和规定营运路线等。1984年,根据中央改革开放的精神,交通运输又实行多功能、多渠道的经营管理,变统一货源、统一调度、统一运价的“三统”管理为国营、集体、个体全面管理。除重点物资运输之外,一般由运输经营单位自行联系业务和自主调度车辆。这些措施搞活了运输市场,促进了工农业生产的发展。至1985年底,运输专业户已由1980年的13户发展到772户。
[计划管理]
1963年5月,市交通局为加强运输计划管理,使运输、生产、供应、销售紧密结合,根据省颁发的货物托运计划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马鞍山市货物托运计划暂行办法(草案)》,印发全市试行。到1965年,运输计划管理方式一直是由托运单位于每月15日前上报下月托运计划,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各承运单位进行车货平衡,20日前报省交通厅批准,28日召开物资部门会议,将核准的计划批复托运人,并向承托单位交待任务。到了70年代,运输计划仍逐月、逐季、逐年报送。年度计划在一年度的11月底前报送,季度计划在上季末前20日报送,月度计划在上月15日前报送。每月18日召开平衡会议。计划安排做到“三先三后”:即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先托运计划,后追加计划;先外地,后本地。遇到抢险、救灾、抗旱、防汛等物品,随到随运。农肥、轻纺等物品,临时追补计划。从1978年起,运输市场实行多家经营,货主单位不再报送托运计划。1984年6月以后,统一货源和统一调度亦随之停止执行。
[运价管理]
建市初期的搬运装卸运价(力资)执行1956年搬运公司自定的标准,该标准高于省内其它城市。1958年3月后,市区板车运价开始调整,平均降低10%,装卸费降低16.66%。1965年11月,根据省交通厅有关规定,市民间搬运装卸开始取消一些不合理的运价项目,降低物资等级和加成比例,运价平均下降30%。以后,又先后进行两次运价调整:一次是1978年10月1日,一次是1985年1月1日。后一次调整是在保持汽车运价总水平不变或略有降低的原则下,本着价格与价值基本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按车辆大小、物资分类和运输条件定价,使物资部门的汽车运费负担趋于合理。为扶持个体运输业的发展,1985年1月,市物价局、市交通局根据省有关厅局的文件精神,作出《关于个体汽车营运客、货物价浮动幅度规定》,规定运价上浮不得超过20%,下浮在10~20%范围内。在特殊运输条件下,承托双方可协商议定浮动比例。
[票证管理]
1964年4月,市交通局根据省交通厅关于颁发“证、照、票”3种式样的通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拟定《关于实行统一运费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于1964年6月1日起施行。运费收据有4种:甲种专供国营运输企业使用,由汽车队自行填发;乙种专供集体所有制企业和有正式营业机构的搬运装卸组织使用,由市搬运公司指定各站队填发;丙种专供没有营业机构的副业车和个体运输者使用,由所在区交通管理站指定的单位填发;丁种系零星装卸搬运的定额发票,由个体运输户按规定使用。各种运费收据由市交通局统一印制。1973年4月25日,市交通局为加强审定运价、统一篇号存查起见,经与市财政税务部门研究,决定对局下属单位所有通过经济往来的有价票证实行统一管理,并制定“票证管理试行办法”,自5月1日起实行,该办法明确了统管范围(汽车、板车运输、起重、装卸、工业等各种票证)和区分运输与工业发票的标志。从1984年1月1日起,使用税务部门的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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