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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区乡财政体制]
马鞍山市的区乡财政始建于1958年。是年9月,市人民委员会作出“关于建立区、乡财政的决定”。当年成立区财政的有:马鞍山街道办事处、采石街道办事处、向山街道办事处;建立乡财政的有:慈湖乡、雨山乡、汤阳乡、霍里乡、濮塘乡。区乡财政体制实行“总额控制,当年包干,增收全留”,市财政局根据收入项目及各办事处(乡)经济发展情况,划定不同的分留比例。具体办法是:工商统一税上交88~97%,留成12~3%(采石街道办事处全交);工商所得税、利息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上交98~88%,留成12~2%(采石街道办事处全交);农业税附加收入上交90%,留成10%;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全部上交,不留成;学杂费收入、公债收入以及其它收入不上交,由基层财政留用。同年11月,农村撤乡并社,建立人民公社,各公社根据“定收定支,超收分成,减收少支”的原则,实行财政包干。包干的收入包括工商税收、农业税、企业收入和其它收入;支出包括教育支出、卫生支出、行政管理费支出。1959年,马鞍山市区行政区划变更,调整后设立区级财政的有:马鞍山区、采石区、向山区、郊区。市财政局对区财政的收入分成比例作了重新调整: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全部上交市财政,公房租金收入全部留给区财政,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84%上交市财政,16%留给区财政。同时对各区核定支出基数,收入不能抵补支出的,市财政给予补助收入。当年给予补助收入的有马鞍山区(8.15万元)、采石区(3.75万元)和向山区(2.53万元)。全年区级财政的全额收入计划(不含补助收入)1373.3万元。其中:马鞍山区1097.6万元,采石区44.9万元,向山区88.6万元,郊区142.2万元;区级财政分成收入计划26.6万元,其中:马鞍山区7.7万元,采石区3.3万元,向山区4.1万元,郊区11.5万元。1960年,市人民委员会将区、乡财政企业收入的30%作为区、乡财政的固定收入,比原来提高14%。1961~1979年期间,区乡财政名存实亡。1980年2月,市编制委员会、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在农村恢复建立公社一级财政,其财政的收支范围是:国家财政预算内的收入、财政预算外的收入、乡办企业上交的收入、乡自筹的专项资金、国家财政拨给的各项资金、建设事业和公用事业方面的各项开支等。
[现行区乡财政体制]
1984年8月,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市直机关给各区放权的决定》,提出“建立区财政局,负责全区的财政工作”。同年,金家庄区、雨山区、花山区、向山区财政局相继成立。区财政暂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交,支出下拨,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管理办法。各区行政经费由市财政局按编制划拨;文化教育、科技、卫生、城建、环保等事业费由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财政局审核,政府批准,切块拨给;工商税收收入由财政局根据市税务局下达的计划指标,完成任务后按3~6‰提成,超收部分按10~15%分成,收支挂钩,完不成任务时扣除,年底由市财政局结算返还;各区其他收入,除按国家规定上交外,全部留区;各区自有资金由区政府按有关规定,自行掌握使用。1985年12月,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对区简政放权的意见”,其中对建立和健全区级财政提出了具体要求:1、建立区财政的原则,主要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上下结合,共同做好市、区两级理财开源工作。合理处理市和区的财政分配关系。给区以稳定的财源,使区在财政收支上有一定的主动权。2、区财政的体制,采取“定收定支,收入上交,支出下拨,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支出基数原则上按1985年支出实绩为依据,扣除特殊情况追加的款项,加上1986年应增加的预算支出指标后核定。收入基数按照1985年收入实绩确定,超收部分按25%分成给区。3、区财政的收入范围有区属企业、街道企业的工商税收;各区范围内的大、小集体企业的工商税收(马钢江东公司所属企业除外);个体经营交纳的工商税收(不含国家交通、能源基金);集贸市场零星税收。4、区财政的支出范围,除公安、税收、工商的财务隶属关系不变外,包括区机关行政经费、文教、卫生、物价等事业费。5、省专项拨款、民政事业费、环保事业费、计划生育事业费、工会经费、城建事业费等仍由市财政和主管部门拨给。此外,还规定了区自有资金收支,由区按有关规定掌握使用和区财政不设金库等。当年,各区实际分成数为:金家庄10.8万元,向山区7.77万元,花山区17.07万元,雨山区6.54万元,合计分成42.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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