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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后,马鞍山市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制度逐渐健全。1958年9月,市人委颁布《关于各部门预算支出下放,分头管理的意见(草案)》后,各行政单位的开支,全部划归部门管理;各事业单位支出预算,全部划归各主管部门掌握安排;专项经费(如公费医疗经费、职工福利费等)由各主管部门统一掌握。同时,把各区、乡所属单位的行政经费,下放到区、乡进行管理。1959年,对各区的年度预算采取包干制,所有支出按市核定的预算,全部由各区自行掌握,包干使用,节约的经费由各区自行处理。1960年,区属各单位的预算指标全部下放到区,列入区级预算,改变过去直接向各部、委、局分配指标的办法。市对预算单位采取“总额控制”、“当年包干”。预算有余,经批准后可多办事业。预算确定后,除基建资金和办公费外,在保证事业完成的前提下,“项”、“目”之间,各单位可自行掌握,调剂使用。1962年,在行政事业经费支出压缩50%的情况下,市财政采取相对集中的管理办法。行政经费的年度预算分配,由市财政局根据省分配的指标,提出全年安排意见,下达给有关部门掌握使用,不得突破,财政局不再保留后备金额。1963年,按照国家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的各种资金(如学杂费、园林收入、机关特种资金等)列入预算外,单独进行管理。1964年,事业费的使用开始建立单位预算,各事业单位经费,由主管部门建立一级预算,在省分配数内,下达所属单位预算,并监督使用。办公费采取“定额包干”办法,每人每月标准是:市级3.5元,区级3元,乡级2.5元。各级机关的差旅费、办公费、电讯费、电话月租费等,按每月实际开支数分别向市委、市人委审查报销。人民银行、手工业、商业、粮食、物资、房产、交通等部门按每人每月6元包干使用。房屋修缮费按国家核定的编制名额,每人每年20元,统一拨给市房产局掌握使用。职工福利费,除市委机关、公安局、税务局、郊区等单位按每月职工工资总额提取2.5%,由上述单位会同市人事局掌握使用外,其余各局均由市财政局按每月职工工资总额提取2.5%,拨给市人事局统一掌握使用。1973年,市财政局对全额单位的经费管理,在整顿编制的基础上,实行严格控制工资基数,对公用经费试行包干的办法。每年的包干数额,根据编制人数和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进行核定。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1979年,规定各级行政事业费不准用于计划外基建,行政事业单位增加的业务收入原则上留给单位用于发展事业,少量的用于奖励个人。
1980年,为加强对行政事业财务的管理,马鞍山市全面试行预算包干办法,对全额管理的单位,由原来国家核定预算,年终结余收回财政,改为“预算包干,结余留用”。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配合,根据事业计划、人员编制、各项费用定额,结合当年增收节支的要求,核定预算包干指标。同时规定,实行预算包干的单位,其结余经费和收入的大部分资金,主管部门可以集中提取一部分,一般不超过纯收入的30%。从1983年起,对行政事业单位增收节支奖励办法作了改进,奖金的发放与实行岗位责任制相结合,按季检查评比,经审批后发放;坚持“多收(节)多奖,少收(节)少奖”的原则,奖金发放总额不超过本单位增收节支额的60%,全年人均奖金不超过60元。1984年,行政事业单位增收节支包干结余奖金的发放,改由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发放。1985年后,开始给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发放书报费,并会同市审计局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试行定期送达审计制度。
附:公费医疗经费管理
1957年全市享受公费医疗的只有676人,每人每月费用0.75元(后增加为1.5元),列入当年预算,由市财政局拨给市卫生局作为专款专用。1962年,对专、市级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由1.5元增加到1.8元,全年21.6元;大专学校教职员工,享受市级标准;大专学校学生由每人每月1.5元改为1.25元。以后定额标准逐步提高。1978年,公费医疗预算定额由每人每月的21.6元提高到30元。并从次年起,在国家预算科目中单列公费医疗经费一款,指标专项分配下达。1985年,公费医疗的定额由每人每月30元提高到42元。由单位包干使用。1978年以前,马鞍山市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一直是“凭卡就诊,实报实销”,1979年开始,对公费医疗经费管理制度进行整顿和完善,采取“定额管理”方法。除县级及其以上的干部仍按实报实销办法外,其余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住院、门诊、转外治疗等费用,由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按定额拨给各单位掌握,包干使用。重症、长期精神病等特殊疑难病症的医疗经费按实支报。实行医疗费用包干使用办法后,采取管、奖结合的措施,结余者可从包干结余经费中拿出50%奖励个人,50%留作下年度继续使用;超支者则扣减公费医疗经费包干数。尽管作了一系列的规定,但公费医疗费仍年年超过定额,且居高不下,超支幅度越来越大。
附表19—81979~1985年马鞍山市公费医疗经费执行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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