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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
马鞍山建市后,市财政部门开始制定适合本地的地方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包括对固定资产标准的确定、计价、使用和新建、购置、调拨、维修、报废、折旧等费用的提取及其资金来源进行管理。1961~1965年,市财政局首先对“关、停、并、转”企业的固定资产处理、资产退赔和财产处理、财产清查等作了一系列具体规定。1966年,将技术组织措施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劳动安全保护措施费中的一部分划给企业,与固定资产更新资金合并,由企业自行掌握使用。1967年,上述费用改称“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实行基本折旧基金抵留的办法,不再由预算拨补和利润留成解决。1968年,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在1967年的基础上压缩30~50,同时规定各企业上交集中使用比例和企业自用比例为:冶金、机械工业上交60%,自用40%;化学、轻工业上交65%,自用35%;建材工业、交通企业上交85%,自用15%;文化企业上交70%,自用30%。1975年3月,市革命委员会决定从市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中安排一部分作为小型技术措施贷款基金,由市财政局统一掌握贷放。并对贷款的对象、条件、额度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同年6月,又规定从市财政掌握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中,每年划出10%作为自筹科技经费,由科技部门掌握分配,安排科技项目。1979年3月,市财政局对预算内工交、商业企业提取基本折旧基金作出新的规定。1、按规定集中的基本折旧基金,60%纳入国家预算,其余40%中的75%交省财政,25%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和市分别集中进行安排。按规定留给企业的基本折旧基金,各部门不再集中。2、免交基本折旧基金的企业,各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在不超过提取数30%范围内集中一部分,在市属企业中进行调剂;商业、供销社的工业企业、储运企业所提的基本折旧基金,市财政不再集中。同年6月,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以及省有关部门文件精神,从市财政集中掌握的更改资金中安排10%左右,作为劳动保护技措经费,由劳动部门掌握分配。当年安排该项经费10万元。
1980年3月,市财政局、市工交办联合转发《关于1980年国家财政继续集中一部分折旧基金的通知》,并在过去有关规定基础上作出补充规定。主要内容有:1、新投产的企业在建成投产后三年内,所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上交财政,三年后按老企业的上交办法处理。2、实行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企业,按提取的折旧基金数自留70%,上交30%。3、未批准实行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工交、城市公用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按每月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自留50%,上交50%;100万元以下的企业,以及文化、物资、供销、商业、建安、农牧企业全部留用不交。4、企业每月应交的金额,全数上交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统一上交中央和省。1982年7月,市财政局正式下达《关于对国营工业企业征收资金占用费的通知》,进一步对实行资金有偿占用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实行资金有偿占用制度,其中固定资金占用费,按每月月初国家固定资金帐面余额和规定比例(硫酸为月率3‰,机械、橡胶为月率4‰,针棉纺织、酿酒为月率5‰)计征;企业交纳的资金占用费,可视同实现和上交利润处理,并据以计提有关基金和发放奖金;实行交纳固定基金占用费制度的企业,其1981年底结余的更新改造资金全部转为专用拨款。1984年9月市财政局下达《关于修订地方国营企业财产损失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1、固定资产已满使用年限,提足折旧,经技术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的,企业自行办理报废,报主管局和财政局备案。2、固定资产未满使用年限,确实不能使用,经技术鉴定需要提前报废,合计净产值在30万元以内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局备案。超过上述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财政局审批或转报省财政厅审批。3、县、区所属国营企业的财产损失审批权限,由同级政府参照上述精神自行决定。
1985年,全市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17.64亿元,净值11.32亿元,占市级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净值14.2亿元的79.7%,其中马钢公司固定资产原值15.98亿元,净值10.37亿元,占市级固定资产净值的91.6%。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促进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市财政局还对全市40户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分期分批地进行了重点审查。
[流动资金管理]
马鞍山建市初期,规定各单位使用流动资金超过50元以上者,一律上报各主管部门核准;在300元以上者,须主管部门同意转财政局核批后始能动支。1959年2月,马鞍山市人委下发《关于加强流动资金管理工作的指示》,明确规定:因挪用流动资金进行基建、预付、赊销和不顾实际需要盲目采购造成物资积压,而使资金不敷周转时,人民银行不予贷款。各企业单位需要的流动资金,应根据国家规定,事先编报计划,不按期编报计划的单位,一律不予贷款。1961年,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从1962年起,企业定额流动资金全部由财政拨给银行,按企业正常生产的最低需要和节约资金要求进行核定。对停产、撤并企业和非正常需要、积压超储、不合理占用、季节性储备、往来结算资金以及计划外或不编计划等情况不予核定。1963年,全市开展清理“小钱柜”、“小仓库”工作,重点抽查11个单位。将隐瞒收入、虚报支出所截留的1214.6万元资金,全部上交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同时对企业清仓物资的“三差”损失(盘亏损失、报废损失、价差损失)在转帐核销后,其定额流动资金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局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综合平衡,调剂余缺。1964年,进一步加强对资金的核定工作,按照保证生产需要,节约使用资金的原则,一方面从实际出发,照顾不同企业产、供、销的特点,另一方面严格要求,深入挖掘企业内部资金潜力,减少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1979年12月至1980年9月,全市再次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在36个国营工业企业和3个物资、供销企业中进行流动资金核定和财产报废损失处理。市财政局会同各主管部门,经逐个调查摸底,反复测算,统一平衡,按照中央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分别进行了处理。马钢公司、向山硫铁矿因报废损失数额较大,报请省清产核资扭亏增盈办公室审批处理。1980年10月,市清产核资办公室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就国营工业清产核资划转定额贷款和国拨流动资金实行有偿占用问题提出实施意见,规定1979年批准试行扩大自主权的工交企业,经过清产核资后,从是年10月1日起,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分别向各级财政部门按月交纳2.1‰的流动资金占用费,其余核资单位统于1981年1月1日交纳流动资金占用费。从1983年起,实行利改税的企业,不再交纳资金占用费。对少数没有实行利改税的企业,也停止交纳资金占用费。当年7月,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全部划归中国工商银行管理。
[成本管理]
建市初期,马鞍山国营工业企业很少,只计算简单的生产费用,尚无成本核算。在随后开始的“大跃进”中,钢铁企业和地方工业企业大批上马,虽有成本核算的规定,但未能认真实施。1963年,马鞍山市地方企业通过开展增产节约运动,成本管理工作得到加强。是年统计的20种工业产品实际成本2617万元,比上年同期降低461万元,降低率为15%。地方国营工业企业可比产品成本比上年降低13.43%,降低额为54.03万元。其中轻工业降低17.95%,城市公用企业降低4.32%,建筑材料企业降低0.71%。1974年9月,为解决企业职工文体宣传费问题,市财政局规定,各企业不论成立工会组织与否,均按照每人每月3角的标准提取文体宣传费,列入生产成本,由企业统筹使用。1978年5月,市财政局又与市计委、市建委联合下发《关于安装民用煤气费用开支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单位安装民用煤气可在福利费中开支,如福利费不足,可在更新改造资金内开支。从1980年起,马鞍山市按照冶金部、财政部的文件规定,企业在“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问题未解决以前发生的“三废”赔偿损失,由生产成本开支,不能作营业外支出。1982年1月,依照省财政厅通知,各企业和其它纳税单位发生的税款滞纳金、罚金,改由企业基金、利润留成或缴纳所得税后的留利中支付。1983年6月,据财政部通知,企业因逾期贷款等加付的利息,均在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盈亏包干分成或交纳所得税后的留利中开支,不计入成本和营业外支出,不抵占上交的财政收入。
1984年,全市国营工业企业可比产品成本为7.34亿元,比上年上升5.3%。其中马钢公司上升3345.6万元,上升6.2%。1985年,全市国营工业企业产品总成本为9.18亿元,比1984年上升1.84亿元。1985年可比产品总成本按上年可比产品平均单位成本计算,上升1.19亿元,增长15.64%,超过省下达的成本指标计划。其原因一是价格上涨,马钢公司投入的原材、燃料因涨价而加大成本共5839万元,占该企业成本上升比重的45%。二是矿山企业维简费提取标准以及大多数企业基本折旧率的提高,造成成本上升3485万元。三是可比产品成本上升,主要是开支范围扩大,工资调整,节约奖列入,银行利率提高,运费及差旅费、电费等提高所致。
[利润分配]
建市初期,马鞍山地方国营企业执行收入分成办法,当年省核定分成比例为:上缴省67%,市留33%。市留部分主要用于地方工业税额。1958年,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市人委规定各单位所属企事业,根据市确定的生产与成本降低后的财务计划,扣除按照规定企业留成的数额外,作为上交利润。其超计划利润全部按20%留归各部门安排使用。1958年,市对各区的年度预算采取收支包干办法,超额完成任务按超收部分的30%留给区里使用,其余交市财政。对固定收入的其它各项,超额部分全数归各区自行安排。从1962年起,根据中央有关规定,企业不再实行留成制度,“四项费用”改由财政拨款。1963年,开始对地方国营企业的奖励基金使用范围和奖励幅度作了规定,强调奖金不能变成固定性开支,企业奖金主要是季度奖励,每次奖励面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20%;企业的正、副厂长和书记均不参与评比;奖金一般分为三等,每等最高限额为一等12元,二等9元,三等6元;奖金结余,可在季与季间调剂使用,也可转入下年继续使用。“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错误地批判所谓“奖金挂帅”、“物质刺激”,企业提取奖金制度被迫取消,直至1976年后才陆续恢复。
1977年,市财政局对国营企业实行职工福利基金、企业基金、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利润留成等办法。1979年11月,经国家经委、财政部批准,马钢公司为扩大企业自主权单位,核定利润留成比例,当年共提取利润留成1525.7万元。同时,经省政府批准,地方国营企业首批扩权的8个单位也实行了利润留成办法。市工交办和市财政局对扩权企业利润提留,除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外,还明确规定:1、关于价格因素(包括提价、降价)在年终提取留成时,一律调整利润总额。2、实行利润留成后,企业奖励开支控制在核走的奖金比例范围内自行使用。3、不能同时再提超计划利润奖或以其它名义扩大奖金开支。从1980年起,企业提取企业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以及发给职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均按扣除各种奖金后的工资总额计算。1981年和1982年,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经委、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和《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的若干规定》,针对地方国营企业作出三条补充规定:1、实行基数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留成的企业,按照基数利润留成比例计算,分别转入三项基金。2、实行全额留成的企业,按照确定的三项基金比例计算,分别转入三项基金。3、实行超计划利润留成、盈亏包干分成和企业基金办法的企业,以60%转入生产发展基金,其余各以20%转入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1983年,马鞍山市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的预算内国营企业共86户(含当涂县,下同),其中国营工业企业36户(包括实行调节税办法的19户,税后全留5户,小型盈利企业12户)。实行调节税办法的企业实际留利额为3298万元,比省核增加578万元;实际留利比例15%,比省核增加1.58%。增加的留利额中:减征调节税355.5万元,还贷照顾减免的调节税3.8万元。当涂县核定5个企业的留利比例为20%,比省核定基数留利额多提4.1万元,因利润增长而增加的留利额214.6万元。实行税后全留办法的企业实际留利额为53.8万元,比省核定增加27.4万元。增加的留利额中:省核定下达减免所得税3.6万元,利润增长而增加的留利额23.8万元。小型盈利企业实际留利额61.4万元,比省核定增加31.7万元,实际留利比例42.03%,比省核定增加1.29%;增加的31.7万元,均属利润增长。上述三种类型的利改税企业,实际留利额共3413.2万元,比省核定留利额增加637.11万元,实际留利比例15.34%,比省核增加1.73%。另外,原核定实行企业基金办法的企业,多核给1.3%新产品试制费共18.2万元;多核给合理留利允许差额521.3万元。执行亏损办法的工业企业有12户,提取的减亏分成63.3万元,比上年增加54.4万元。其中:由于成本的调整而增加的留利额3.2万元,减亏分成增加的留利额51.2万元。年底,市财政局下达《关于调整市有关企业利润留成比例的通知》,对市针织厂、色织厂、建材一厂、建材二厂的留利比例和奖励基金分别调增1~3%不等。1984年,又从工商利润中提取5%作为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同年,因烟草公司上划中央,核减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任务0.9万元。
1985年,市财政局下达《关于核定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方案的通知》,规定小型、微利和新老亏损企业,暂不交纳承包费。由于马鞍山微利和新老亏损企业占多数,因此只核定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比例,其余的奖金和福利基金,由企业自主进行分配。黄梅山矿、无线电厂、磁性材料厂和纺织品公司在1985~1987年间,机床厂、铸造厂、化工厂、苯酐厂、造纸厂、玻璃厂、木器厂、金笔厂、电机厂、色织厂、散装水泥中转库和蔬菜副食品商店在1985~1986年间,企业实现的利润全留,用于处理遗留问题和归还技措贷款。到期后重新核定大中小型企业类型,并按规定交纳所得税和调节税。如提前冲销遗留问题,多余利润则全部用于发展生产。超过期限,而遗留问题尚未解决者,由企业自行负担。同时,对纺织系统所属国营企业留利水平进行核定,纺织厂为45%,针织一厂,巾被一厂、色织一厂均为100%。同年底,市财政局还对享受还贷提取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的企业有关待遇问题作出补充规定:1、享受还贷提取“两金”的企业,包括利改税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办法的企业。2、实行工资总额与上交税利挂钩试点的企业,只能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不得提取奖励基金。3、实行各种盈亏包干办法的企业、微利企业,不享受还贷提取“两金”的待遇。4、亏损企业用盈利项目的新增利润归还该项目的借款数,不能提取“两金”。另外,还规定对1985年实行工资总额与上交税利挂钩试点的企业,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的工资总额,暂按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扣除核入成本的奖金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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