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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马鞍山市税务局成立后,在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的基础上,开始进一步改革税制。将原来的复税制改为单一税制,将原来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先后停征工商业税、利息所得税、文化娱乐税。开征集市交易税,对粮食企业试行国营企业工商税。以后又经多次调整和减并,到1968年,马鞍山实际开征的有盐税、工商统一税、国营企业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牲畜交易税,共8个税种。1969年在天津召开的全国税制改革会议上,马鞍山市被列为试改城市之一。根据天津会议的要求,全市开始对工商税收制度进行全面改革,将原来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附加税、城市房地产税、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简化税目、税率,调整部分税率,实行一个企业只用一个综合税率征收。市税务部门选择97户国营企业分三批进行,最高税率为55%,最低税率为0.3%。同时把粮食系统的国营企业工商税改按工商税征收。1972年,对全市原分别执行工商统一税和执行综合税率的320户企业(不含农村),统一纳入中央工商税条例范围征收,其中184户集体企业征收所得税。1978年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至1979年,马鞍山市实际开征的有盐税、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和牲畜交易税,共6个税种。
1980年以后,马鞍山市进一步加强了对税务工作的领导,充实征收管理力量,开展财经纪律和纳税检查,重新修订纳税鉴定,使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的政策进一步得到贯彻实施,征收管理工作面貌大为改观。为了更好地组织财政收入和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税收制度进行了一系列大的改革,用多层次、多税种的新形式逐步取代了过去的单一税制,陆续开征了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烧油特别税、建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市交易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新税种。1983年,马鞍山市贯彻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从当年6月1日起,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即把国营企业原来向国家上交的利润改为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一部分以国营企业调节税的形式上交国家,一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建立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对41户大中型国营企业按比例税率55%征收,并按留利水平,采取递增包干、定额包干等形式将多余利润上交国家。对41户小型国营企业按八级累进税率计征,税后实行自负盈亏,并分别按15%、50%、35%对饮食服务业、文教企业和出版部门实行固定税率征收。1984年,进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即把原来的工商税按照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并将第一步利改税设置的所得税和调节税加以改进,逐步开征和恢复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根据《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对第一步利改税的某些规定重新调整,放宽划分企业标准,扩大小型企业面。新设八级超额累计税率,降低起征点,减轻税负,使企业留利水平有所提高,同时对黄梅山铁矿等20个企业分别给予2~4年的缓征。为平衡税负,将供销社及合作性企业从工商所得税中划出,按集体企业所得税的八级累进制计征,税率平均降低8%左右。个体经济由原十四级全额累进改为分行业、按销售和收益额随征,最高税率为4%。为了逐步健全以间接控制为主的宏观经济调节体系,1987年,市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制改革措施,对税制进一步改革,以体现公平税负、鼓励竞争的政策原则。1、认真组织开征新税种,通过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共增加收入621.3万元。2、完善流转税格局,促进专业化生产和横向经济联合。当年纺织、轻工业产品由产品税改按增值税征收,由于税负降低,减少税额100万元,增强了轻纺企业的发展后劲。3、对电力行业的供电环节减免产品税归还贷款,全年减收税款350万元,有力地支持了电力及各行业的发展。4、扩大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范围,修订建筑税条例和放宽奖金税尺度,体现宏观控制、微观搞活的方针。税制改革进一步发挥了税收的调节作用,对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生产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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