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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工商税
马鞍山工商税的税种范围广,税源大,占全市税收收入的69%以上,是马鞍山的主要税种。1958年,马鞍山市将以往开征的摊贩业税、营业税、货物税、临商税和商品流通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按工农产品、交通运输和饮食服务两大部分143个税率计征。1969年,工商统一税简化为工商税,实行一个企业按一个税率征收,酒厂税率55%,为最高税率,塘西废品站税率0.3%,为最低税率。1973年改按经营环节和产品类型计征,马钢公司税率由6.6%改按钢铁销售5%、轧制压延品8%征收。市食品站由原来4%一个税率改为按四个环节征收,即食品销售3%,水产品采购5%,生猪采购3%,大牲畜采购10%。1984年,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将工商税按纳税对象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四个税种。1949~1985年,工商税收总额为11.8亿元。其中1985年1.86亿元(包括罚款5.7万元),按税种分:产品税5927.3万元,增值税13869.8万元,营业税1792.9万元,盐税3.6万元。马鞍山市钢材、钢坯产销量大,增值税占工商税收的62.8%,其它依次为产品税、营业税和盐税,分别占27.5%、9.6%和0.02%。
附表19—9l949~1985年马鞍山市工商税收征收实绩表单位:万元
附表19—9l949~1985年马鞍山市工商税收征收实绩表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