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节 拨款
[预付款核定与拨付]
从1955年起,马鞍山建设银行开始对重点工程按照工程总值、主要材料占工程总值的比重、全年施工天数和材料储备等因素计算核定预付款数额,在开工前从建设单位投资中拨给施工企业一定数额的资金。当时预付款额度一般占合同造价的20~30%左右,平均额度约为24.84%。1962年,为了缩短基建战线,保证重点建设,市建设银行改进预付款管理办法,规定3个月以上的出包工程开工前预付26%,3个月以内的出包工程开工前预付50%,一律进入备料专户,专款专用,以后随着工程的进行抵充工程价款。累计拨付的预付款和进度款不超过合同总值的95%,保留5%的尾款。1963年,经冶金工业部仲裁确定,在马钢公司基建项目中,由武汉建设公司承包部分的备料款额度为34%,由马鞍山建设公司承包部分的备料款额度为30%。全市其它基建项目的备料款由工程甲乙方共同商定,额度最低的30%,最高的达70%。由于拨付额度普遍偏高,全市不少建筑企业该向银行贷款的没有贷款。不少单位拨付备料款后,又自行储备物资,结果使备料资金大幅度增加。1965年,市建设银行对部属施工企业实行“大流动资金”供应办法,不再向建设单位收取预付款。“文化大革命”初期,拨付预付款的办法中止执行。1972年,马鞍山再次恢复拨付预付款制度。按照全国清产核资办法的规定,预付款一律按25%核定,一次拨给。1973年7月,市建设银行拟订《马鞍山市基本建设工程预付备料款拨付和工程进度结算暂行办法》,规定预付款的额度为: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下的为50%,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为35%,20万元以上的为25%。但拨付备料款的总和在工程未全部竣工前应控制在工程造价的95%以内,留5%待竣工后办理决算。1980年后、市建设银行开始执行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规定,施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工程,预付款额度按当年承包工作量的25%,半年以下的按40%拨付。
[工程价款结算]
1954年,国家财政部颁发《基本建设实施细则》,第一次规定“3个月以下的项目分次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3个月以上的工程实行分旬预支,按月结算。”马鞍山建设银行根据细则规定,对数量多、价值大的分项工程依据《验工月报》进行实际支量,以纠正《已完工程验工月报》中部份偏高的现象。1955年,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颁发的《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规定,本着提高结算质量,简化结算手续,严肃结算纪律的精神和完成多少工程付多少款的原则,马鞍山建设银行规定3个月以下的工程分次预支款项最高不超过合同总值的95%,并加强了对预拨款项与工程进度是否相适应的监督检查。当年,建设银行还试行按已完分部工程编制工程验收单(即二号表)作为结算依据的作法,但这种作法手续繁琐、占用时间,影响生产,没有得到推广。1956年,马鞍山建设银行按照建设预算中所列分部分项工程,事先将结构相同,施工秩序、施工时间和单价大小接近的进行调整和归并,编出扩大分部工程一览表,经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签字后,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同年,在桃冲矿扩建工程中首次推行这种结算方式。1958年,市建设银行根据“大跃进”的形势需要和总行对制度改革的要求,取消按月结算,改按统计进度结算,分次预支,完工后一次结算,先付后审的做法。1963年,市建设银行为了加强结算环节,严格结算纪律,经与基建甲、乙双方协商规定,结算方式改为建筑企业于月末提出已完工程月报,连同结算帐单送建设单位签证,如建设单位无故拒绝结算付款,银行从投资中扣付,以保障建筑企业的权益。对于实行大流动资金的施工企业,则实行“按工程进度分月划拨,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法,加强了企业与银行的联系,但又出现重复占用资金,在施工中只拨款不结帐的现象。1973年,市建设银行开始执行省计委、建委、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方法》,规定建设单位在月初可凭批准的施工图预算和施工部门月度施工计划工作量拨付80%的工程进度款,月终时按当月实际完成工作进度填制工程进度结算单进行结算调整。工程进度款和预付款累计拨到95%不再拨付,等竣工后一次结清。1980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颁布《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试行)》,市建设银行以此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主要依据,重新实行“预付备料”和“定期预支,定期结算”,从而加强了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预决算审查]
马鞍山建设银行从1954年起参与审查建筑安装工程的预决算,审查内容由重点审查材料价格和取费标准逐步扩大到工程数量的全面审查。审查范围由民用建筑扩大到工业建筑,由土建工程扩大到工业安装、铁路、道路、输电线铺设等。同时还对非标准设备加工制造进行重点审查。从1957年起,市建设银行开始组织并参与编制《马鞍山市建安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和《工程单位估价表》。到1987年,先后编制6次。1963~1966年,国家规定设计单位不再编制设计预算,改由施工企业编制施工图预算,这一时期,市建设银行将审查预算的重点转向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1965年以前,审查形式主要是会审,采取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设计单位和建设银行共同审查的办法。“文化大革命”初期,基本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大部分被废止,基本建设不讲程序,不审查设计预算。到1974年,才开始恢复基本建设预(决)算的审查。
[投资包干]
1958年7月,市建设银行曾组织力量在马钢公司第二工程处试点,推广基本建设投资包干经验,强调投资包干要实现“投资一顶二,产量翻一番,速度快一倍”。由于工作中计划变更频繁,材料供应不上,没有达到“包投资、包任务、包质量、包进度”的要求。1972年,市建设银行又在马钢公司铁合金厂扩建工程中推行投资包干。投资340万元,要求当年建成6座1800千伏安铁合金炉,生产能力达矽铁5100吨、矽锰5600吨。因工期延长,项目增加,未办竣工结算,投资包干仍未达到预期的目的。1974年,再次推行基本建设投资包干办法,包干试点为马钢公司氧气站工程。该项工程于1974年3月开工,1975年9月建成投产,以概算投资3761万元为包干指标。施工中,加强投资管理,实行按概算包干、预算考核,按进度拨款,结余分成(包干单位留70%,交30%),竣工结算,节约投资120.6万元,达到包投资总额,包工程质量,包竣工日期,包工程项目的“四包”要求。取得进度快、质量好、成本低的经济效果。1987年,又把推行投资包干与招标承包结合起来,根据市政府颁发的《市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投资包干制办法》的规定,按照批准的基建计划,推行新建项目全过程投资包干,续建项目竣工收尾投资包干制。当年签订投资包干协议17份。在此基础上,又在全市推广层层包干,包干结余分成留用等办法,促使投资包干得到进一步充实完善。
[清产核资·清仓查库]
马鞍山建市后,市建设银行曾于1961、1979年两次组织力量配合建筑安装企业进行清仓查库和清产核资工作。1961年,对停、缓建单位历年积压的物资、资金、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解决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1979年,在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指导下,市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清产核资试行办法(草案)》的要求,在基本建设及地质勘探单位同时开展清产核资、清仓查库工作。清产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在清产的基础上进行核资。经清查发现,136个建设单位帐面结余资金14110万元,盘盈盘亏相抵和报废净损失214万元,4个建筑安装企业清产时帐面流动资产5809万元,清理后的流动资产5753万元,盘盈盘亏报废净损失56万元。在核定流动资金时,十七冶按大流动资金办法核定,其流动资金额为3376万元,为全部施工能力7412万元的45.5%,较1979年末实有流动资金减少409万元。市建一公司核定自有流动资金占全部施工能力的18.55%,市建二公司核定自有流动资金占全部施工能力的13.38%。4家地质勘探单位清产时帐面流动资产220.8万元,清产后帐面流动资产218.41万元,净损失2.39万元。通过清仓查库,全市基建系统共划出超储积压物资14151万元,占基建结余资金和建筑安装企业、地质勘探单位流动资金的70.46%。清理结果表明,造成全市基本建设库存大量积压的重要原因在于马钢基建设备库存量大,这是建市后基建上的3次失误造成的。第一次为1958~1960年的“钢铁元帅升帐”,积压设备6522万元。第二次为1970~1975年的“钢铁翻番”,积压设备1736万元。第三次为1978~1980年的“建设十来个钢铁基地”,积压设备5244万元,3次共积压设备27513吨、13502万元。
附表20—111953~1987年马鞍山基本建设拨款支出统计表单位:万元
附表20—111953~1987年马鞍山基本建设存款统计表
从1955年起,马鞍山建设银行开始对重点工程按照工程总值、主要材料占工程总值的比重、全年施工天数和材料储备等因素计算核定预付款数额,在开工前从建设单位投资中拨给施工企业一定数额的资金。当时预付款额度一般占合同造价的20~30%左右,平均额度约为24.84%。1962年,为了缩短基建战线,保证重点建设,市建设银行改进预付款管理办法,规定3个月以上的出包工程开工前预付26%,3个月以内的出包工程开工前预付50%,一律进入备料专户,专款专用,以后随着工程的进行抵充工程价款。累计拨付的预付款和进度款不超过合同总值的95%,保留5%的尾款。1963年,经冶金工业部仲裁确定,在马钢公司基建项目中,由武汉建设公司承包部分的备料款额度为34%,由马鞍山建设公司承包部分的备料款额度为30%。全市其它基建项目的备料款由工程甲乙方共同商定,额度最低的30%,最高的达70%。由于拨付额度普遍偏高,全市不少建筑企业该向银行贷款的没有贷款。不少单位拨付备料款后,又自行储备物资,结果使备料资金大幅度增加。1965年,市建设银行对部属施工企业实行“大流动资金”供应办法,不再向建设单位收取预付款。“文化大革命”初期,拨付预付款的办法中止执行。1972年,马鞍山再次恢复拨付预付款制度。按照全国清产核资办法的规定,预付款一律按25%核定,一次拨给。1973年7月,市建设银行拟订《马鞍山市基本建设工程预付备料款拨付和工程进度结算暂行办法》,规定预付款的额度为: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下的为50%,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为35%,20万元以上的为25%。但拨付备料款的总和在工程未全部竣工前应控制在工程造价的95%以内,留5%待竣工后办理决算。1980年后、市建设银行开始执行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规定,施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工程,预付款额度按当年承包工作量的25%,半年以下的按40%拨付。
[工程价款结算]
1954年,国家财政部颁发《基本建设实施细则》,第一次规定“3个月以下的项目分次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3个月以上的工程实行分旬预支,按月结算。”马鞍山建设银行根据细则规定,对数量多、价值大的分项工程依据《验工月报》进行实际支量,以纠正《已完工程验工月报》中部份偏高的现象。1955年,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颁发的《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规定,本着提高结算质量,简化结算手续,严肃结算纪律的精神和完成多少工程付多少款的原则,马鞍山建设银行规定3个月以下的工程分次预支款项最高不超过合同总值的95%,并加强了对预拨款项与工程进度是否相适应的监督检查。当年,建设银行还试行按已完分部工程编制工程验收单(即二号表)作为结算依据的作法,但这种作法手续繁琐、占用时间,影响生产,没有得到推广。1956年,马鞍山建设银行按照建设预算中所列分部分项工程,事先将结构相同,施工秩序、施工时间和单价大小接近的进行调整和归并,编出扩大分部工程一览表,经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签字后,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同年,在桃冲矿扩建工程中首次推行这种结算方式。1958年,市建设银行根据“大跃进”的形势需要和总行对制度改革的要求,取消按月结算,改按统计进度结算,分次预支,完工后一次结算,先付后审的做法。1963年,市建设银行为了加强结算环节,严格结算纪律,经与基建甲、乙双方协商规定,结算方式改为建筑企业于月末提出已完工程月报,连同结算帐单送建设单位签证,如建设单位无故拒绝结算付款,银行从投资中扣付,以保障建筑企业的权益。对于实行大流动资金的施工企业,则实行“按工程进度分月划拨,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法,加强了企业与银行的联系,但又出现重复占用资金,在施工中只拨款不结帐的现象。1973年,市建设银行开始执行省计委、建委、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方法》,规定建设单位在月初可凭批准的施工图预算和施工部门月度施工计划工作量拨付80%的工程进度款,月终时按当月实际完成工作进度填制工程进度结算单进行结算调整。工程进度款和预付款累计拨到95%不再拨付,等竣工后一次结清。1980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颁布《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试行)》,市建设银行以此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主要依据,重新实行“预付备料”和“定期预支,定期结算”,从而加强了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预决算审查]
马鞍山建设银行从1954年起参与审查建筑安装工程的预决算,审查内容由重点审查材料价格和取费标准逐步扩大到工程数量的全面审查。审查范围由民用建筑扩大到工业建筑,由土建工程扩大到工业安装、铁路、道路、输电线铺设等。同时还对非标准设备加工制造进行重点审查。从1957年起,市建设银行开始组织并参与编制《马鞍山市建安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和《工程单位估价表》。到1987年,先后编制6次。1963~1966年,国家规定设计单位不再编制设计预算,改由施工企业编制施工图预算,这一时期,市建设银行将审查预算的重点转向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1965年以前,审查形式主要是会审,采取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设计单位和建设银行共同审查的办法。“文化大革命”初期,基本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大部分被废止,基本建设不讲程序,不审查设计预算。到1974年,才开始恢复基本建设预(决)算的审查。
[投资包干]
1958年7月,市建设银行曾组织力量在马钢公司第二工程处试点,推广基本建设投资包干经验,强调投资包干要实现“投资一顶二,产量翻一番,速度快一倍”。由于工作中计划变更频繁,材料供应不上,没有达到“包投资、包任务、包质量、包进度”的要求。1972年,市建设银行又在马钢公司铁合金厂扩建工程中推行投资包干。投资340万元,要求当年建成6座1800千伏安铁合金炉,生产能力达矽铁5100吨、矽锰5600吨。因工期延长,项目增加,未办竣工结算,投资包干仍未达到预期的目的。1974年,再次推行基本建设投资包干办法,包干试点为马钢公司氧气站工程。该项工程于1974年3月开工,1975年9月建成投产,以概算投资3761万元为包干指标。施工中,加强投资管理,实行按概算包干、预算考核,按进度拨款,结余分成(包干单位留70%,交30%),竣工结算,节约投资120.6万元,达到包投资总额,包工程质量,包竣工日期,包工程项目的“四包”要求。取得进度快、质量好、成本低的经济效果。1987年,又把推行投资包干与招标承包结合起来,根据市政府颁发的《市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投资包干制办法》的规定,按照批准的基建计划,推行新建项目全过程投资包干,续建项目竣工收尾投资包干制。当年签订投资包干协议17份。在此基础上,又在全市推广层层包干,包干结余分成留用等办法,促使投资包干得到进一步充实完善。
[清产核资·清仓查库]
马鞍山建市后,市建设银行曾于1961、1979年两次组织力量配合建筑安装企业进行清仓查库和清产核资工作。1961年,对停、缓建单位历年积压的物资、资金、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解决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1979年,在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指导下,市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清产核资试行办法(草案)》的要求,在基本建设及地质勘探单位同时开展清产核资、清仓查库工作。清产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在清产的基础上进行核资。经清查发现,136个建设单位帐面结余资金14110万元,盘盈盘亏相抵和报废净损失214万元,4个建筑安装企业清产时帐面流动资产5809万元,清理后的流动资产5753万元,盘盈盘亏报废净损失56万元。在核定流动资金时,十七冶按大流动资金办法核定,其流动资金额为3376万元,为全部施工能力7412万元的45.5%,较1979年末实有流动资金减少409万元。市建一公司核定自有流动资金占全部施工能力的18.55%,市建二公司核定自有流动资金占全部施工能力的13.38%。4家地质勘探单位清产时帐面流动资产220.8万元,清产后帐面流动资产218.41万元,净损失2.39万元。通过清仓查库,全市基建系统共划出超储积压物资14151万元,占基建结余资金和建筑安装企业、地质勘探单位流动资金的70.46%。清理结果表明,造成全市基本建设库存大量积压的重要原因在于马钢基建设备库存量大,这是建市后基建上的3次失误造成的。第一次为1958~1960年的“钢铁元帅升帐”,积压设备6522万元。第二次为1970~1975年的“钢铁翻番”,积压设备1736万元。第三次为1978~1980年的“建设十来个钢铁基地”,积压设备5244万元,3次共积压设备27513吨、13502万元。
附表20—111953~1987年马鞍山基本建设拨款支出统计表单位:万元
附表20—111953~1987年马鞍山基本建设存款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