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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电结构
60年代以前工业用电较少,农电以排灌为主。70年代,当涂工业崛起,用电量逐年增大。进入80年代,工农业和生活用电的比例发生很大的变化。
工业用电50年代初,仅有工业用电,年用量4~6万千瓦时。1959年当涂铁厂投产,年工业用电量达233.7万千瓦时,占全年总用电量88.70%。1962年进入“调整”时期,工业用电量下降到115万千瓦时,其间冶金、机械工业被压缩,但化肥、纺织等工业得到发展。故1966年工业用电量仍为878.7万千瓦时,占总用电量35.30%。70年代末,县钢铁、水泥等厂扩大生产以及社队企业的兴起,工业用电量增长甚速。1980年为7366.6万千瓦时,占总用量60.4%;1989年为12322万千瓦时,占用电量65.10%,为1980年的1.67倍。据统计,化肥、水泥、钢铁、化工、肉联厂、窑厂、粮油等10厂用电单耗,1983年与1989年比较,其中7厂单耗下降,取得降耗增值。全县工业用电500余户,总产值5.86亿元。
农业用电继三马场电力排灌站建成运行后,60年代在大公圩相继新(改)建河上港、杨湾、黄池等9座电力排灌站,同时在一五、陈焦、下六等圩建站12座,总装机容量1.02万千瓦。当时农业用电主要是排灌方面,而农副产品加工和照明约占农电的25.70%。正常年景排灌用电量在1000~1200万千瓦时,1983年用电量3336万千瓦时为最高。1989年全县固定站装机容量达44568千瓦,尽管是农电中的大头,而每年用电量却与旱涝程度有关。当社办工业兴起之后,其用电量直线上升。1979年用电量359.8万千瓦时,占当年农电量8.06%。1985年用电量增至1075万千瓦时,占当年农电量22.05%,为1979年的2.98倍。说明农电比例的变化,与产业结构的变化息息相关。
生活用电建国初期,城关用电只有党政机关、县医院、影剧院、商店等部分照明。1953年底,城关用电装灯照明约100户,负荷100千瓦之谱。60年代初,城关和集镇用电照明逐渐发展起来。据1966年统计,城镇生活用电达83万千瓦时。尔后,生活用电一直呈发展势头,1979年用电量达165.7万千瓦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城乡人民生活得到提高,普遍用上电风扇、电饭煲、电熨斗和电热毯,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收录机等,全县生活照明增至5900多户,其中城关3100多户,年用电量达3100万千瓦时。人均用电量:县城居民65千瓦时,乡村居民47千瓦时。
二、用电水平
用电量全县用电量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但年际发展极不平衡。仅1966年用电量就达到2489万千瓦时,为1960年310万千瓦时的8倍。1970年用电量3627万千瓦时,至1978年增至11074万千瓦时,8年间增加2倍多。1989年,年用电量18939万千瓦时,而上级下达工农业净用电量为7352万千瓦时。为此,从外地购煤2.45万吨,折合电量4397万千瓦时;向用电部门集资购议价电2477万千瓦时,再经过科学调度,使供用电矛盾得到缓和。
负荷率当涂供电区域用电负荷率一直偏低,这主要受农电负荷具有随季节变化的特点,即6~9月份为农电高峰季节,一、四季度又常出现低谷,以致全年日均负荷率偏低。而工业企业长白班生产多,三班制生产的少,故用电早峰在6时至8时30分,晚峰在18点钟左右,夜间为深谷,日负荷率低。原负荷率不作为考核指标,虽在百分制认分算奖中指标为90%,实绩为87%,所占比例很小,亦未引起厂方的重视。1983年,鉴于用电缺口较大,对工业企业采取调班生产和轮休日制度,有计划把工业设备大的用电安排在农电低谷季节进行,同时对农村实行定时供电和轮流供电,提倡夜间打水灌田(紧急情况例外)。
三、用电管理
“三电”办公室1972年国家计委和水电部要求狠抓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和群众办电(1983年改群众办电为安全用电,简称“三电”)。为此,县设立“三电”办公室,统一管理“三电”工作。办公室设正副主任,分别由县经委和县供电局的负责人担任,有关日常工作由县供电局具体办理,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三电办”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对电力实行的统一分配、保证质量、择优供电、统筹安排的原则,提出对用电负荷、电量、负荷率、单位产品耗电定额方案,经县批准后下达各用电户。
计划用电坚持查清用电设备和定用电负荷、定电量、定负荷率、定产品耗电定额(简称“一查四定”),提高计划用电的认识,通过凭证供电来实现。1979年1月,经对24个工业单位实行凭证供电,该月实用负荷为7500千瓦,其中一类负荷5911千瓦,月电量为350万千瓦时,占全县工业用电量的96%。据此,“三电办”制订了“用电实施细则”,以确保凭证供电的开展。与此同时,还辅以用电计划编报制度和安装分时计量表。要求用电设备容量在320千伏安以上的工业用户,按季报送生产任务和用电计划,以便做好电能平衡和分配工作。1986年在当涂供电局下属各变电所安装主变关口表、大宗用电户及重点排灌站安装分时计量表37块,然后逐步推开,1989年累计安装分时计量表861块。对执行好的奖,差的罚。运用技术手段和经济调节的办法,使负荷由白天向夜间自然转移,缩小了峰谷差。1989年,当涂供电区域低谷比达到42%,负荷率达到90%,使有限的电力得到充分利用。
节约用电根据国务院[1981]51号文件“对企业超定额用电,要实行加价收费,增收费主要用于节能”的规定,从1983年12月份起,对产品超单耗定额的企业扣减超耗部分用电指标或加收电费30%,以经济手段促使节约用电。
运用技术手段节电,取消照明用电包费制:凡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生活照明用电,从1979年起就安装小电表1200只。居民住宅集中区,除安装总表外,每户另安装一块分表。1980年农村安装小电表2736只,当年即节电100万千瓦时。排灌站从管水来节电,派电工调查111个电泵站,了解负荷和配套情况,由水利部门牵头,实行三级(公社、大队、生产队)管水制,做到渠道漏水、没有计划和无人管水“三不开机”,控制亩年耗电量在25千瓦时之间,全县在半年内就节电510万千瓦时。此外,还实行农村配电变压器生产和生活分开,仅1979年就退出变压器132台,容量24800千伏安,加上农村退出的变压器,年节电77万千瓦时。从革新设备上节电,1988年通过推广电焊节电器8台,淘汰高耗水泵11台,更新风机2台,采用新光源灯115盏。1989年又更新变压器和电动机,年节电70万千瓦时。1981年全县320千伏安以上的部分用户安装电力电容器,共装7236千乏,收到无功补偿的效果。
安全用电70年代初,农电得到普及,继之出现乱拉乱接,无人管电,在线路架设、安全用电上存在不少问题,相继发生人身伤亡事故。1972~1989年,全县触电伤亡167人,其中1973年死27人,为触电死亡最多年份。县政府为安全用电,除在会议上多次部署外,还责成业务部门从抓社队电工培训、广泛宣传安全用电入手,帮助做好低压线改造,推广用电保安器。1977年在全国水电会上决定下拨当涂低压线改造经费8万元,木材80立方米,确定为普及保安器试点县之一。通过层层发动,当年就安装582台,使得15个公社39人触电脱险。1984年,县政府通知要求“不安装使用保安器的变压器暂停供电”。在开展安全用电检查中,把安装保安器作为重点。1985年更用电流型保安器1238台,以后又更用农用2794台,家用5008台,每年更新250台,安装率达100%,用电安全深入人心。
电价当涂供电区域其电价分类为照明电价、普通工业电价和农业电价3种。
1980年以后,用电矛盾日趋突出,先后组织计划外的煤、油兑电,按议价电计费。1984年对县直厂矿11个用电单位议价售出高价油电30万千瓦时,电价为0.155元/千瓦时,计4.65万元。1985年县直23个厂矿及乡镇企业计购1585.5万千瓦时,电费90.75万元,其中乡镇50.6万千瓦时,每购万千瓦时,增配用电量600千瓦时。1986年购议价电1790万千瓦时,收电费147.91万元。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不分配议价电,也不加收电费差价。
电费回收当涂县电气公司回收电费采用按电表计算和按灯头计算两种办法。1965年,当涂供电所全部按电表计算收费,挨户抄电表加上变压器损耗电度,填写通知单,要求用户按期到供电所交纳。农业用电每月抄表,记往来帐,分午季、早稻、晚稻三季交付电费。遇灾年欠收,电费回收困难,仅1962年大水,地方财政就垫付电费18万元。1970年,全县累欠电费196万元,主要是国营排灌站。至1979年底共欠电费195万元。1981年11月起,推行《预收电票用电》,即先交钱买电票后供电。各供电所与用电户签订合同,先在马桥、大陇两供电所范围实施,共预购电票款15万元。从而使电费“月抄月清”,有时部分地区农业欠收,通过“三补”亦可完成任务,故自1984年连续9年电费回收率为100%(含1990~1992年)。
附:集资办电
1984年12月,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经委、财政厅、电力局、建设银行《关于筹集资金自办地方电厂问题的报告》。1985年12月23日,马鞍山电力开发公司成立。安徽省人民政府[1986]23号文件规定,从1985年起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其标准:县内矿山和乡镇工业每千瓦时征收0.01元,化肥厂每千瓦时征收0.005元,其他工业每千瓦时征收0.01元。1986年对县自来水厂、化肥厂、黄梅山矿等亏损单位免征。电力建设资金交满两年后,每交1万元,当年可分配电量2万千瓦时,电价为0.1305元/千瓦时(含基本电价)。逐年上交数额:1985年27.62万元,1986年139.61万元,1987年171.45万元,1988年183.12万元,1989年199.79万元,合计721.59万元。
1985年起,当涂县开展集资办电业务,有县直厂矿工业和乡镇企业共53户签订“集资合同”,共集资200万元。凡在1985年集资的,每万元满二年后可分配用电量5万千瓦时,电价与省集资相同。1987年4月,县集资停止。
1966~1989年当涂县供用电及电费回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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