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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银收兑
建国后,县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制定的低价冻结金银,禁止金银流通的政策,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金银投机,开展金银收兑工作。一般年份金银收兑量不大,杂金收兑不超过1000克。但也曾两度因政策原因导致金银收兑量超常。一是1958年经各地人民公社党政部门发动,社员群众纷纷以银项圈、手镯等饰品交售银行,作为发展工业的投资。银饰品银行按每两(16两制)1.25元作价收购,当年全县仅白银收购就达数万两,转存款达126.5万元。二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各地纷纷查抄民间私藏金银饰品上交财政,转由银行收兑。仅1966年一年就收兑查抄杂金10756克,杂银265492,克,银元1032枚。1988年开始,丹阳金银选冶厂生产的矿金一律由县人民银行收购,每年交售3000余克。
二、白银配售
当涂白银配售在1987年以前一直由芜湖市人民银行代售。1987年经安徽省人民银行批准改由县人民银行组织配售。主要配售有银焊片,也曾少量配售硝酸银。每年配售量折合纯银2000余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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