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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队伍
解放前,当涂民间在买卖土地房屋、立遗嘱继承、分家、借贷过程中,人们恐空口无凭,日后生非,即邀请地方有名望的人士或长辈出面作“中”人,在契据上签名画押,立字为凭,谓之“私证”。公证由“私证”演变而来。早先在土地、房产所有权证书上盖上“大印”,通常称之为“红契”,又称“官契”。当事人交纳税金方能取得“红契”,其产权才能得到政府认可。
解放初,当涂尚无专门公证机构。1956年1月,县人民法院始设公证室,半年间办理各类公证事项324件,次年办理313件。1958年初,公证人员调离后,公证工作停顿。1981年3月,建立当涂县公证处,受县司法局领导,定编5人。1988年7月,3名公证人员被马鞍山市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为三级公证员,1名评为4级公证员,1名评为公证员助理。1986年元月,县公证处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二、公证活动
县公证处建立后,先后开展了14项公证业务。1981~1989年底,县公证处办理各类国内和涉外公证事项5681件。其间,为台湾同胞办理财产赠与合同两件;为当事人起草、修改、审查合同、代写其他公证文书424份;接待并解答公民、法人关于法律事务方面的咨询4631人次;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的聘请,担任常年公证服务25家。经过公证证明和法律服务,为当事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07万元。1989年,经安徽省司法厅批准,县公证处在马鞍山市公证处业务指导下办理涉外公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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