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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简下放
1959年,全国范围开展整顿、精简和下放工作。精简对象主要是1958年大办钢铁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工、合同工以及不符合条件私招乱雇的学徒工。是年7月,芜湖地区下达当涂2000人的调配任务。根据政策要求,县委成立劳动力调配委员会,专门负责制定下放计划,具体组织安排下放工作。年内,全县先后停、并、放、减工厂27个,精简职工2027人,占当年6月末全县职工总数的14.6%。其中回农村的567人,国家不供给工资自谋职业的752人,工厂下放给公社办的703人。1962年,再次贯彻中央关于精兵简政和增产节约的指示,县委成立精简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县直各科局、企事业单位相应建立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采取停、撤、并、转的办法,对部分企事业单位进行调整。关闭了水泥厂、陶瓷厂、钢铁厂、肉蛋厂、化肥厂和造船厂,县黄梅剧团由全民转为集体。1962和1963两年,精简任务为6063人,实际精简6213人。其中,工业部门4994人,基建部门73人,交通邮电部门77人,农林水利气象部门183人,商业饮服部门327人,文教卫生部门421人,城市公用事业11人,金融部门7人,国家机关120人。对停办和缩编企业多余的152人,进行了适当的调剂,安排到粮食、供销和邮电等部门。各公社、大队亦成立了回乡人员接待安置机构,安置回乡人员。全县回乡人员(含外地)12797人,其中直接回农村的10454人,回集镇的1955人;从事农业生产的10454人,副业生产的215人,铁、木、竹业生产的423人,其他行业318人。精简工作至1963年结束。
二、职工调动
1973~1989年,当涂调往外省市职工共计1218人,其中全民职工651人,集体职工567人;外省市调入县内的职工705人,其中全民职工605人,集体职工100人。调动原因大多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县劳动部门对县外职工的调动,原则上坚持进出大体平衡,着重从生产、工作需要出发,并适当照顾职工的实际困难,从紧从严控制,手续一律由县劳动局办理。对县系统内职工的调动一般坚持稳定不动的原则,主要由双方单位协商,主管部门办理手续,报县劳动局备案。为加强劳动计划管理,县内职工跨系统调动,一律报县劳动局审批。1987年5月,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颁布,职工调动渐趋灵活。允许企业采取招聘、借调、实行劳务承包、技术咨询及有关方面协商等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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