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四节 环境管理经济政策
一、征收排污费
1979年11月,市环保办公室根据《环保法》有关规定,拟出《铜陵市环境保护奖惩、排污超标收费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市革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1980年10月起逐步试行征收超标排污费。随后,市环保局以各有关单位自报的“三废”排放量和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数据为基础,根据企业承受能力,逐一议定双方都能接受的收费款额。1980年11月初,市环保局向全市第一批超标排放“废水”和“冒黑烟锅炉”的23个企事业单位发出《征收排污费通知单》。1981年初,市环保局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安徽省环境管理规定》,又陆续对部分企事业单位超标排放的废水、废气实行收费。
1982年1月起,对有色一冶百米大烟囱排放的炼铜烟气征收排污费,并一次补收应交的欠款29.77万元。为严格执行环保法规,促进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市环保办公室决定从1984年7月起对各排污单位分批分期逐步执行“按实际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及现行收费标准收取排污费。
198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开始执行,为贯彻此法,市环保局再一次扩大收费单位和款额。
1980~1985年底,全市累计征收排污费1528.2万元,被征收单位累计54个。
1980至1985年历年征收排污费统计表
单位:万元

根据征收排污费的有关规定,市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有治理污染设施而闲置不用,或不按期完成污染治理项目而继续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实行加倍征收排污费,以示处罚,并促其早日完成治理。自1981年9月至1985年10月,先后对有色金口岭铜矿的采选废水,有色一冶磷肥厂废水,有色职工总医院污水和有色建安公司锅炉烟尘等,实行加倍收费,并限期治理。
二、减免征收排污费
从1981年起,市环保部门对经过治理,污染物排放基本达标的排污单位及时予以减少或免于征收排污费。
1981年3月至1985年底,全市先后有肉类加工厂等30多个企事业单位的50余台锅炉,经消烟除尘改造后验收合格,陆续停止收费。
从1981年8月至1985年8月,金口岭铜矿、凤凰山铜矿、铜山铜矿和狮子山铜矿的采选废水先后经治理达标排放,经组织验收合格后全部免收排污费;铜官山矿于1984年11月实现坑下酸性废水部分循环利用,减少了外排量,市环保局及时减收部分排污费。
市人民医院、市传染病医院、有色职工总医院的污水处理设施投入运行后,分别于1984年1月、12月和1985年1月起免收排污费。
三、排污费的管理和使用
市环保局将所征收排污费纳入全市国民经济计划管理轨道,列为“环境污染治理补助奖金”。按专项资金管理,并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其中排污费的65%用于补助企事业单位的污染治理,35%主要用于城市区域环境综合治理补助。环保工作先进集体与个人的奖励和环境监测站的基本建设、仪器设备的购置等业务性开支。
1982年7月,国务院颁发《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市环保局按此《办法》将排污费的80%用于排污单位的污染治理补助资金,其余20%按政策规定范围使用。
到1985年,市环保部门共安排环保补助资金1595万余元,发挥了排污费对环保工作的经济杠杆作用。
1981至1985年历年排污费使用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

四、赔款与罚款
1979年10月16日,市革委会发出《关于处理污染赔款问题的通知》,决定今后对“三废”污染造成农作物损失,由市环保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调查核实后按国家规定给予赔偿。
从1980年至1985年,共收取污染赔偿金额188.87万元;经市政府同意的罚款额为18.5万元。
1980年至1985年历年污染赔款、罚款情况统计
单位:万元

五、减免税
铜陵市财政、税务部门根据“环保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利用废气、废水、废渣作主要原料的产品,给予减税、免税和价格上的照顾,盈利所得在3~5年内不上缴,由企业用于治理污染和改善环境,这类产品主要有,化工总厂与有色一冶的硫酸焙烧渣,化工总厂的液体二氧化硫、氮磷复合肥料、釉面砖,铜官山矿利用尾砂再选的硫、铁精矿,铜陵发电厂煤渣,有色一冶、二冶水淬渣,焦化厂的蒽油、粗苯和工业萘等10余种综合利用产品。
1979年11月,市环保办公室根据《环保法》有关规定,拟出《铜陵市环境保护奖惩、排污超标收费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市革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1980年10月起逐步试行征收超标排污费。随后,市环保局以各有关单位自报的“三废”排放量和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数据为基础,根据企业承受能力,逐一议定双方都能接受的收费款额。1980年11月初,市环保局向全市第一批超标排放“废水”和“冒黑烟锅炉”的23个企事业单位发出《征收排污费通知单》。1981年初,市环保局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安徽省环境管理规定》,又陆续对部分企事业单位超标排放的废水、废气实行收费。
1982年1月起,对有色一冶百米大烟囱排放的炼铜烟气征收排污费,并一次补收应交的欠款29.77万元。为严格执行环保法规,促进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市环保办公室决定从1984年7月起对各排污单位分批分期逐步执行“按实际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及现行收费标准收取排污费。
198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开始执行,为贯彻此法,市环保局再一次扩大收费单位和款额。
1980~1985年底,全市累计征收排污费1528.2万元,被征收单位累计54个。
1980至1985年历年征收排污费统计表
单位:万元

根据征收排污费的有关规定,市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有治理污染设施而闲置不用,或不按期完成污染治理项目而继续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实行加倍征收排污费,以示处罚,并促其早日完成治理。自1981年9月至1985年10月,先后对有色金口岭铜矿的采选废水,有色一冶磷肥厂废水,有色职工总医院污水和有色建安公司锅炉烟尘等,实行加倍收费,并限期治理。
二、减免征收排污费
从1981年起,市环保部门对经过治理,污染物排放基本达标的排污单位及时予以减少或免于征收排污费。
1981年3月至1985年底,全市先后有肉类加工厂等30多个企事业单位的50余台锅炉,经消烟除尘改造后验收合格,陆续停止收费。
从1981年8月至1985年8月,金口岭铜矿、凤凰山铜矿、铜山铜矿和狮子山铜矿的采选废水先后经治理达标排放,经组织验收合格后全部免收排污费;铜官山矿于1984年11月实现坑下酸性废水部分循环利用,减少了外排量,市环保局及时减收部分排污费。
市人民医院、市传染病医院、有色职工总医院的污水处理设施投入运行后,分别于1984年1月、12月和1985年1月起免收排污费。
三、排污费的管理和使用
市环保局将所征收排污费纳入全市国民经济计划管理轨道,列为“环境污染治理补助奖金”。按专项资金管理,并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其中排污费的65%用于补助企事业单位的污染治理,35%主要用于城市区域环境综合治理补助。环保工作先进集体与个人的奖励和环境监测站的基本建设、仪器设备的购置等业务性开支。
1982年7月,国务院颁发《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市环保局按此《办法》将排污费的80%用于排污单位的污染治理补助资金,其余20%按政策规定范围使用。
到1985年,市环保部门共安排环保补助资金1595万余元,发挥了排污费对环保工作的经济杠杆作用。
1981至1985年历年排污费使用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

四、赔款与罚款
1979年10月16日,市革委会发出《关于处理污染赔款问题的通知》,决定今后对“三废”污染造成农作物损失,由市环保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调查核实后按国家规定给予赔偿。
从1980年至1985年,共收取污染赔偿金额188.87万元;经市政府同意的罚款额为18.5万元。
1980年至1985年历年污染赔款、罚款情况统计
单位:万元

五、减免税
铜陵市财政、税务部门根据“环保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利用废气、废水、废渣作主要原料的产品,给予减税、免税和价格上的照顾,盈利所得在3~5年内不上缴,由企业用于治理污染和改善环境,这类产品主要有,化工总厂与有色一冶的硫酸焙烧渣,化工总厂的液体二氧化硫、氮磷复合肥料、釉面砖,铜官山矿利用尾砂再选的硫、铁精矿,铜陵发电厂煤渣,有色一冶、二冶水淬渣,焦化厂的蒽油、粗苯和工业萘等10余种综合利用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