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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民调解
1954年,铜官山矿区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1956年建市以后,各区属居(村)民委员会都陆续成立了调解委员会。到1985年全市已有调解委员会177个,调解工作人员1005名。各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法院指导下,取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进行民事调解工作。到1985年,调处成功各种民事纠纷10841起,因及时调解,防止非正常死亡79人。为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以适应调解工作的需要。1984年,市司法局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对铜官山区、狮子山区130多名调解、治保、居委会主任进行了培训。1985年9月,司法局对各区司法科干部和所属街道司法助理员及部分厂矿企业单位的专职调解干部,进行了业务培训。铜官山区、狮子山区、郊区、铜山区4个司法科,于1984、1985两年分别采取集中训练和以会代训的形式,对区属居(村)民调解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进行了培训。使各调解组织的调解人员业务素质不断提高,调处民间纠纷的成功率也大幅度提高。
若干年份民调组织及工作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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