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三节 公安、司法
一、公安
〔机构沿革〕民国33年(1944)9月,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内设公安科。翌年9月,公安科人员随军北撤,机构消失。1949年4月,铜陵解放后,县公安局成立。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公安局被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所取代。1968年8月,县人民保卫组成立,代行公安局、法院的职权。1973年,恢复县公安局。1985年,县公安局内设11个股、室、所、队,下设3个公安分局,16个派出所。
〔社会治安〕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展大规模的剿匪反霸斗争,到1950年底,全县共破获匪特案件7起,捕获匪特110人。同年,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集中打击了土匪、恶霸和反动党团中的首恶分子。同时开展了取缔反动会道门及禁娼、禁赌、禁毒运动。1956年以后,加强了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并有计划地开展群众评审工作,为改造表现好的“四类分子”摘掉帽子。1958年,先后破获一贯道和先天道组织,给予道首以严厉的制裁。1978年,开始摘掉“四类分子”帽子,到1979年,全县“四类分子”帽子全部摘掉。1980年,开始对社会治安进行整顿。1983年8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活动。1985年,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认真做好预防犯罪工作,刑事犯罪活动大为减少。同年,刑事犯罪案件,比1983年下降了39.2%。
〔户籍管理〕新中国成立初期,户口由乡镇负责管理。1950年,大通镇、城关镇、顺安镇建立派出所后,3镇户口改由派出所负责管理,乡村户口仍由乡政府(公社)负责管理,并进行常住人口登记,建立户口簿,每年进行一次人口统计,对正常迁出、迁入、出生、死亡人口进行登记注册。1983年,各乡成立派出所后,乡村户口统一由乡派出所负责管理。
二、检察
〔机构沿革〕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检察机构逐步得到加强。1954年9月15日,县人民检察署成立。同年12月23日,改县人民检察署为县人民检察院。文化大革命中,县人民检察院,为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所代替。1978年9月16日,恢复县人民检察院。1985年,县人民检察院内设4个科、室。
〔刑事检察〕1955年,批捕各类人犯中,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报捕的占94.2%,直接受理的占5.8%;审查后决定起诉的各类案犯中,受理公安机关提请起诉的占94.4%,直接受理起诉的占5.6%。同年5月,县人民检察院开始派员出庭支持公诉。1981年,批捕各类人犯中,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占82%,直接受理的占18%;审查后决定起诉的各类案犯中,受理公安机关的占78.4%,直接受理的占21.6%。1985年,批捕各类人犯中,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占98.3%,直接受理的占1.7%;审查后决定起诉的各类案犯中,受理公安机关的占96.2%,直接受理的占3.8%。
〔经济检察〕1979年9月,县检察院恢复后,经济检察业务由法纪检察科受理。1983年3月 ,设经济检察科,负责受理经济检察业务。1985年,受理立案侦查的经济案件,占当年受理经济案件的26.7%。
〔监所检察〕县人民检察署成立后,即开展监所检察工作,但无专职人员。1980年,县人民检察院确定1名专职监所检察干部,实施对监所执行政策、法律监督。从1980年开始坚持一月一检查制度,到1985年,共对县看守所、拘留所实施检察299次。
三、法院
〔机构沿革〕民国33年(1944)9月,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设司法科。抗日战争胜利后,机构消失。铜陵解放后,县司法科成立。1950年6月10日,铜陵县人民法院成立。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人民法院由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所代替。1973年2月,恢复县人民法院体制。1985年,县人民法院内设5个庭、室,下设4个基层法庭。
〔刑事审判〕铜陵县人民法院自1950年6月成立,到1985年审判的各类人犯中,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占4.39%;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占0.26%;判处无期徒刑的占0.43%;判处有期徒刑的占52.52%;判处拘役的占1.88%;判处管制的占13.02%;作其它判决的占27.5%。
〔民事审判〕1950年到1985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3142件,其中:经调解结案的1520件,占48.4%;经判决结案的1052件,占33.5%;作终止、撤诉、移送处理的570件,占18.1%。在3142件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纠纷案2574件,占81.1%,财产权益纠纷案432件,占13.7%。〔经济审判 〕1981年4月,经济审判庭建立以前,曾受理少量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此后到1985年,共受理经济案件37件,其中盗伐、滥伐林木11件,经济合作纠纷26件。在26件经济合同纠纷案中,判结4件,调解15件,撤诉2件,移送1件等。
〔案件复查〕1956年6月,曾对1955年至1956年上半年审判的刑事案件进行复查。1962年,又对1957年到1961年审判的刑事案件进行复查。1977年开始,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审判的刑事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同时,对整风反右、三年困难时期及“四清”运动中的有诉案件进行复查。到1985年,经复查维持原判的占复查案件总数的66.8%,撤销原判的占复查案件总数的33.2%;在撤销原判的案件中:免予刑事处分的占25.2%,宣告无罪的占70%,减刑的占3.32%,作其它处理的占1.48%。
四、司法行政
新中国成立后,铜陵县司法行政工作由县法院代办。1980年9月,县司法局成立,负责办理全县司法行政工作。1981年,乡镇开始配备司法助理员,到1985年,全县19个乡镇都配备了专职司法肋理员。
1951年5月5日,本县松城村调解委员会成立,对民间出现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1953年,全县各乡、镇调解委员会相继成立。1985年,全县调解委员会增加到232个,受理各类民事纠纷1267件,调解处理1085件,占受理数的85.6%。
1956年6月,铜陵县法律顾问处成立,业务受县法院领导。到1985年,县法律顾问处共回答当事人法律咨询1659人次;代写法律文书339份;办理刑事辩护131件;办理民事代理120件,非诉讼代理25件;有10个单位聘请县法律顾问处的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已办理法律事务133次。
1957年2月,县法院内设公证室,办理公证业务。1980年10月11日,铜陵县公证处成立,1985年,县公证处共办理各类公证业务484件。
1980年,县司法局成立后,采用广播、电影、幻灯、墙报、刊物、上法制课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到1985年,共编发《法制宣传》刊物101期,23890份;放映幻灯267场次;出墙报610期;上法制课229场次;举办法制宣传报告会、座谈会15次;举办法制宣传骨干培训班1次;出动法制宣传车5辆、36次。
〔机构沿革〕民国33年(1944)9月,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内设公安科。翌年9月,公安科人员随军北撤,机构消失。1949年4月,铜陵解放后,县公安局成立。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公安局被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所取代。1968年8月,县人民保卫组成立,代行公安局、法院的职权。1973年,恢复县公安局。1985年,县公安局内设11个股、室、所、队,下设3个公安分局,16个派出所。
〔社会治安〕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展大规模的剿匪反霸斗争,到1950年底,全县共破获匪特案件7起,捕获匪特110人。同年,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集中打击了土匪、恶霸和反动党团中的首恶分子。同时开展了取缔反动会道门及禁娼、禁赌、禁毒运动。1956年以后,加强了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并有计划地开展群众评审工作,为改造表现好的“四类分子”摘掉帽子。1958年,先后破获一贯道和先天道组织,给予道首以严厉的制裁。1978年,开始摘掉“四类分子”帽子,到1979年,全县“四类分子”帽子全部摘掉。1980年,开始对社会治安进行整顿。1983年8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活动。1985年,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认真做好预防犯罪工作,刑事犯罪活动大为减少。同年,刑事犯罪案件,比1983年下降了39.2%。
〔户籍管理〕新中国成立初期,户口由乡镇负责管理。1950年,大通镇、城关镇、顺安镇建立派出所后,3镇户口改由派出所负责管理,乡村户口仍由乡政府(公社)负责管理,并进行常住人口登记,建立户口簿,每年进行一次人口统计,对正常迁出、迁入、出生、死亡人口进行登记注册。1983年,各乡成立派出所后,乡村户口统一由乡派出所负责管理。
二、检察
〔机构沿革〕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检察机构逐步得到加强。1954年9月15日,县人民检察署成立。同年12月23日,改县人民检察署为县人民检察院。文化大革命中,县人民检察院,为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所代替。1978年9月16日,恢复县人民检察院。1985年,县人民检察院内设4个科、室。
〔刑事检察〕1955年,批捕各类人犯中,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报捕的占94.2%,直接受理的占5.8%;审查后决定起诉的各类案犯中,受理公安机关提请起诉的占94.4%,直接受理起诉的占5.6%。同年5月,县人民检察院开始派员出庭支持公诉。1981年,批捕各类人犯中,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占82%,直接受理的占18%;审查后决定起诉的各类案犯中,受理公安机关的占78.4%,直接受理的占21.6%。1985年,批捕各类人犯中,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占98.3%,直接受理的占1.7%;审查后决定起诉的各类案犯中,受理公安机关的占96.2%,直接受理的占3.8%。
〔经济检察〕1979年9月,县检察院恢复后,经济检察业务由法纪检察科受理。1983年3月 ,设经济检察科,负责受理经济检察业务。1985年,受理立案侦查的经济案件,占当年受理经济案件的26.7%。
〔监所检察〕县人民检察署成立后,即开展监所检察工作,但无专职人员。1980年,县人民检察院确定1名专职监所检察干部,实施对监所执行政策、法律监督。从1980年开始坚持一月一检查制度,到1985年,共对县看守所、拘留所实施检察299次。
三、法院
〔机构沿革〕民国33年(1944)9月,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设司法科。抗日战争胜利后,机构消失。铜陵解放后,县司法科成立。1950年6月10日,铜陵县人民法院成立。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人民法院由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所代替。1973年2月,恢复县人民法院体制。1985年,县人民法院内设5个庭、室,下设4个基层法庭。
〔刑事审判〕铜陵县人民法院自1950年6月成立,到1985年审判的各类人犯中,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占4.39%;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占0.26%;判处无期徒刑的占0.43%;判处有期徒刑的占52.52%;判处拘役的占1.88%;判处管制的占13.02%;作其它判决的占27.5%。
〔民事审判〕1950年到1985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3142件,其中:经调解结案的1520件,占48.4%;经判决结案的1052件,占33.5%;作终止、撤诉、移送处理的570件,占18.1%。在3142件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纠纷案2574件,占81.1%,财产权益纠纷案432件,占13.7%。〔经济审判 〕1981年4月,经济审判庭建立以前,曾受理少量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此后到1985年,共受理经济案件37件,其中盗伐、滥伐林木11件,经济合作纠纷26件。在26件经济合同纠纷案中,判结4件,调解15件,撤诉2件,移送1件等。
〔案件复查〕1956年6月,曾对1955年至1956年上半年审判的刑事案件进行复查。1962年,又对1957年到1961年审判的刑事案件进行复查。1977年开始,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审判的刑事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同时,对整风反右、三年困难时期及“四清”运动中的有诉案件进行复查。到1985年,经复查维持原判的占复查案件总数的66.8%,撤销原判的占复查案件总数的33.2%;在撤销原判的案件中:免予刑事处分的占25.2%,宣告无罪的占70%,减刑的占3.32%,作其它处理的占1.48%。
四、司法行政
新中国成立后,铜陵县司法行政工作由县法院代办。1980年9月,县司法局成立,负责办理全县司法行政工作。1981年,乡镇开始配备司法助理员,到1985年,全县19个乡镇都配备了专职司法肋理员。
1951年5月5日,本县松城村调解委员会成立,对民间出现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1953年,全县各乡、镇调解委员会相继成立。1985年,全县调解委员会增加到232个,受理各类民事纠纷1267件,调解处理1085件,占受理数的85.6%。
1956年6月,铜陵县法律顾问处成立,业务受县法院领导。到1985年,县法律顾问处共回答当事人法律咨询1659人次;代写法律文书339份;办理刑事辩护131件;办理民事代理120件,非诉讼代理25件;有10个单位聘请县法律顾问处的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已办理法律事务133次。
1957年2月,县法院内设公证室,办理公证业务。1980年10月11日,铜陵县公证处成立,1985年,县公证处共办理各类公证业务484件。
1980年,县司法局成立后,采用广播、电影、幻灯、墙报、刊物、上法制课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到1985年,共编发《法制宣传》刊物101期,23890份;放映幻灯267场次;出墙报610期;上法制课229场次;举办法制宣传报告会、座谈会15次;举办法制宣传骨干培训班1次;出动法制宣传车5辆、3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