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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委关于国营农场、劳改农场作为商品生产基地和领导关系的决定
[59]1042号
各地市县委,各国营农场、劳改农场党委:
全省国营农场(包括劳改农场)在各地党委领导下,有了很大发展。目前耕地面积已达到五十三万余亩,一九五九年预计能为国家生产粮食一亿一千五百万斤,皮棉二万零八百担,猪肉七百三十八吨,禽肉五百五十吨。为了进一步发展农场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供应出口和国内市场需要,并树立现代化农业的范例。现决定将正阳关、方邱湖、寿西湖、宣郎广、华阳河、淮南、阜蒙、龙亢、皖河、董峰湖、焦岗湖等十一个国营农场及白湖、白茅岭、丹山(宣城)、尚山(休宁)、九成坂(宿松)、蒙城新生农场、六安茶林场、黄山茶林场、砀山果园场、六安包兴饲养场等十个劳改农场,作为商品生产的基地,并归省直接管理,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上述国营农场及劳改农场,党的组织政治思想领导,仍按前规定由所在地的地、市委和县委领导。并同时加强场的生产领导,督促检查该场按时完成省规定的各项生产任务。业务上分别由省农业厅和公安厅直接领导。各场生产计划、投资、物资供应、产品调拨,均由两厅分别负责。非统配的物资,各地应予协助解决;农场需要兴修场内外水利工程,由省水利电力厅列入国家拨款计划,负责规划并帮助施工。
农场干部管理,仍按省委原规定执行。除农场现有人员、物资、资金等一律不许调动外,各地党委并根据农场畜牧生产任务需要的劳动力作统一安排,不够的随时给予解决。
二、作为商品生产基地的农场,应在搞好商品生产的同时,并且要搞好粮食生产,努力提高粮食产量,要保证口粮、种籽和饲料自给,不能因为发展农牧畜商品生产而放松粮食生产、仰赖外地调入粮食或饲料。农场之间余缺调剂,避免往返运输,粮食部门予以协助解决。
农场不承担粮食统购任务,但各场根据发展计划留够口粮、饲料和种籽后,如有余粮应交售当地粮食部门;为了便于农场利用粮食副产品作饲料,余粮由场自行加工交售成品。
三、凡生产商品基地的农场所生产的商品,由省掌握调拨;需要加工的物资由场直接送到加工厂,并作为所在县的生产任务,但不再经过中间商业环节。
四、农场利润以百分之五十用于农场扩大再生产,由主管厅掌握;百分之三十上缴作为财政收入,百分之二十作为所在地专县财政收入。
五、各地如有符合建立国营农场条件的大片土地可编报计划,以便有计划的安排建场。
以上各点,希即执行。
195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