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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的通知
皖政[1980]20号
各行署,各市、县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学,并报国务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将省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和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
安徽省省长,
安徽省副省长,
安徽省人民政府秘书长,
安徽省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基本建设委员会、农业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的主任,
安徽省财贸办公室、国防工业办公室、外事办公室的主任,
安徽省公安厅、民政厅、第一轻工业厅、第二轻工业厅、煤炭工业厅、冶金工业厅、机械工业厅、石油化学工业厅、交通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农垦厅、财政厅、商业厅、粮食厅、教育厅、卫生厅的厅长,
安徽省纺织工业局、建筑材料工业局、电子工业局、地质局、农业机械管理局、对外贸易局、司法局、文化局、高等教育局的局长,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主任,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行长。
共计五十人。
(二)原安徽省革命委员会的其余单位,如办公厅、室、直属局、领导小组等,仍为安徽省人民政府的直属工作机构。
(三)凡实行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如安徽省邮电管理局、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等,其领导关系仍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这些单位也是省人民政府的机构。
安徽省人民政府
1980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