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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治理整顿中积极引导乡镇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
皖政[1989] 62号
关于在治理整顿中积极引导乡镇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在治理整顿中,我省乡镇企业过高的发展速度得到控制,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正在进行调整,效益也有所提高,总的形势是好的。但是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有的地方生产大幅度下降,甚至出现负增长;有些同志对治理整顿理解不全面,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加上市场变化,生产经营困难增多,存在着滑坡的危险。为此,各地必须认真贯彻调整、整顿、改造、提高的方针,积极引导乡镇企业健康发展。当前,要切实注意掌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进一步提高对乡镇企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我省农业比重较大,农村人口多。发展乡镇企业,对于支援农业,解决就业,繁荣经济,增加收入和出口创汇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事实证明,乡镇企业已成为我省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国民经济中一支无法取代的重要力量。当前,继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乡镇企业,特别是乡村企业,对于发展和壮大农村新的集体经济,进一步增强以工补农能力,为农业积累资金,进而实现本世纪末国民生产总值翻两番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对此,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有足够的认识,保持清醒的头脑,发展乡镇企业的决心不能动摇。切不可重复一哄而上、一哄而下的历史教训。
二、认真搞好乡镇企业结构调整,切实加强内部管理
我省乡镇企业起步较迟,近几年发展速度较快,加上缺乏管理经验,存在着产品质量差,管理水平低,部分行业的布局不合理等问题。搞好乡镇企业的调整,不仅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也是帮助乡镇企业摆脱困境,渡过难关的重要措施。我们一定要坚决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积极搞好调整工作。
乡镇企业的调整,要按省政府皖政[1989] 48号文件执行。各地要从实际出发,以效益为原则,该保则保,该压则压,既不能只压不保,也不能只保不压。在那些起步较晚、基础薄弱但有条件的地方,应该继续坚持稳步发展。要鼓励发展与开发性农业相结合的企业,积极扶持和发展农副产品及当地原材料的加工企业;要发挥农村劳动力和传统工艺的优势,积极发展出口创汇产品,为人民生活服务的日用工业品,为大工业配套和直接为农业服务的产品。对那些消耗高、质量差、污染严重以及与大企业争原料、争能源而效益又很差的企业,要下决心进行整顿,限期进行改造;对其中无法改造的,要坚决关停并转。
调整中,乡镇企业要重视加强内部各项管理,提高企业素质。当前要特别注意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搞好利润分配和清产核资;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积极组织回收应收的销售货款,追回私人贪、占、挪、借资金,缓解乡镇企业当前资金困难。所有企业都应端正经营作风,提倡艰苦创业,反腐败,重廉洁。
三、积极引导乡村集体企业的发展,继续鼓励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合法经营
乡村集体企业是乡镇企业的主体,是以工补农,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我省乡村集体企业比较薄弱,村办企业更是一条“短腿”。各地必须积极引导和帮助发展乡村集体企业,重点发展开发型、服务型、加工型的集体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尊重群众意愿,不搞强迫集资,不搞平调。从一开始就要抓好管理,坚持按劳分配,扩大积累,逐步发展壮大。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的、必要的补充,要加强管理和引导,鼓励它们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继续发展。要教育他们守法经营,照章纳税。要正确处理好企业主与工人的关系,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
四、继续实行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厂长(经理)负责制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厂长(经理)负责制,是乡镇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项重大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应继续实行,并逐步加以完善。要注意解决承包中某些企业存在的择人不当、短期行为和分光、吃光等问题。要切实挑选那些懂技术、善经营和政治素质较好的人担任厂长(经理)。要合理确定承包基数,正确处理企业、职工和承包者的分配关系。承包者的收入一般只能相当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额的三至五倍;承包企业要保证税后利润的60%用于扩大再生产,逐步提高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
要继续实行销售承包责任制。购销人员的合法收入要予以保护,提成过高的,要合理调整提成比例。承包者和购销人员实际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应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五、保持政策的相对稳定,正确掌握政策界限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所制定的发展乡镇企业的基本政策是正确的,要继续贯彻执行。当前,在治理整顿中,要特别注意掌握以下一些政策界限: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以前有些做法与现行规定不符,但属于过去政策规定允许的,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不再追究责任。对于前几年在发展农村商品经济中作过贡献的乡镇企业厂长(经理),要保护他们的积极性。对他们工作中的问题,应作具体分析,妥善处理。一时拿不准的案件宁可先作冷处理。要严格执行乡镇企业财务成本核算办法,业务活动费要控制在销售额的千分之五以内从紧列支,并明确规定开支范围,保证用于乡镇企业正常的业务往来必需的项目。
对乡镇企业查补税收,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范围和有关税收法规政策进行。对确需补税且数额较大、一时交不齐的企业,可以分期分批缴纳,注意不要把企业搞垮。
目前,正在进行的企业更换营业执照工作,情况复杂,政策性强,要慎重对待。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审查、核实企业的经济性质。对名为集体、实为个体或私人的企业不能再挂集体牌子。对联户办企业,能够按照集体企业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主要实行按劳分配,提留公共积累,股金分红的比例不超过集资额的15%,可以登记为集体企业,集资的股金不愿退的可以继续保留,归个人所有,继续分红。由乡、村集体组织的工业生产,分散到农民家庭制作,实行集体和家庭双层经营形式的,可以按集体企业对待。对于所有制性质暂时难以确定的,可先视为集体企业进行登记。在更换营业执照过程中,注册资金不足的,可先作变通处理,但要限期达到规定要求。
六、在调整中继续给予乡镇企业必要的扶持
我省乡镇企业基础差,水平低,需要各方面继续给予扶持。经济综合部门要逐步把乡村骨干企业,特别是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工业企业,生产部优、省优产品的企业,重点出口创汇企业及效益好、利税大,对地方财政收入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分别纳入省地(市)县计划,供应必要的能源和原材料。但对大多数企业来说,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产、供、销仍将靠市场调节。因此,在清理整顿乡镇企业公司的过程中,凡符合社会需要直接服务于生产的公司应予保留,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经国家批准和有关部门指定的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可以按有关规定经营煤炭、钢材等生产资料。银行安排乡镇企业的贷款额度应不低于一九八八年的水平,并积极帮助乡镇企业盘活资金。对效益好,直接为农业服务和出口创汇的企业,要给予重点扶持。
七、进一步加强对乡镇企业的领导
乡镇企业正处在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精神,继续坚持鼓励和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一定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发现典型,总结经验,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对那些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如各级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过问,副职分工和下派干部专管,成立协调组织统筹解决乡镇企业发展中的问题,组织各部门支持乡镇企业,鼓励科技人员承包、领办乡镇企业等,应当继续坚持。要充分肯定和保护农村基层干部发展乡镇企业的积极性。县及县以下政府要把乡镇企业的调整、整顿、改造、提高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当前要着重帮助乡镇企业渡难关,求生存,积极引导乡镇企业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乡镇企业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应予充实加强。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皖政[1989] 62号
关于在治理整顿中积极引导乡镇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在治理整顿中,我省乡镇企业过高的发展速度得到控制,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正在进行调整,效益也有所提高,总的形势是好的。但是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有的地方生产大幅度下降,甚至出现负增长;有些同志对治理整顿理解不全面,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加上市场变化,生产经营困难增多,存在着滑坡的危险。为此,各地必须认真贯彻调整、整顿、改造、提高的方针,积极引导乡镇企业健康发展。当前,要切实注意掌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进一步提高对乡镇企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我省农业比重较大,农村人口多。发展乡镇企业,对于支援农业,解决就业,繁荣经济,增加收入和出口创汇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事实证明,乡镇企业已成为我省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国民经济中一支无法取代的重要力量。当前,继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乡镇企业,特别是乡村企业,对于发展和壮大农村新的集体经济,进一步增强以工补农能力,为农业积累资金,进而实现本世纪末国民生产总值翻两番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对此,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有足够的认识,保持清醒的头脑,发展乡镇企业的决心不能动摇。切不可重复一哄而上、一哄而下的历史教训。
二、认真搞好乡镇企业结构调整,切实加强内部管理
我省乡镇企业起步较迟,近几年发展速度较快,加上缺乏管理经验,存在着产品质量差,管理水平低,部分行业的布局不合理等问题。搞好乡镇企业的调整,不仅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也是帮助乡镇企业摆脱困境,渡过难关的重要措施。我们一定要坚决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积极搞好调整工作。
乡镇企业的调整,要按省政府皖政[1989] 48号文件执行。各地要从实际出发,以效益为原则,该保则保,该压则压,既不能只压不保,也不能只保不压。在那些起步较晚、基础薄弱但有条件的地方,应该继续坚持稳步发展。要鼓励发展与开发性农业相结合的企业,积极扶持和发展农副产品及当地原材料的加工企业;要发挥农村劳动力和传统工艺的优势,积极发展出口创汇产品,为人民生活服务的日用工业品,为大工业配套和直接为农业服务的产品。对那些消耗高、质量差、污染严重以及与大企业争原料、争能源而效益又很差的企业,要下决心进行整顿,限期进行改造;对其中无法改造的,要坚决关停并转。
调整中,乡镇企业要重视加强内部各项管理,提高企业素质。当前要特别注意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搞好利润分配和清产核资;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积极组织回收应收的销售货款,追回私人贪、占、挪、借资金,缓解乡镇企业当前资金困难。所有企业都应端正经营作风,提倡艰苦创业,反腐败,重廉洁。
三、积极引导乡村集体企业的发展,继续鼓励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合法经营
乡村集体企业是乡镇企业的主体,是以工补农,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我省乡村集体企业比较薄弱,村办企业更是一条“短腿”。各地必须积极引导和帮助发展乡村集体企业,重点发展开发型、服务型、加工型的集体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尊重群众意愿,不搞强迫集资,不搞平调。从一开始就要抓好管理,坚持按劳分配,扩大积累,逐步发展壮大。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的、必要的补充,要加强管理和引导,鼓励它们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继续发展。要教育他们守法经营,照章纳税。要正确处理好企业主与工人的关系,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
四、继续实行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厂长(经理)负责制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厂长(经理)负责制,是乡镇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项重大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应继续实行,并逐步加以完善。要注意解决承包中某些企业存在的择人不当、短期行为和分光、吃光等问题。要切实挑选那些懂技术、善经营和政治素质较好的人担任厂长(经理)。要合理确定承包基数,正确处理企业、职工和承包者的分配关系。承包者的收入一般只能相当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额的三至五倍;承包企业要保证税后利润的60%用于扩大再生产,逐步提高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
要继续实行销售承包责任制。购销人员的合法收入要予以保护,提成过高的,要合理调整提成比例。承包者和购销人员实际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应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五、保持政策的相对稳定,正确掌握政策界限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所制定的发展乡镇企业的基本政策是正确的,要继续贯彻执行。当前,在治理整顿中,要特别注意掌握以下一些政策界限: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以前有些做法与现行规定不符,但属于过去政策规定允许的,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不再追究责任。对于前几年在发展农村商品经济中作过贡献的乡镇企业厂长(经理),要保护他们的积极性。对他们工作中的问题,应作具体分析,妥善处理。一时拿不准的案件宁可先作冷处理。要严格执行乡镇企业财务成本核算办法,业务活动费要控制在销售额的千分之五以内从紧列支,并明确规定开支范围,保证用于乡镇企业正常的业务往来必需的项目。
对乡镇企业查补税收,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范围和有关税收法规政策进行。对确需补税且数额较大、一时交不齐的企业,可以分期分批缴纳,注意不要把企业搞垮。
目前,正在进行的企业更换营业执照工作,情况复杂,政策性强,要慎重对待。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审查、核实企业的经济性质。对名为集体、实为个体或私人的企业不能再挂集体牌子。对联户办企业,能够按照集体企业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主要实行按劳分配,提留公共积累,股金分红的比例不超过集资额的15%,可以登记为集体企业,集资的股金不愿退的可以继续保留,归个人所有,继续分红。由乡、村集体组织的工业生产,分散到农民家庭制作,实行集体和家庭双层经营形式的,可以按集体企业对待。对于所有制性质暂时难以确定的,可先视为集体企业进行登记。在更换营业执照过程中,注册资金不足的,可先作变通处理,但要限期达到规定要求。
六、在调整中继续给予乡镇企业必要的扶持
我省乡镇企业基础差,水平低,需要各方面继续给予扶持。经济综合部门要逐步把乡村骨干企业,特别是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工业企业,生产部优、省优产品的企业,重点出口创汇企业及效益好、利税大,对地方财政收入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分别纳入省地(市)县计划,供应必要的能源和原材料。但对大多数企业来说,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产、供、销仍将靠市场调节。因此,在清理整顿乡镇企业公司的过程中,凡符合社会需要直接服务于生产的公司应予保留,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经国家批准和有关部门指定的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可以按有关规定经营煤炭、钢材等生产资料。银行安排乡镇企业的贷款额度应不低于一九八八年的水平,并积极帮助乡镇企业盘活资金。对效益好,直接为农业服务和出口创汇的企业,要给予重点扶持。
七、进一步加强对乡镇企业的领导
乡镇企业正处在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精神,继续坚持鼓励和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一定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发现典型,总结经验,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对那些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如各级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过问,副职分工和下派干部专管,成立协调组织统筹解决乡镇企业发展中的问题,组织各部门支持乡镇企业,鼓励科技人员承包、领办乡镇企业等,应当继续坚持。要充分肯定和保护农村基层干部发展乡镇企业的积极性。县及县以下政府要把乡镇企业的调整、整顿、改造、提高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当前要着重帮助乡镇企业渡难关,求生存,积极引导乡镇企业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乡镇企业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应予充实加强。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