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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代中期,淮南的大通、九龙岗矿产量增多,煤炭销售的组织机构随之逐步建立,当时两矿均设有“营运课”。同时,在田家庵、洛河镇、蚌埠、浦口等处设立煤场、营业所,负责转运和销售煤炭。民国27年(1938年)6月,日军侵占淮南煤矿后,淮南煤矿一切产、销经营等均由日军军部控制。民国34年(1945年),“淮南矿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在南京设营运处,在淮南设立矿山站,内设车运、船舶组,并派员驻矿,办理煤炭具体发运事项。同时,在上海、蚌埠、合肥等地设立办事处和营业所。淮南解放后,1949年3月,淮南煤矿局成立,局设立营运处,处内设运销、煤务、总务科,下辖上海、南京、蚌埠、合肥、裕溪口办事处和田家庵营业所。
建国初期,煤炭运销工作服从解放全国和恢复生产的需要,由华东支前司令部领导和安排。具体发运工作由营运部门派员押运,送货上门。大部分运给矿务局设在裕溪口、巢县、合肥、浦口、蚌埠等地的营业所或办事处,少部分直接运给用煤单位。1950年12月,中央燃料工业部决定自1951年1月1日起实行煤炭产、销分工,销售业务移交给中央燃料工业部经理司驻淮南办事处,同年10月决定将驻淮南办事处划归淮南矿务局领导。此后,矿务局设立运销科。次年成立运销处,下设运输、销售科。1951年,中国煤业建筑器材公司(简称煤建公司)成立后,矿务局设在各地的销售机构,移交给所在地的煤建公司,公司在矿设立收购站,负责煤炭收购和押运工作。1956年,燃料工业部、铁道部、商业部共同制定了“全国煤炭统一送货办法”,并实行合同订货。“送货办法”规定,煤建公司在矿上设的收购站移交给矿,运销部门按煤炭订货合同申报铁路运输计划、装车、办理结算;铁路部门按运输计划配车发运。从此,煤炭的分配、调运工作纳入了国民经济计划。1958年11月,安徽省煤炭工业厅成立后,厅内设煤炭处,除负责全省煤炭系统的煤炭运输、销售业务外,还承担安徽地方工业用煤的分配和调运任务,淮南和濉溪矿务局分别在经理处和财务处内设立运销科;宣广煤矿筹备处和安庆等地煤炭局、矿都设有供销处、科。1959年12月,省煤炭工业厅根据省编委的决定,撤销厅煤炭处,成立安徽省煤炭公司,除承担原煤炭处的全部工作外,并将省商业厅煤业建筑材料公司的市场煤炭业务划归该公司管理,实行产销合一,仍隶属省煤炭工业厅领导。1962年初,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又将市场用煤划归商业厅管理,同时撤销安徽省煤炭公司,改设煤炭分配调运处,其职责范围除煤炭运销业务外,又增设煤质科,负责煤炭质量和洗煤工作。
1962年1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重点矿务局设立调运专员,并成立调运专员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至1964年末撤销。
1964年2月,华东煤炭工业公司成立后,淮南、淮北矿务局划归该公司领导,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相应撤销,地方煤炭的分配调运由省经委负责。华东煤炭工业公司在经营管理室内设运销组,同时各分公司(当时的矿务局称为分公司)设供销办事处,受分公司和经营管理室的双重领导,办事处内设运销科,各矿设运销站,具体办理煤炭运输销售业务。1968年8月,华东煤炭工业公司撤销,淮南、淮北矿务局划归安徽省管理。在省煤炭化学工业局内,设运销组,办理全省煤炭运销业务。1969年底,省商业局管理的市场用煤业务又划回统一管理,同时将运销组改为安徽省煤炭分配运输公司,负责全省煤炭运销工作和地方工业市场用煤的计划分配、调拨、管理和节约等业务。1978年11月,省革命委员会决定成立安徽省燃料公司,隶属于省物资局领导,将省内工业、市场用煤业务划归该公司管理。1980年3月,又将地方煤矿的煤炭销售业务划归省燃料公司统一经营。1983年初,又将地方煤矿的煤炭运销业务划回省煤炭工业厅统一管理。同年6月,安徽煤炭工业公司运销处成立,同时将淮南、淮北矿务局的运销工作划归该处管理,直属煤炭工业部领导。1984年3月,皖北煤炭工业公司成立,在供销处内设立煤炭运销科,负责管理省属5个煤矿的煤炭运销和煤质工作。1985年2月,安徽煤炭工业公司撤销,淮南、淮北矿务局的煤炭运销业务,由煤炭工业部产品分配调运局直接管理至今。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加强煤炭调运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煤炭分配计划和调运政策,协调矿路关系,决定在重点产煤省及矿务局设立调运组(站)。1978年8月,省和淮南、淮北矿务局先后成立调运组(站),由国家物资总局直接领导,1983年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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