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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务管理制度及实施
一、固定资产管理
1966年以前,煤矿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1967年起,改按吨煤1.67元计提“维简费”,停止提折旧。1985年恢复提折旧率:淮南矿务局为5.56%,淮北矿务局为6.51%;皖北矿务局为4.8%,淮南煤矿机械厂为5%。固定资产调拨:1978年以前,全民所有制企业与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实行有偿调拨。1979年起,无论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还是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均实行有偿调拨。1985年改为矿务局所属煤炭企业之间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行无偿调拨,其它单位之间仍实行有偿调拨。
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权限:煤炭工业部规定年设计能力30万吨以上的整个矿井报废,需逐级审查,报部批准。年设计能力不足30万吨的整个矿井报废、局部巷道报废、主体设备及单位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财产报废由厅(局)审批。其它固定资产报废由矿务局审批。“两淮”体制上划后,矿务局行使审批权限,整套综采设备及单台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报部审批,其它固定资产报废由矿务局审批。
附:1986年淮南矿务局、淮北矿务局固定资产分类表
1986年淮南矿务局固定资产分类表

1986年淮北矿务局固定资产分类表

安徽省地方国营煤矿历年固定资产原值情况表

说明:立新矿1969年以前固定资产原值:1959年53.21万元,1960年74.06万元,1961年213.39万元,1962年154.04万元,1963年163.47万元,1964年166.81万元,1965年143.36万元,1966年165.22万元,1967年196.88万元,1968年196.88万元。

说明:1969年至1986年上列各矿,固定资产原值合计:1969年为196.88万元,1970年为202.03万元,1971年为400.30万元,1972年为451.87万元,1973年为1471.84万元,1974年为2446.90万元,1975年为3083.20万元,1976年3456.75万元,1977年4796.42万元,1978年为12468.42万元1979年为13712.33万元,1980年为13911.50万元,1981年为22077.83万元,1982年为23261.23万元,1983年为27809.51万元,1984年为29897.60万元,1985年为33003.28万元,1986年为35674.8万元。
二、流动资金管理
1951、1962、1979年,国营煤炭企业先后进行了三次清产核资。前两次核定的流动资金为全额资金,第三次核定的资金70— 75%为国拨资金(财政拨款),25—30%为银行贷款(信贷资金)。1985年起,企业流动资金全部划转为中国人民银行管理。
统配煤矿流动资产报废、报损审批权限:矿、厂在400元以内的,由矿、厂长批准核销;400元—— 1000元以内的,由矿务局审批;1000元以上的需报部审批,地方国营煤矿按各级财政规定报批。
三、成本管理
建国后安徽煤炭企业一直实行局、矿、区(队)、班组分级核算、分级管理的经济体制(或厂、车间、班组三级)。也有的实行局矿(厂)两级核算和局、矿(厂)、班组三级管理的核算形式。1976年以前,成本管理主要依靠国家颁布的成本核算制度、专业核算及报表分析。1976年以后,逐步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强化成本预测、控制和分析。
其一,实行各级领导成本责任制。在局领导下明确局、矿、区(车间)各级领导在成本管理中的纵向关系和责任。矿务局是企业生产经营的指挥和决策部门,局领导和“三总”(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统计师)对成本管理全面负责,统一制度纪律,统一计划,统一成本计算口径,统一成本开支范围,统一考核、奖罚办法。各矿在“五统一”的前提下,根据本矿(厂)特点,制订完成任务的实施方案,区(队)负责直接成本的控制、考核、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保证成本指标的完成。
其二,实行部门成本责任制。明确局(厂)矿(车间)各职能处科室在成本管理中的关系,即成本管理的横向关系。由财务部门把成本指标按部门职责分解落实到有关处室(科),由各部门制订措施确保完成。
安徽省地方国营煤矿历年单位成本情况表

说明:立新矿1970年以前单位成本:
1960年22.49,1961年18.37,1962年15.74,1963年14.87,1964年16.34,1965年13.10,1966年15.31,1967年28.42,1968年22.40,1969年21.80,1970年14.45

原煤成本项目变化情况表

四、企业利润核算与管理
煤矿企业利润核算与其他企业利润核算方法相同,即销售产品所得的收入减去成本后的余额。在实际工作中,它具体表现为企业上缴的税金和企业留利两部分。它是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综合性指标。
[税金]80年代以前,煤炭企业只交纳一种产品税,税率是:统配矿及省属矿1984年以前按销售收入的8%计提。1985年起税率调整为3%。地方国营煤炭企业1981年以前税率为8%,1982年到1984年调整为5%,1985年起调整为3%。80年代起,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稳定增长的需要,国家对煤炭行业税种、税率作了多次调整。到1986年底止,多种税收及财政附加费有:
(1)产品税:按销售收入的3%计征。
(2)增值税:按销售收入扣除原材料、燃料后的10%计征。
(3)建筑税:按自有资金完成的民用建筑预算价值的10%计征。
(4)城建维护税:按产品税的7%计征。
(5)教育经费附加:按产品税的1%计征。
(6)营业税:按营业额的5%计征。
(7)房产税:按企业民用建筑造价原值扣除30%的1.2%计征。
(8)车辆使用税:按机动车辆的乘人或不同吨位计税。
(9)所得税:实行利改税的煤炭企业,按盈利额大小实行不同计征率。
(10)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按折旧、维简费、利润减亏留成、超产煤加价收入的15%计征(财政附加)。煤炭系统统配煤矿及省直属矿折旧、维简费免交能源交通基金。
(11)奖金税:采掘工人免征,其他人员年奖金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免征,超过4个月至5个月以内的,超过部分税率为30%;超过5个月至6个月以内的,超过部分税率为100%;超过6个月的,超过部分税率为300%。
(12)排污费:按所在地政府规定的费率交纳。
(13)电力建设资金:按每度电加价2分钱计征(亏损企业不交)。
(14)资源税:统配矿按吨煤计征,亏损企业免征。地方国营煤矿尚未开征。
(15)耕地占用税:按实际征用亩数计征。两淮煤矿征用菜地每亩6000元,其它耕地每亩5000元。县(市)菜地每亩4500元,其它耕地每亩3500元。
[利润分配形式]
安徽煤炭企业利润分配大致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76年以前实行计划利润(亏损)制;第二阶段:从1976年起,利润分配形式逐步改革。
1976年—— 1979年实行企业基金制,完成8项技术经济指标的盈利企业和政策性亏损企业,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计划亏损企业按工资总额的3%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和供货合同的企业,不得提取企业基金。1980年起,国务院规定,对盈利企业超计划利润按一定比例留成,但安徽煤炭企业没有执行。
1981年到1983年,省批准淮南煤矿机械厂、皖北百善煤矿为扩权试点单位。把全部利润留成办法改为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办法。企业利润高于上年利润的,其中相当于上年利润部分,按核定的比例,提取基数利润留成基金;比上年增长的利润部分,提取30%的增长利润留成。完不成产量、质量、利润和供货合同4项指标的,每少完成1项扣利润留成(包括基数利润和增长利润留成)的10%。
1983年到1985年,省直属矿实行“包产量、包亏损”的经营承包责任制,产量递增、亏损递减包干。
1985年起,统配矿实行全行业“投入产出包干”,亏损一定6年不变;省属矿也比照统配矿办法,亏损一定5年不变。1986年起,统配煤矿及重点地方国营煤矿都推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或亏损包干制)把企业内部的纵向承包扩大为包产量(产值)、包盈亏、包吨煤工资含量(百元销售额工资含量)、包吨煤材料费、包储备资金、包技改资金等“六包”,有的开始实行局、矿、厂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制。
全省国营煤炭企业累计利税情况表

统配矿利润、税金、单位成本完成情况表

安徽省地方国营煤矿历年盈亏情况表

五、专用基金管理
50年代,煤炭企业专用基金只有大修理基金及企业基金(含医药卫生、福利补助金及企业奖励基金)两项。60年代初,专用基金的项目不变。原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的开拓延深及挖潜、革新、改造资金改为“四项费用”,由部专用拨款解决。到1986年底,专用基金及专用拨款项目有:
[维简基金]
1967年起,统配煤矿停止计提折旧,改为按吨煤1.47元提存维简基金,后改为1.5元、2元、4元。1986年恢复折旧,成本中计提折旧基金3.5元。井巷工程基金1.5元,向用户收取吨煤维简费2元,共计7元。地方国营煤矿中,省属矿从1982年起,吨煤维简费由3元提高到4元;地县国营煤矿提存5元;集体煤矿吨煤提存3元。1985年起,省属矿吨煤维简费由4元提高到7元,其中向用户收取3元。
[大修理基金]
从建国初到现在大修理基金一直没有变化。提存率为2—2.5%。
[职工生活福利基金]
包括原工资附加费11%(医药费及生活福利费),减亏留利分成及超产煤加价收入分成。
[职工奖励基全]
包括企业留利(减亏)分成、吨煤奖、包干工资结余奖、超产煤加价收入分成奖等。
[育林基金]按吨煤0.05—0.10元计提。
[科技发展基全]
按留利一定比例提存,地方煤矿未执行。
[生产发展基金]
地方国营煤矿按超产煤加价收入一定比例(60—75%)及按利润留成的比例(60—80%)留成。统配煤矿不设本项目。
[后备基金]
统配煤矿按企业留利、增产煤加价收入、超产煤议价增收的一定比例提存。
附:煤炭价格问题
一、煤炭价格调整1985年以来,由于煤炭价格背离价值的情况越来越突出,煤炭价格同其它生产资料的比价越来越不合理,国家对煤炭价格先后进行几次较大的调整。
(1)统配煤矿和省属煤矿的价格调整
1985年起,调整了4个煤种的比价,焦煤由110%调整到120%;肥煤由110%调整到120%;贫煤由85%调整到95%;褐煤由80%调整到83%。同时调整了17个品种的比价,扩大地区差的范围和幅度,安徽由原加价10%增加到20%。
1986年将计划递增煤炭加价50%改为以1986年上半年实际价格为基数,吨煤平均加价12%。将煤种由原来的10种增加到14种,新增的煤种为1/3焦煤、气肥煤、贫瘦煤及1/2中粘炭。其比价分别为118%、115%、98%和100%。
(2)其它国营煤矿调价:由省定价的立新、大通、五峰山、碎石岭、西山、港一、港二、周王、摇头岭等9个矿,1981年的价格平均每吨由21.46元提到26.99元;1984年4月起,煤价均提高10元。矿价提高后,用户负担不变,由燃料公司从省内企业使用大矿煤吨煤加价4元中补贴;1985年5月起,比照统配矿调价方案,9个矿煤价均提高5元。三次调价后,矿价分别为:立新39.8元,大通46元,五峰山43.5元,碎石岭35元,摇头岭45元,西山51元,港一44元,港二44元,周王49元。
二、实行两部价格制
1982年,省人民政府规定,超过国家计划的超产煤,每吨加价7元,后又增加到15元,地方国营煤矿比照执行。1983年,国家计委、经委、财政部规定,两淮煤矿1982年实际产量超过核定能力的部分,可在现行价格基础上加价25%;比1982年实际产量再增产部分,可在现行价格基础上加价50%;考核年度的原煤产量虽然尚未达到核定能力,但比1982年实际产量增产的部分,可在现行价格基础上加价25%,达到核定能力后再增产部分,可加价50%,市场民用煤不实行加价办法。1984年2月起,两淮超产煤加价平均加到每吨计划内产量的单价上去。原煤及洗原煤、洗选混煤,淮南每吨加3.20元,淮北每吨加1—8元;精煤淮南每吨加6.30元,淮北每吨加3.60元;洗选块煤淮南每吨加4.80元,淮北不加。1985年起,统配矿加价办法又改为:基数递增包干产量按调拨价加价50%,再增产的煤炭为超产煤,按调拨价加价1倍,其中由矿务局自销部分的超产煤,实行市场调节价。
省属煤矿超产煤1982年每吨加价7元,1983年每吨加价10元,1984年调整为15元,1985年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省里定价的9个地县国营煤矿超产煤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实行价外价
1985年起,统配煤矿每吨煤向用户收取维简费2元。1986年起,省属煤矿每吨煤向用户加收维简费3元。另外,铁路、公路专用线按部规定标准收取维简费,一并向用户结算。年终铁路、公路专用线维简费有结余转入维简基金。
1966年以前,煤矿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1967年起,改按吨煤1.67元计提“维简费”,停止提折旧。1985年恢复提折旧率:淮南矿务局为5.56%,淮北矿务局为6.51%;皖北矿务局为4.8%,淮南煤矿机械厂为5%。固定资产调拨:1978年以前,全民所有制企业与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实行有偿调拨。1979年起,无论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还是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均实行有偿调拨。1985年改为矿务局所属煤炭企业之间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行无偿调拨,其它单位之间仍实行有偿调拨。
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权限:煤炭工业部规定年设计能力30万吨以上的整个矿井报废,需逐级审查,报部批准。年设计能力不足30万吨的整个矿井报废、局部巷道报废、主体设备及单位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财产报废由厅(局)审批。其它固定资产报废由矿务局审批。“两淮”体制上划后,矿务局行使审批权限,整套综采设备及单台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报部审批,其它固定资产报废由矿务局审批。
附:1986年淮南矿务局、淮北矿务局固定资产分类表
1986年淮南矿务局固定资产分类表

1986年淮北矿务局固定资产分类表

安徽省地方国营煤矿历年固定资产原值情况表

说明:立新矿1969年以前固定资产原值:1959年53.21万元,1960年74.06万元,1961年213.39万元,1962年154.04万元,1963年163.47万元,1964年166.81万元,1965年143.36万元,1966年165.22万元,1967年196.88万元,1968年196.88万元。

说明:1969年至1986年上列各矿,固定资产原值合计:1969年为196.88万元,1970年为202.03万元,1971年为400.30万元,1972年为451.87万元,1973年为1471.84万元,1974年为2446.90万元,1975年为3083.20万元,1976年3456.75万元,1977年4796.42万元,1978年为12468.42万元1979年为13712.33万元,1980年为13911.50万元,1981年为22077.83万元,1982年为23261.23万元,1983年为27809.51万元,1984年为29897.60万元,1985年为33003.28万元,1986年为35674.8万元。
二、流动资金管理
1951、1962、1979年,国营煤炭企业先后进行了三次清产核资。前两次核定的流动资金为全额资金,第三次核定的资金70— 75%为国拨资金(财政拨款),25—30%为银行贷款(信贷资金)。1985年起,企业流动资金全部划转为中国人民银行管理。
统配煤矿流动资产报废、报损审批权限:矿、厂在400元以内的,由矿、厂长批准核销;400元—— 1000元以内的,由矿务局审批;1000元以上的需报部审批,地方国营煤矿按各级财政规定报批。
三、成本管理
建国后安徽煤炭企业一直实行局、矿、区(队)、班组分级核算、分级管理的经济体制(或厂、车间、班组三级)。也有的实行局矿(厂)两级核算和局、矿(厂)、班组三级管理的核算形式。1976年以前,成本管理主要依靠国家颁布的成本核算制度、专业核算及报表分析。1976年以后,逐步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强化成本预测、控制和分析。
其一,实行各级领导成本责任制。在局领导下明确局、矿、区(车间)各级领导在成本管理中的纵向关系和责任。矿务局是企业生产经营的指挥和决策部门,局领导和“三总”(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统计师)对成本管理全面负责,统一制度纪律,统一计划,统一成本计算口径,统一成本开支范围,统一考核、奖罚办法。各矿在“五统一”的前提下,根据本矿(厂)特点,制订完成任务的实施方案,区(队)负责直接成本的控制、考核、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保证成本指标的完成。
其二,实行部门成本责任制。明确局(厂)矿(车间)各职能处科室在成本管理中的关系,即成本管理的横向关系。由财务部门把成本指标按部门职责分解落实到有关处室(科),由各部门制订措施确保完成。
安徽省地方国营煤矿历年单位成本情况表

说明:立新矿1970年以前单位成本:
1960年22.49,1961年18.37,1962年15.74,1963年14.87,1964年16.34,1965年13.10,1966年15.31,1967年28.42,1968年22.40,1969年21.80,1970年14.45

原煤成本项目变化情况表

四、企业利润核算与管理
煤矿企业利润核算与其他企业利润核算方法相同,即销售产品所得的收入减去成本后的余额。在实际工作中,它具体表现为企业上缴的税金和企业留利两部分。它是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综合性指标。
[税金]80年代以前,煤炭企业只交纳一种产品税,税率是:统配矿及省属矿1984年以前按销售收入的8%计提。1985年起税率调整为3%。地方国营煤炭企业1981年以前税率为8%,1982年到1984年调整为5%,1985年起调整为3%。80年代起,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稳定增长的需要,国家对煤炭行业税种、税率作了多次调整。到1986年底止,多种税收及财政附加费有:
(1)产品税:按销售收入的3%计征。
(2)增值税:按销售收入扣除原材料、燃料后的10%计征。
(3)建筑税:按自有资金完成的民用建筑预算价值的10%计征。
(4)城建维护税:按产品税的7%计征。
(5)教育经费附加:按产品税的1%计征。
(6)营业税:按营业额的5%计征。
(7)房产税:按企业民用建筑造价原值扣除30%的1.2%计征。
(8)车辆使用税:按机动车辆的乘人或不同吨位计税。
(9)所得税:实行利改税的煤炭企业,按盈利额大小实行不同计征率。
(10)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按折旧、维简费、利润减亏留成、超产煤加价收入的15%计征(财政附加)。煤炭系统统配煤矿及省直属矿折旧、维简费免交能源交通基金。
(11)奖金税:采掘工人免征,其他人员年奖金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免征,超过4个月至5个月以内的,超过部分税率为30%;超过5个月至6个月以内的,超过部分税率为100%;超过6个月的,超过部分税率为300%。
(12)排污费:按所在地政府规定的费率交纳。
(13)电力建设资金:按每度电加价2分钱计征(亏损企业不交)。
(14)资源税:统配矿按吨煤计征,亏损企业免征。地方国营煤矿尚未开征。
(15)耕地占用税:按实际征用亩数计征。两淮煤矿征用菜地每亩6000元,其它耕地每亩5000元。县(市)菜地每亩4500元,其它耕地每亩3500元。
[利润分配形式]
安徽煤炭企业利润分配大致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76年以前实行计划利润(亏损)制;第二阶段:从1976年起,利润分配形式逐步改革。
1976年—— 1979年实行企业基金制,完成8项技术经济指标的盈利企业和政策性亏损企业,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计划亏损企业按工资总额的3%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和供货合同的企业,不得提取企业基金。1980年起,国务院规定,对盈利企业超计划利润按一定比例留成,但安徽煤炭企业没有执行。
1981年到1983年,省批准淮南煤矿机械厂、皖北百善煤矿为扩权试点单位。把全部利润留成办法改为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办法。企业利润高于上年利润的,其中相当于上年利润部分,按核定的比例,提取基数利润留成基金;比上年增长的利润部分,提取30%的增长利润留成。完不成产量、质量、利润和供货合同4项指标的,每少完成1项扣利润留成(包括基数利润和增长利润留成)的10%。
1983年到1985年,省直属矿实行“包产量、包亏损”的经营承包责任制,产量递增、亏损递减包干。
1985年起,统配矿实行全行业“投入产出包干”,亏损一定6年不变;省属矿也比照统配矿办法,亏损一定5年不变。1986年起,统配煤矿及重点地方国营煤矿都推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或亏损包干制)把企业内部的纵向承包扩大为包产量(产值)、包盈亏、包吨煤工资含量(百元销售额工资含量)、包吨煤材料费、包储备资金、包技改资金等“六包”,有的开始实行局、矿、厂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制。
全省国营煤炭企业累计利税情况表

统配矿利润、税金、单位成本完成情况表

安徽省地方国营煤矿历年盈亏情况表

五、专用基金管理
50年代,煤炭企业专用基金只有大修理基金及企业基金(含医药卫生、福利补助金及企业奖励基金)两项。60年代初,专用基金的项目不变。原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的开拓延深及挖潜、革新、改造资金改为“四项费用”,由部专用拨款解决。到1986年底,专用基金及专用拨款项目有:
[维简基金]
1967年起,统配煤矿停止计提折旧,改为按吨煤1.47元提存维简基金,后改为1.5元、2元、4元。1986年恢复折旧,成本中计提折旧基金3.5元。井巷工程基金1.5元,向用户收取吨煤维简费2元,共计7元。地方国营煤矿中,省属矿从1982年起,吨煤维简费由3元提高到4元;地县国营煤矿提存5元;集体煤矿吨煤提存3元。1985年起,省属矿吨煤维简费由4元提高到7元,其中向用户收取3元。
[大修理基金]
从建国初到现在大修理基金一直没有变化。提存率为2—2.5%。
[职工生活福利基金]
包括原工资附加费11%(医药费及生活福利费),减亏留利分成及超产煤加价收入分成。
[职工奖励基全]
包括企业留利(减亏)分成、吨煤奖、包干工资结余奖、超产煤加价收入分成奖等。
[育林基金]按吨煤0.05—0.10元计提。
[科技发展基全]
按留利一定比例提存,地方煤矿未执行。
[生产发展基金]
地方国营煤矿按超产煤加价收入一定比例(60—75%)及按利润留成的比例(60—80%)留成。统配煤矿不设本项目。
[后备基金]
统配煤矿按企业留利、增产煤加价收入、超产煤议价增收的一定比例提存。
附:煤炭价格问题
一、煤炭价格调整1985年以来,由于煤炭价格背离价值的情况越来越突出,煤炭价格同其它生产资料的比价越来越不合理,国家对煤炭价格先后进行几次较大的调整。
(1)统配煤矿和省属煤矿的价格调整
1985年起,调整了4个煤种的比价,焦煤由110%调整到120%;肥煤由110%调整到120%;贫煤由85%调整到95%;褐煤由80%调整到83%。同时调整了17个品种的比价,扩大地区差的范围和幅度,安徽由原加价10%增加到20%。
1986年将计划递增煤炭加价50%改为以1986年上半年实际价格为基数,吨煤平均加价12%。将煤种由原来的10种增加到14种,新增的煤种为1/3焦煤、气肥煤、贫瘦煤及1/2中粘炭。其比价分别为118%、115%、98%和100%。
(2)其它国营煤矿调价:由省定价的立新、大通、五峰山、碎石岭、西山、港一、港二、周王、摇头岭等9个矿,1981年的价格平均每吨由21.46元提到26.99元;1984年4月起,煤价均提高10元。矿价提高后,用户负担不变,由燃料公司从省内企业使用大矿煤吨煤加价4元中补贴;1985年5月起,比照统配矿调价方案,9个矿煤价均提高5元。三次调价后,矿价分别为:立新39.8元,大通46元,五峰山43.5元,碎石岭35元,摇头岭45元,西山51元,港一44元,港二44元,周王49元。
二、实行两部价格制
1982年,省人民政府规定,超过国家计划的超产煤,每吨加价7元,后又增加到15元,地方国营煤矿比照执行。1983年,国家计委、经委、财政部规定,两淮煤矿1982年实际产量超过核定能力的部分,可在现行价格基础上加价25%;比1982年实际产量再增产部分,可在现行价格基础上加价50%;考核年度的原煤产量虽然尚未达到核定能力,但比1982年实际产量增产的部分,可在现行价格基础上加价25%,达到核定能力后再增产部分,可加价50%,市场民用煤不实行加价办法。1984年2月起,两淮超产煤加价平均加到每吨计划内产量的单价上去。原煤及洗原煤、洗选混煤,淮南每吨加3.20元,淮北每吨加1—8元;精煤淮南每吨加6.30元,淮北每吨加3.60元;洗选块煤淮南每吨加4.80元,淮北不加。1985年起,统配矿加价办法又改为:基数递增包干产量按调拨价加价50%,再增产的煤炭为超产煤,按调拨价加价1倍,其中由矿务局自销部分的超产煤,实行市场调节价。
省属煤矿超产煤1982年每吨加价7元,1983年每吨加价10元,1984年调整为15元,1985年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省里定价的9个地县国营煤矿超产煤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实行价外价
1985年起,统配煤矿每吨煤向用户收取维简费2元。1986年起,省属煤矿每吨煤向用户加收维简费3元。另外,铁路、公路专用线按部规定标准收取维简费,一并向用户结算。年终铁路、公路专用线维简费有结余转入维简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