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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关于上收铜陵有色金属公司的报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文件
皖政[1984]122号
[84]中色计1523号
关于上收铜陵有色金属公司的报告
国家经委:
遵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成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53号文件)的精神,我们共同对上收铜陵有色金属公司的事宜进行了协商,现报告如下:
一、将中央原下放给安徽省的铜陵有色金属公司,从一九八五年元月一日起上收归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直属。
二、关于财政基数划转问题。双方同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铜陵有色金属公司上收后,地方参与利润“二·八”分成。
三、关于产品分成问题。铜陵有色金属公司上收后,按国家规定,自产矿产铜按3%留给地方。
四、企业上收后,原有的供应和生产协作关系保持不变,地方要继续支持并促进铜陵有色金属公司生产建设的发展。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予批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上收铜陵有色金属公司的协商纪要
一九八四年十月三十日至十一月九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与安徽省人民政府就上收铜陵有色金属公司的问题进行了协商,现将协商的有关事宜纪要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83)53号文件,安徽省同意将铜陵有色金属公司上划归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直属。
二、关于财政基数划转问题,双方议定按一九八四年预计入库利润1850至1900万元为基数计算,以80%上划中央财政,20%列入地方财政。至于矿区的市政建设费,在第二步利改税的地方四税开征前,仍按原渠道解决,最多不超过200万元。地方四税开征后,按国家规定办法执行。
三、产品分配
1.关于铜陵有色金属公司调给芜湖冶炼厂粗铜加工问题,双方同意在维持现有1.8万吨水平的基础上,随着铜陵有色金属公司生产的发展和进口铜原料的增加而逐年有所增加,直至达到2.5万吨能力。
2.铜陵有色金属公司生产的硫酸、硫精砂保持现在的供应渠道不变,供应给安徽省的数量维持一九八四年的计划水平。安徽省要求,磷铵工程投产后,需要铜陵有色金属公司供应到18万吨硫酸,总公司表示赞同。铜陵有色金属公司副产铁精砂、硫酸渣按全额15%留给企业,其余85%由安徽省分配使用。
3.铜陵有色金属公司上收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产矿产铜3%留给地方。
四、转供电问题。铜陵有色金属公司上收后,转供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乡村用电仍保持原来关系不变,国家有新的规定则按国家规定办。
五、铜陵有色金属公司上收后,在生产用电、地方材料供应、兴办集体企业、土地征用等方面,省、市继续给予支持。
以上《纪要》双方要严格执行,不得单方作任何改变。
安徽省人民政府苏桦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茅林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九日
皖政[1984]122号
[84]中色计1523号
关于上收铜陵有色金属公司的报告
国家经委:
遵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成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53号文件)的精神,我们共同对上收铜陵有色金属公司的事宜进行了协商,现报告如下:
一、将中央原下放给安徽省的铜陵有色金属公司,从一九八五年元月一日起上收归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直属。
二、关于财政基数划转问题。双方同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铜陵有色金属公司上收后,地方参与利润“二·八”分成。
三、关于产品分成问题。铜陵有色金属公司上收后,按国家规定,自产矿产铜按3%留给地方。
四、企业上收后,原有的供应和生产协作关系保持不变,地方要继续支持并促进铜陵有色金属公司生产建设的发展。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予批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上收铜陵有色金属公司的协商纪要
一九八四年十月三十日至十一月九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与安徽省人民政府就上收铜陵有色金属公司的问题进行了协商,现将协商的有关事宜纪要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83)53号文件,安徽省同意将铜陵有色金属公司上划归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直属。
二、关于财政基数划转问题,双方议定按一九八四年预计入库利润1850至1900万元为基数计算,以80%上划中央财政,20%列入地方财政。至于矿区的市政建设费,在第二步利改税的地方四税开征前,仍按原渠道解决,最多不超过200万元。地方四税开征后,按国家规定办法执行。
三、产品分配
1.关于铜陵有色金属公司调给芜湖冶炼厂粗铜加工问题,双方同意在维持现有1.8万吨水平的基础上,随着铜陵有色金属公司生产的发展和进口铜原料的增加而逐年有所增加,直至达到2.5万吨能力。
2.铜陵有色金属公司生产的硫酸、硫精砂保持现在的供应渠道不变,供应给安徽省的数量维持一九八四年的计划水平。安徽省要求,磷铵工程投产后,需要铜陵有色金属公司供应到18万吨硫酸,总公司表示赞同。铜陵有色金属公司副产铁精砂、硫酸渣按全额15%留给企业,其余85%由安徽省分配使用。
3.铜陵有色金属公司上收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产矿产铜3%留给地方。
四、转供电问题。铜陵有色金属公司上收后,转供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乡村用电仍保持原来关系不变,国家有新的规定则按国家规定办。
五、铜陵有色金属公司上收后,在生产用电、地方材料供应、兴办集体企业、土地征用等方面,省、市继续给予支持。
以上《纪要》双方要严格执行,不得单方作任何改变。
安徽省人民政府苏桦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茅林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