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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清朝前期,安徽对烟草制品的管理仅限于征税,至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方规定烟叶、烟丝销售商必须请领执照,初露专营管理之端倪。 民国4年(1915年)9月16日,安徽省烟酒公卖局奉命成立,对全省烟酒经营活动实行官督商销管理制度。主要职责为收取公卖费、烟叶税费及卷烟价格管理等。 建国后,安徽对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大致分为统一领导、分口负责管理,产销合一、供产合一管理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三个时期。其间,烟叶种植、收购、调拨供应,卷烟生产、销售等业务,几分几合,变化频繁。 1980年10月,安徽在全国率先组建省烟草工业公司,实行产供销、人财物、内外贸集中统一管理体制。并逐步理顺建立了组织、人事、计划、财务、物资、生产、经营、劳动、工资等管理制度。 1983年9月,国务院颁布《烟草专卖条例》后,安徽各级烟草专卖局相继成立,全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逐渐纳入法制轨道。其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本着“依法管理,依法治烟”的原则,进一步强化专卖管理,加强对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工艺技术、设备引进、财务物价、劳动工资、安全保卫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