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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企业活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为了进一步调动邮电基层企业的积极性,依靠各方面力量,加快我省通信事业的发展,现根据全国邮电工作会议精神和邮电部《关于扩大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权限的暂行规定》,对扩大地、市、县局及省局直属单位管理权限,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经营管理
在贯彻邮电部为发展邮电通信事业制定的经营方针、政策的前提下,各地、市、县局有权同各部门、各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单位联合建设通信设施;并可自行决定集资和经营方式,也可利用外资、侨资和国内无息或低息贷款进行通信建设,但不得与外商合资经营。
在贯彻邮电部技术政策、技术标准、网络规划和引进政策的前提下,可经地方政府批准,利用地方外汇、投资引进关键设备和通信技术。
在贯彻统一规章制度,保证提高邮电通信社会效益和自身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各局有权决定邮电支局、所和其他服务网点的设、撤和调整,但必须按照相关业务规章办好各种手续和准备工作,并报省局备案。
在不影响全程全网的前提下,各局均有权开办地方性邮电业务和新的邮电服务项目,以及依靠社会力量,鼓励和支持集体、个人委办代办邮电业务。
二、地方性邮电业务资费
按照邮电资费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现行业务规定,对地方性邮电业务资费,除市内电话初装费、改制费、农村电话资费、包裹逾期保管费、送包送汇费、电报专送费等需由省局制订并分别报经省政府批准和向邮电部报备,在省内统一执行外,其他自行开办的地方性邮电业务和新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各局制订并报当地政府批准,报省局备案执行。市内电话初装费、改制费,可根据当地不同情况和经营方式,报经当地政府批准,按现行标准在适当幅度内浮动。
地方性报刊发行费率按省局规定,由各地发报刊局与相关报刊社签订合同。报刊社、广播电视台等单位非邮发的报刊(如智力测试、最佳评选、彩票、汇编合订本等),要求邮局发行、代售的,可由当地发报刊局与相关报刊社、广播电视台共同商订发行费率,签订合同办理。
三、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
基本建设投资改拨款为贷款后,属于邮电部管理的项目,由省局按照邮电部下达的计划,下达相关局组织实施。属于省定建设项目,根据部下达的投资指标由省局统筹安排平衡确定。地方政府投资以及当地社会集资项目,均纳入地方计划。具体管理权限规定如下:
1.一级干线和二级干线的长途电信建设、邮政枢纽建设、由部或省局对计划项目进行统筹安排,由建设单位分别对部或省局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所需投资除土建部分按提取折旧基金比例实行分摊外,由部或省局安排解决。
2.市内电话由各局建设、管理和经营,计划项目报省局或地方政府确定,所需投资由地方政府或建设单位筹集、用户投资或向当地申请贷款解决。对新建综合自动电话局(不含分局和自动电话扩容),省局按确定项目的总概算,给予30%的一次性补助。其中引进程控工程所需外汇向地方政府申请解决,项目纳入地方计划。
3.其他生产性建设项目,如邮电生产用房屋建筑物、城市邮电支局(所)房屋等,均由各局自行安排编报项目计划,所需投资均由建设单位自筹或贷款解决。对地、市局建设2000平方米以上的和县局建设1000平方米以上的邮电综合生产用房屋,省局按确定项目的总概算给予30%的一次性补助。
4.一级干线长途电信、邮政设备和二级干线长途电信设备、跨地市长途邮政运输设备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计划,由各局报省局统筹安排。市话和其他各类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大修理计划统由各单位根据留成资金情况自行安排。
四、资金管理
1.一级干线邮电固定资产和二级干线长途电信各类固定资产,包括机械设备、线路设备、运输设备和二级干线邮政运输设备(即:合肥、蚌埠、芜湖邮车站的车辆)的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和线路改造资金,由各相关局提取列帐后,全数上缴省局。
2.市内电话固定资产的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和线路改造资金,生产性房屋建筑物、邮政机械设备、邮政运输设备(不含干线邮车站的邮运车辆)、机要通信机械和运输设备及其他生产设备的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企业留用70%,省局集中30%。
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包括职工宿舍、非生产用车辆等)的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企业留用80%,省局集中20%。
以上均按规定各自上缴15%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市话初装、改制费由各局全数留用。
3.省工业公司、工程公司、器材公司、邮票公司的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全部留各单位包干使用,并应按规定缴纳15%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4.从一九八五年起,各地、市、县邮电局、省机要通信局、省微波总站均按自有收入的2%,计提新技术开发基金,列管理费支出,全数上缴省局统筹安排使用。
5.省局集中的资金,主要用于全程全网的自然灾害、科研、教育和综合性的集中开支。各单位留成的三项资金,可和企业基金中按规定提取的生产发展基金捆在一起,统筹排,合理使用。
6.为克服资金分散,生产发展基金不足的矛盾,加速资金的周转,调剂余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局将组织资金调度中心。地、市局对暂时不用的各项资金,以不少于20%的比例参加调度中心。这部份资金仍归各局所有。凡参加的局有权申请借款,不计利息,借款额一般不超过存款额的两倍,以解决部分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的需要(具体办法另定)。
五、财务成果的分配
1.市内电话利润:在扣缴10%的所得税后,地、市局留用60%,县局留用70%,省局分别集中40%和30%。
2.根据邮电部规定,除市话以外的五个专业,要在全面实行经济核算制的基础上,实行利润全额分配办法。结合我省情况和目前条件,按实现利润上交所得税后采取四级分档提成,同时对实现收支差额采取增长分成办法(具体办法另定)。
3.省局直属企业利润的分配
各直属企业的利润的分配
各直属企业的利润,在扣缴10%的所得税后,按下列比例分成:
省邮电工业公司留用60%,上缴省局40%;
省邮电工程公司留用90%,上缴省局10%;
省邮电器材公司留用40%,上缴省局60%
省邮票公司留用20%,上缴省局80%。
各单位分得的各项分成,均应扣缴15%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省邮电设计所处于建所初期,资金有限,决定除应缴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所得税外,暂时全数留用,视今后发展情况,再行修订分配办法。
六、资产处理
在保证全程全网和通信生产需要的前提下,除一、二级干线长途电信机线设备,邮政设备和战备通信设备外,地、市局有权批准本局及所辖县局对单项资产原值五万元以下固定资产的报废和闲置停用的固定资产的价让,并报省局备案,价让的所得收益和报废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作为更新资金由各单位留用。单项资产原值五万元以上的价让和报废报省局处理。
本条也适用于省局各直属单位。
七、对经济损失的处理
企业的一切经济损失,应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除应由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按下列权限处理:
流动资产材料的盘亏和报废,每次在三千元以内的,地、市局有权审批;超过三千元的报省局审批。
贪污盗窃公款,经法院判决由企业核销并取得法院证明的,地、市局有权批准核销。其他帐款、资金损失的核销,每笔五百元以内的县局自行核销,五百元至三千元的报地、市局审批,超过三千元的报省局审批。
省局各直属单位也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八、非通信性质的经营服务
企业在保证全程全网通信任务及国家各项计划圆满完成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富余人员承办代办工程,代办工程在扣除各项费用开支后的收入全数列帐,县局全部留用,地、市局留用70%,上缴30%,但不再参与二次分成。各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效益,提高劳动生产率,富余人员可在不利用通信设施的前提下,兴办服务性事业,如开办招待所、小卖部等,应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税后利润全部留归各企业。所有扩大服务均不得截留通信收入和挤占通信成本。
九、物资供应
1.基建物资供应。凡属省定的重点工程项目的物资,由省邮电器材公司组织供应;省定其他项目所需物资随投资计划指标按定额分配;自筹资金项目,由各建设单位自行筹料。
2.工程、维修和生产所需的设备、零配件和其他原材料,一律实行购销合同制。各地、市、县局和省局专业处室、直属单位向省邮电器材公司提报申请计划。省邮电器材公司召开订货会议,通过签订供货合同,组织物资供应。
3.地方投资及自筹资金建设项目所需物资,建设单位可以向省邮电器材公司申请,由器材公司组织货源、签订合同,价格上实行低进低出,高来高去。
4.对国家统配物资和部、省管物资,考虑到邮电通信全程全网的特点,由省按系统、按渠道统一分配。如建设和用料单位有条件自行组织物资配套供应的,也可以自行选择订货,直达供应,直接结算。
5.对省属工厂物资供应,凡由省局安排原材料生产的计划内产品,由省邮电器材公司调拨分配,自筹材料生产的产品,工厂有权自销。
十、机构设置
各局在省局核定的职工总编制范围内,有权根据生产特点和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不强求上下对口,不再规定企业的非生产人员比例,但机构名称和人员职称要尽可能统一。
十一、干部管理
按照一级管一级的原则,省局处级干部、地市局和省局直属单位(处级)的党委正副书记、正副局长(正副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政治处主任、纪检书记(组长)、工会主席以及相应的后备干部由省局主管,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晋升评定由省局管,省局机关科级以下干部由省局政治部主管,地、市局主管地、市局正、副科级干部、县局正副书记、局长、县局副局级工会主席、助师以及相应的后备干部。
十二、人事劳动管理
1.劳动工资计划。省局按有关政策下达到地、市局及省局直属单位,再由地、市局下达到所属县局并抄报省局。计划分配后再分配的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招工指标、转业退伍军人及落实政策重新安置的人员,年终按实追加。
2.定员定额。根据邮电部《编制定员示范标准》和省局补充规定,地市局有权对编制定员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除地、市局本身应报省局审批外,地、市局有权审批所属县局的编制走员方案。但编制总人数不得超过省局定编标准。在用工制度上,地、市局有权按照不同的生产特点,采用多种用工制度,招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职工调动。在下达的职工人数编制内,地、市局有权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对所属县局职工进行调动。系统内跨地、市调动,由地、市局进行商调。调出系统外,地市局自行联系商调,向省局报备,但对技术、管理和生产骨干要从严掌握。外系统调入(含对调)、跨省调入、调出以及进合肥市区的调动,应报省局审批。合肥市区邮电系统内调动,由各单位自行商调,报省局备案。
干部跨省或跨系统调出调进一律报省局政治部批准。
4.自然减员补充。正常退休补充的由地、市局办理,报当地劳动局审批。省局直属单位报省局审批,通过市劳动局办理手续。
5.招工问题。省局将指标下达到地、市局,由地、市局会同当地劳动局分别下达到有关县局。招工对象、条件、办法按邮电部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6.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地、市局根据省局下达的控制指标自行审批安置,县局报地、市局审批,合肥市区邮电系统的,由省局统一办理。
十三、工资、奖金和津贴
在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标准、工资地区类别和统一的津贴制度,以及认真实行经济核算的前提下,地、市、县局和省局直属单位有权自行决定所属单位的奖金支付形式,把本单位的分配制度搞活。按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自主分配,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超额发放时按国家规定交纳奖金税,各企业有权对有突出贡献的职工批准给予晋级,晋级的工资开支计入成本。对领导干部的晋级,应按干部管理的权限规定上报审批。每年的晋级面,各企业为2%,省局掌握1%。省局掌握的1%部分,作全省调剂使用。
十四、职工惩处方面
职工的开除、除名,地、市局有权审批,报省局备案。留用察看处分,一般报地、市局审批,但对已经整顿并验收合格的县局有权自行审批。其他处分均由企业自行审批。
对各级干部的惩处,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谁管的谁审批,报省局备案。
以上各项规定,各局和省局直属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并可作出向所属企业和单位扩权的相应决定,积极组织实施。实施中的问题要及时反映,以便逐步修订完善。
一九八五年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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