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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安徽省的环境保护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发展起来。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加强了对这项事业的领导,发布了一系列重要文件,采取了一些重要措施,有力地推动了这项事业的发展。总的讲,全省的环境保护事业大体上经历了如下三个发展阶段: 一、萌发阶段(1949~1972年) 建国后,党和人民政府在领导人民医治战争创伤,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的同时,着手治理自然环境,努力改善环境面貌。在农村,开展了群众性的农田水利建设,兴修水利,植树造林,改良土壤,进行了治理淮河的巨大工程,兴建了大别山区四大水库,淮河流域的灌溉面积由建国前的80万亩,增加到1972年的1468万亩,使淮河沿岸改变了“大雨大灾,小雨小灾,不雨旱灾”的局面,改善了农村的环境面貌。在城市,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新建了很多工厂、住宅、下水道、道路、水厂、公园等城市公用设施,改变了建国前“道路泥泞,污水横流,垃圾成堆,病疫流行”的恶劣环境,使城市面貌焕然一新。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综合利用的指示精神,全省不少工矿企业,开展了以综合利用为中心的治理“三废”(废气、废水、废渣)的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据各省辖市统计,1972年利用“三废”生产的主要产品有百余种,产品产值近5000万元。这些产品主要有:硫酸、盐酸、硫磺、磷肥、农药、矿渣水泥、煤灰砖、肥皂、包装纸等。从省里来讲,当时,主要抓了两项工作:一是由省革委会生产指挥组领导,从省科技、化工、轻工、基建、卫生、水利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省工业“三废”调查组,对全省的工业“三废”排放、危害和综合利用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写出了调查报告,提出一些治理项目;二是由省革委会生产指挥组领导,责成省卫生局负责组织长江沿岸的马鞍山、芜湖、铜陵、安庆市和池州地区从1972年开始,按照统一要求和项目,对长江水质进行了每年丰、枯水期的调查和监测分析工作,并写出评价报告。蚌埠、淮南、合肥市分别对淮河、南淝河、董铺水库进行了水质调查工作,初步掌握了这些水域的水质状况。 二、起步阶段(1973~1978年) 1973年全省计划会议上,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省革委会生产指挥组经济计划组向会议印发了《安徽省消除和防止环境污染,开展综合利用的初步规划意见》指导全省开展这项工作。在周恩来总理的亲切关怀和倡导下,国家计划委员会(下称国家计委)于1973年8月5~20日,在北京召开了有各省、市、自治区负责人参加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同年11月13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计委《关于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情况的报告》,明确了全国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任务和主要对策。 为贯彻上述会议精神,省革委会生产指挥组于1973年12月18~25日,在合肥召开了有各地、市和省直各厅、局、大型工矿企业负责人参加的第一次全省环境保护会议。会议传达了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精神,总结和交流了全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拟定了全省环境保护规划和措施,明确了环境保护的重点和要求。会议期间还召开了省直机关,合肥市机关、企业等1000多人的大会,由蚌埠市和铜官山化肥厂、合肥油厂、芜湖冶炼厂介绍开展以综合利用为中心的治理“三废”的经验。同时,还举办了“全省环境保护展览会”。1974年9月26日,省革委会批转了《关于全省环境保护会议情况的报告》,明确了全省环境保护的重点、要求和措施,决定省辖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设立精干的环保机构,推动了这项工作的开展。到1978年底,省和各省辖市成立了环境保护办公室和监测站,省直有关部门配备了环保专职和兼职干部,一些大型工矿企业也成立了环保机构。1973~1978年,省安排环保投资1850万元,项目186个,实际完成投资1400万元,建成项目54个。 根据国务院副总理李先念1974年11月9日对蚌埠市人民来信反映淮河水质污染,自来水有恶臭的批示精神,1975年元月中旬,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宗杰率领轻工、燃化、水电、卫生部等组成的调查组,来安徽省调查研究淮河污染问题,并责成省于同年上半年,编报了《淮河(蚌埠、淮南段)水源污染治理规划》。据此,国家计委每年安排了一定数量的基本建设投资,开展了淮河污染治理工作。 1975年10月30日,由省计划委员会(下称省计委),省基本建设委员会(下称省建委)颁发了全省环境保护四个规章制度文件。即《安徽省“三废”管理办法》、《关于环境保护、综合利用、基本建设和生产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安徽省水质监测实施方案》、《安徽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同时,还拟定了治理工业“三废”开展综合利用的奖励政策。规定企业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应优先用于“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措施,其比例不得少于20%;治理“三废”,综合利用的产品,自投产之日起1~3年内减税或免税等等。 三、发展阶段(1979~1990年) 这个时期,国家和省加强了对环保工作的领导,采取了一些重要措施,推动了这项事业的发展。 第一,加强监督管理。80年代以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越来越严重,国家财力有限,不能拿出更多的钱进行环境治理。同时,许多环境问题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只要加强监督管理,许多环境问题就可以得到解决。因此,国务院领导明确提出要把加强监督管理作为环保工作的中心环节。这个时期,国家和省多次召开重要会议,发布了一系列的文件,强调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强化监督管理工作,部署具体措施和要求。其中:国务院召开的环保会议两次,即第二、第三次全国环保会议。省政府召开的环保会议5次,即全省基本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工作会议,全省经济、环境保护会议,贯彻《巢湖水源保护条例》工作会议,治理淮河污染工作会议,第三次全省环境保护会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指导环保工作的文件有12件。主要是党中央批转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等。省委和省政府颁发的环保文件有14件。主要有:省委批转全省环境保护会议纪要,省政府颁发安徽省环境管理规定,省政府批转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通知等。 第二,健全法规。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法》等5个法律,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称省人大常委会)颁发和批准的法律有6项。主要有《关于搞好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巢湖水源保护条例》、《合肥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试行)》、《合肥市董铺水库水源水质保护办法》、《合肥市环城公园环境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同时,省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还颁发了一系列的规章,使监督管理工作逐步纳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轨道。 第三,深化改革。改革的重点和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运用经济手段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主要是开展排污费征收工作,开始是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办法进行的,1982年7月1日后,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执行。1989年开始进行了排污费“拨改贷”的改革;二是试行环境监理员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三是对污染治理项目工程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地、市环保部门签订以“四包”为主的承包责任制合同(即包投资、包竣工时间、包工程质量、包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由环保部门颁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方可投入使用;四是推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1985年开始,全省率先在省辖8市(不含黄山市)开展创建文明城市竞赛活动,环保作为竞赛评比的内容之一。1989年以后,按照国务院环保委员会规定文件执行。 第四,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下称三同时)的规定,是控制新污染源产生的重要政策。执行这项政策的主要措施:一是抓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凡是没有防治污染措施的建设项目,不准批准项目,不能列入计划、不准设计;二是把好竣工验收关,凡是没有执行“三同时”规定的项目,一律不得验收,主体工程不能投入使用。另外,还开展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即建设项目在建设前必须编制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调查表,提出防治污染的措施,经环保部门审批后,作为编制计划任务书,进行设计和审批项目的依据。 第五,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在环境问题很多,解决环境问题财力有限的情况下,根据国务院集中力量打歼灭战,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群众最关心的突出的环境问题的精神,各级政府结合每年为群众办好几件事,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集中力量,抓紧淮河、巢湖、奎河、雨山湖、青弋江、大湖、马鞍山和合肥钢铁公司炼钢“黄龙”的污染治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第六,开展环保宣传工作,普及环保知识。全省环保部门充分利用报刊、电影、电视、广播、展览、报告会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宣传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每年6月5日的世界环境日,还邀请当地领导人和各界人士参加,开展丰富多彩的纪念活动,为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这个时期,还开展了国际合作和交流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