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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监督管理是根据污染源监测数据和污染物排放标准,采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等措施对建成运转装置的环境污染物排放实施控制的过程。它是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保护环境、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
一、排污收费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三章第十八条“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的精神,经省委负责人批准,首先在蚌埠市试点。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市环保部门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办法,由蚌埠市革命委员会于1980年1月25日颁布了《蚌埠市环境保护奖惩、收费试行办法》率先开始征收排污费工作。在蚌埠市的推动下,合肥市、淮南市、安庆市、铜陵市等也相继发了有关征收排污费的暂行条例、办法,开展了排污费的征收工作。省政府在总结各市试行排污费征收经验的基础上,于1980年12月12日颁发了《安徽省环境管理规定》,统一规定了工业“三废”和噪声超标排放的收费标准及排污费使用原则,在全省范围开展排污费征收工作。
1982年4月14日,省政府转发了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使全省排污费征收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发展。到1987年底,全省9个省辖市、7个地区、74个县(市)全部实行了排污收费制度。
二、环境监理员制度
1986年11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同意马鞍山市进行环境监理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马鞍山市为国家环境监理员制度的试点城市之一。1987年2月26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发了《马鞍山市环境监理人员制度试行办法》。1988年受国家环保局的委托,安徽省作为组长单位,在总结马鞍山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座谈讨论,负责起草了《全国环境监理条例》,并完成了征求意见稿的修改。
1986年底在马鞍山市开展的《环境监理员制度》试点工作,直至1990年底基本结束。
四年来,马鞍山市环保局统一认识,明确职责,完善制度,加强监理执法队伍建设,逐步走出了一条强化环境监理工作的新路子。
试点工作四个阶段:
从1986年底到1987年9月,主要工作是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编制了试点工作实施计划;
从1987年10月至1989年6月,主要工作是统一思想认识,调整试点计划,划分职责范围,并发展了首批12名环境监理员;
从1989年7月至1989年11月,成立马鞍山市环境监理总站和市属4个区的区级监理站,制定了规章制度,发展了第二批和第三批环境监理员,三批合计36人;
1989年12月以后,开展了环境监理员业务培训,进行日常环境监理活动,是监理机构的试运行阶段。
截至1990年,安徽省已有专门监理机构19个,监理人员470人,财务人员119人,其中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有262人。已形成了一支训练有素初具规模的活跃在环境监督管理第一线的执法队伍。
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
根据1988年3月2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开展排放许可证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1988年8月30日,省政府环保委员会发了《关于开展〈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和排放许可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同时印发了《安徽省开展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和排放许可证试点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纲要》。确定在巢湖、淮河、长江流域的合肥、淮南、蚌埠、芜湖、安庆、滁州、来安等市县进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试点工作。
为保证排污许可证制度顺利实施,省建设厅制定了《安徽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与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拟定了《淮河流域水污染管理办法》,专门列入了一章排污许可证制度,拟请省人大审议通过。《安徽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已通过鉴定,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合肥市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由合肥市人民政府6号令发布实施,并经省物价局批准实施《合肥市总量收费暂行办法》。为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布置工作,省建设厅召开了多次试点工作会议,第一次1988年8月16~17日,在合肥市召开,确定了试点工作方案和试点市县;第二次1988年12月24~26日,在淮南市召开,研究解决难点与技术问题,加快试点工作步伐;第三次1989年4月9~ 10日,在芜湖市召开,总结申报登记工作,交流规划分配经验,部署发证与监督管理要求;第四次1989年10月26~ 27日,在蚌埠市召开,研究计量、监测、监督、检查等与许可证有关的配套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许可证制度在控制水污染中的作用;第五次,1990年8月23~24日,在合肥市召开,确定了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持证企业日测月报制度,省实行了试点情况季报制度。截止到1990年,全省先后发放了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67个,申报登记的企业有1000多家,申报单位的排污水量占当地的污水总量都在80%以上,污染物量占当地污染物总量的80~90%,基本摸清了试点市县的排污状况。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规定了排污单位达到水质规划允许的污染物排放量,使企业明确近期和远期的奋斗目标,促使企业及环保等部门采取多种途径和措施来消减污染物的排放,如1990年合肥市18家企业工业产值比1989年增加8.6%,化学耗氧量排放量下降6.9%;阜阳市1990年与1989年相比,污水排放量减少了27.5%,化学耗氧量排放量减少了26.17%。
四、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1988年建设厅转发了国家环保局《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并提请省人大组织执法大检查中将各地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作为执行《环保法》的重要方面。1989年拟定了《安徽省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初稿)。针对全省水污染问题比较突出的实际情况,重点抓了水处理设施的运转管理。通过检查督促,使企业提高了环保设施运转率,如马鞍山市对运转设施实行挂牌管理与抽查相结合,使环保设施运转率提高到85%以上。1989年淮南市对全市水污染治理设施突击检查和监测,对擅自停运,管理不善等违反规定的行为,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加倍收费、罚款、限期整顿等处理措施,使设施正常运行率由以前的20%提高到70%以上。
五、重点污染行业管理
1988年在以往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开展了“全省乡镇企业污染现状调查与对策研究”;“小氮肥企业污染与防治研究”;“水泥污染防治与提高经济效益研究”;“小造纸污染防治与对策研究”;“酒精行业污染的调查研究”等。从而弄清了全省重点污染源和乡镇企业的污染现状及问题,为发展全省经济提供了宝贵的意见与建议。小氮肥调查获得了显著成效,受到有关方面的重视。调查结果表明:全省化肥用量逐年上升。1986年全省化肥施用量561万吨,1990年上升到717万吨,年平均递增率6.9%。大量地施用化肥,除造成土壤板结外,近70%的氮肥渗漏进入土壤和自然水系,使水系氨氮污染已构成农业环境的严重危害。另一方面由于氨氮的严重流失,造成巨大的浪费。据估算全省62家小化肥厂,每年流失的氨氮量相当于4家小化肥厂的产量。1989年省化肥公司制定的“两水”治理规划,淮河、巢湖沿岸的部分化肥企业列为限期治理项目。1990年在对化肥行业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协同省科委、省化肥公司、确定舒城、凤台两化肥厂为国家化肥行业“两水循环”示范推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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