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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实现环境质量目标,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或有害因素所做的控制规定。是实施污染源监督管理、征收超标排污费的基本依据。 在排污监理实践中,安徽省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1、对工业污染源执行行业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尚无行业标准可循的,执行国家标准GBT 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1988年国家环保局发布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代替了原《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中的废水部分,1989年1月1日正式实施。通过实践和理论上的可行性分析,安徽省淮河和巢湖两水域执行国家标准不能达到各自功能所要求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化学耗氧量等有机污染物的削减率要高达90%以上。因此,1989年初省建设厅和安徽省标准计量局下达了《安徽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研究》课题,同年4月召开了课题讨论会,确定了课题的研究技术路线,主要是采用总量控制和最佳实用技术相结合的定标方法,运用系统分析和优化模型等先进的决策手段,制定适用于淮河省辖段(干流及一级支流)和巢湖及其支流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城市环境噪声执行国家标准GB 3095—8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3、对放射性污染源执行国家标准GBT 8—74《放射防护规定(内部试行)》 4、对医院污水排放执行国家标准GBT 48—83《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 排污费征收情况表 ![]() 排污费使用表 ![]() 污染治理及效益 ![]() |